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行为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河北大学出版社  作者:梁明伟,刘志刚 主编  页数:236  字数:228000  

内容概要

  现代教育管理已经成为一门专业,不能依靠经验,而要靠科学和法制。《中小学校长培训教材系列丛书·法律规范行为:教育法制基础》以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主要探讨中小学校长比较关注的教育法律问题,编写过程中坚持实用、好用,着眼于校长的实际需求,突出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法理论证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尽量深入浅出,以利于解决教育管理中经常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

书籍目录

总序
前言
第一章 教育法制概述
第一节 教育法制相关概念及理论概述
一、教育法与教育法制
二、教育法的地位
三、教育法的渊源
四、教育法的体系
五、教育法律关系
第二节 中小学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一、依法治教是确保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
二、依法治教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三、依法治教是现代学校依法办学的需要
四、依法治教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需要
第二章 学校
第一节 理论透视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
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三、学校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第二节 案例举隅
案例2-1 学校是否有权开除违法违纪未成年学生
案例2-2 江苏省无锡市学校管理实行“管办分离”的改革
案例2-3 一教师控告学校侵犯其权利案
第三节 实践引领
一、问题反思
二、研修建议
第三章 教师
第一节 理论透视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三、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防范
第二节 案例举隅
案例3-1 “杨不管”事出有因,老师应有“惩戒权”
案例3-2 教师权利的有限性
案例3-3 张帅因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诉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赔偿纠纷案
第三节 实践引领
一、问题反思
二、研修建议
第四章 学生
第一节 理论透视
一、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五章 学校安全管理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七章 教育行政机关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学校的基本权利 学校的权利是指其为了实现办学宗旨而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即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并要求相对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它是为教育法所确认、设定或保护的。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章程是指学校为保证正常运行,对内部管理进行规范而制定的基本制度,是实行依法治校、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效率的重要保证。随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划清学校与主管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赋予学校办学自主权,由学校自主管理,越来越成为学校管理的发展趋势。章程是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学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新设立学校需依法制定章程,确立其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己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这是建立现代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前提。主管部门或举办者对学校的符合其章程规定的管理行为无权干涉。 教育法规定学校享有这样的权利,是基于学校作为法人在依法批准设立时,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组织章程。法人本身是一个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的运转活动必须有自身内部的管理章程,这是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必须具备的四个基本条件中的第一个。学校一经依法设立,即意味着具备得以设立的全部条件,也就是说其章程得到确认,因此学校按照被确认的章程,管理自身内部的活动即成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行使的法定权利。依据各级各类学校的任务不同,章程的内容各有不同,但其共同点应主要包括:办学宗旨、教育教学活动管理规则、校内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修改章程的程序等。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这是学校的一项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学校之所以成立,就是要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这项权利的内容主要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有关教育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有权决定和实施自己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发展、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教学研究、对学生进行考试、考核等。这项权利是学校作为以培养人、教育人为宗旨的法人,被《教育法》确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能力;其他领域不是依《教育法》成立的法人,均不具有从事教育活动的权利。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有利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把培养人才摆在中心位置,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从德、智、体等多方面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促进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的对象,没有学生,学校就不成其为学校。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招生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制定本机构具体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招生是一种属于教育活动的特殊活动,学校依法行使招生权利,是学校自主管理的重要表现,有利于学校根据生源状况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同时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同时,学校招收学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不得制发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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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培训教材系列丛书•法律规范行为:教育法制基础》属于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教材。为了进一步完善教育干部培训质量体系,提升中小学校长培训内涵,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和“十二五”期间河北省教育干部培训工作改革与发展重点,由河北省教育干部学院主持编写全省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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