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出版时间:2005-3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中央纪委法规室  页数:481  字数:396000  

内容概要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2日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四部委共同发布施行。《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比较系统的廉洁从业的规定。该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出廉洁从业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国有企业的现状,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及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国有企业加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更好地学习《若干规定》,中央纪委法规室和国务院国资委纪委共同编辑了《及相关法规》一书。该书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第二部分是相关的党内法规;第三部分是相关的国家法律;第四部分是相关的行政法规;第五部分是相关的部门规章。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纪发[2004]25号  2004年12月12日)(1)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3)第二部分 党内法规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要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的通知(节选)  (中纪发[1987]3号  1987年3月14日)(9)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1989]1号  1989年2月5日)(11)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中纪发[1995]7号1995年5月11日)(13)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企业厂长、经理在党政机关兼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中纪法复[1996]1号1996年1月10日)(17)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节选)   (中发[1998]16号  1998年11月21日)(19)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节选)  (中办发[1999]20号  1999年5月24日)(22) 中央纪委  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节选)   (中办发[2000]16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6月28日转发)(2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 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   (中纪发[2000]12号  2000年11月30日)(25)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中央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因公临时赴港、澳、台地区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节选)  (组通字[2001]2号  2001年1月4日)(29)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企业工委关于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中组发[2001]10号  2001年4月30日)(31)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中企[2002]9号  2002年3月12日)(36)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办发[2002]13号2002年6月3日)(42) 关于对铁道部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退休后能否接受香港股份制企业聘任的请示》的答复   (中纪办[2002]130号2002年6月12日)(48)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节选)   (中发[2003]17号2003年12月31日)(4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56)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中纪办发[2003]18号2003年9月23日)(80)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   (中组发[2004]2号2004年1月13日)(85)第三部分 国家法律 ……第四部分 行政法规

章节摘录

第二部分 党内法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中纪发〔1995〕7号1995年5月1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以下简称“四条规定”),是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正确贯彻执行“四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和处理意见。一、“四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包括上述人员中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原规定按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国家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也按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适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及本实施和处理意见。二、企业领导干部要参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中纪发〔1994〕3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四条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检查自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以来的情况。各级党的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领导干部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的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三、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折扣,不如实人账并据为已有的,以贪污论,依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处理。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回扣的,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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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法规》为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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