民法学-第2版

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徐海燕、 梅夏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2-09出版)  作者:徐海燕,梅夏英 著  页数:356  

内容概要

  民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也是法律制度中最为基础的一部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系列教材:民法学(第2版)》的编写侧重于民法基本制度的介绍及传统的民法理论,以帮助读者全面系统地解读民法。全书共分四编:总论、物权、债权和民事责任。

书籍目录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民法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民法的效力范围 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三节民事权利 第四节民事义务 第五节民事责任 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三章民事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第二节法人 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四章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一节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意思表示概述 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第四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五节代理 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五章时效 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 第二节取得时效 第三节消灭时效 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二编物权 第六章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物权概述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物权的种类 第五节物权的效力 第六节物 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七章所有权制度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第四节添附 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八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地役权 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九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抵押权 第三节质权 第四节留置权 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三编债权 第十章债权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债的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债的分类 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十一章债的原因 第一节合同 第二节侵权行为 第三节无因管理 第四节不当得利 第五节其他原因 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十二章债的履行 第一节债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 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一节债的保全 第二节债的担保 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十四章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一节债的移转 第二节债的消灭 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四编民事责任 第十五章民事责任 第一节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 第三节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民事制裁方式 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十六章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节违约责任 同步测练与解析 第十七章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侵权责任法》中具体的侵权行为 第三节侵权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竞合 同步测练与解析 综合测练与解析 综合测练与解析(一) 综合测练与解析(二) 综合测练与解析(三)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期待权 期待权,指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而于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附条件的权利;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权利;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如利息期待权和租金期待权等;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均属于期待权。 (六)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依照权利与其主体之间的关系,可将权利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指专属于权利人自己而不能让与的权利。人格权与身份权为专属权。专属权以外的权利均为非专属权,大多数财产权都属非专属权。 (七)主权利与从权利 依照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将权利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以主权利为存在前提的权利是从权利,从权利虽具有附属性,但仍然是一种单独的权利,而非权能。从权利附属于主权利,没有主权利,从权利就不存在。主权利与从权利主要出现在担保债权中,例如抵押担保债权中,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 (八)基础权与救济权 以权利效力的目的为标准,可将权利分为基础权和救济权。 以自身实现为目的的权利,为基础权。民法中的大多数权利都属于基础权。救济权,是指消除因基础权利被侵害而产生的不法或不公平状态的权利。救济权是基于基础权利或基础利益被侵害或遭受危险的事实而发生的,因此是派生的权利。救济权的目的在于援助受害权利或利益。形成权的一部分、请求权的一部分及抗辩权,因其救济性质,均属救济权。 三、权利竞合 权利竞合,指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并且其行使可产生同一结果的现象。权利竞合并非法律设计的漏洞,而是法律上权利体系化导致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各种权利均可发生权利竞合,但以请求权竞合为最普遍。请求权竞合,是指权利人对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现象。在发生请求权竞合的场合,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满足,其余请求权则归于消灭。但在消灭之前,各请求权的关系如何?原则上,各请求权之间应采取不相关联的原则,即各竞合的权利视为彼此独立,不相依存,其中一个权利的消灭或诉讼时效的完成,并不当然影响其他权利。例如,就物上请求权与债的请求权竞合而言,当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不返还租赁物时,则出租人既产生基于所有权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又产生基于租赁合同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若出租人选择了租赁物返还请求权,并且权利得到实现,则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归于消灭。假设出租人因怠于行使权利,造成租赁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完成,则出租人无权再选择租赁物返还请求权,但仍可选择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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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系列教材:民法学(第2版)》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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