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量刑实用手册

出版时间:1998-05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张玉勇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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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目录
下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节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六节 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
第七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
第八节 非法拘林罪
第九节 绑架罪
第十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十一节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十二节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十三节 诬告陷害罪
第十四节 强迫职工劳动罪
第十五节 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十六节 侮辱罪和诽谤罪
第十七节 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
第十八节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十九节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十节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十一节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和侵犯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十二节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十三节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二十四节 报复陷害罪
第二十五节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一十六节 破坏选举罪
第二十七节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十八节 重婚罪
第二十九节 破坏军婚罪
第二十节 虐待罪
第二十一节 遗弃罪
第三十二节 拐骗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第二节 抢劫罪
第三节 盗窃罪
第四节 诈骗罪
第五节 抢夺罪
第六节 聚众哄抢罪
第七节 侵占罪
第八节 职务侵占罪
第九节 挪用资金罪
第十节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十一节 敲诈勒索罪
第十二节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十三节 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概述
二、妨害公务罪
三、煸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四、招摇撞骗罪
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六、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七、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
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八、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九、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十、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十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十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十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
机关罪
十四、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序、交通秩序罪
十五、聚众斗殴罪
十六、寻衅滋事罪
十七、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十八、传授犯罪方法罪
十九、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二十、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
集会、游行、示威罪
二十一、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二十二、侮辱国旗、国徽罪
二十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
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
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二十四、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
淫乱罪
二十五、盗窃、侮辱尸体罪
二十六、赌博罪
二十七、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一、妨害司法罪概述
二、伪证罪
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
四、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五、打击报复证人罪
六、扰乱法庭秩序罪
七、窝藏、包庇罪
八、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十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十二、破坏监管秩序罪
十三、脱逃罪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十四、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
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概述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三、骗取出境证件罪
四、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和出售
出入境证件罪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六、偷越国(边)境罪
七、破坏界碑、界桩罪和破坏永久性测量
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妨害文物管理罪概述
二、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
三、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四、倒卖文物罪
五、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盗掘古人类化古、
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七、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
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危害公共卫生罪概述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三、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四、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五、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
制品罪和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
血液制品事故罪
七、医疗事故罪
八、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九、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三、非法处置进口的国体废物罪和擅自进□
固体废物罪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狩猎罪
六、非法占用耕地罪
七、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
八、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九、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盗伐、
滥伐的林木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述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三、菲法持有毒品罪
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
毒品、毒赃罪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七、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
种子、幼苗罪
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
吸毒罪
九、容留他人吸毒罪
十、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概述
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
卖淫罪
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
卖淫罪
四、传播性病罪和嫖宿幼女罪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概述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牟利罪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制品罪
四、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第二节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和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三节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四节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和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五节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
管理区秩序罪
第六节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七节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和雇用逃离部队
军人罪
第八节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九节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
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
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第十节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和战时
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十一节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十二节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十三节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十四节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十五节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二、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第二节 贪污罪
第三节 挪用公款罪
第四节 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
第五节 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
第六节 对单位行贿罪
第七节 介绍贿赂罪
第八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九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一、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二、渎职罪的种类
第二节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
第三节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
秘密罪
第四节 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
第五节 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
脱逃罪
第六节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七节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八节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九节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十节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
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十一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
失职罪
第十二节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十三节 环境监雨失职罪
第十四节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十五节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十六节 放纵走私罪
第十七节 商检徇私舞弊罪和商检失职罪
第十八节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和动植物检疫
失职罪
第十九节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二十节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二十一节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
儿童罪
第二十二节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二十三节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二十四节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
第二节 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三节 隐瞒、谎报军情罪和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四节 投降罪
第五节 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六节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七节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八节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九节 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十节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十一节 军人叛逃罪
第十二节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
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十三节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
秘密罪
第十四节 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十五节 战时自伤罪
第十六节 逃离部队罪
第十七节 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十八节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十九节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二十节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一十一节 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一十一节 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二十三节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二十四节 虐待部属罪
第二十五节 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二十六节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二十七节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一十八节 私放俘虏罪
第一十九节 虐待俘虏罪
附录 新刑法配套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规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
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
的罪名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
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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