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祖国大陆投资、贸易最新政策法律解说

出版时间:2002-12-01  出版社:九洲图书出版社  作者:张万明 著  页数:541  

内容概要

  《台商祖国大陆投资、贸易最新政策法律解说》用扎实的材料和通俗易懂的体例,就此作了针对性的较为完整的阐述,首次全面介绍了中国政府从中央到地方各部门近20年来为不断改善台商大陆投资经营环境,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方面所作的不懈努力;深入、系统地诠释了围绕台商投资相继制定的3部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中国加入WT0的有关承诺,对大陆方面进一步开放市场、吸收境外投资的最新行业政策和规定,分别作了说明。此外,联系多年的实践,《台商祖国大陆投资、贸易最新政策法律解说》还就与台商投资经营密切相关的、经常碰到或衍生的贸易、合同、公司、企业、税收、劳务、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择要作了明确的解答。

作者简介

  张万明,男,1965年出生于江西大余。1992年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在中央国家机关从事涉台法制工作多年。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加入WTO前后的两岸经贸关系及有关投资政策1.祖国大陆对两岸经济交往的一贯立场和基本做法是什么?2.加入WTO之前,两岸投资、贸易的整体状况怎样?3.两岸先后加入WTO后,双方之间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经贸关系?4.加入WT0后,祖国大陆对台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是否会继续实行?这样做与WTO规则的要求是否相冲突?5.加入WTO后,大陆的投资环境对台商是否有利?会带来哪些实惠?6.加入WTO后,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最需要注意什么问题?7.目前两岸“三通”的基本情况怎样?8.目前,对台商投资有哪些最新的政策鼓励措施?9.最新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做了哪些重大调整?可以由境外投资者独资和控股的产业比例有多大?10.台商应如何选定投资项目?11.哪些投资属于鼓励类项目?12.哪些投资属于限制类项目?13.哪些投资属于禁止类项目?14.哪些投资项目可以扩大经营范围?15.哪几种投资项目可以由允许类、限制类转化为鼓励类或允许类投资项目?16.当前大陆方面确定重点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7.“中西部”具体指哪些地方?18.哪些地方可以享有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19.台商投资中西部地区在税费上有哪些优惠?20.在开放试点领域和试点项目上对中西部地区有何倾斜政策、规定?21.最近,西部地区具体提出了哪些吸收外资的重大投资项目?22.对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何规定?有什么鼓励政策?23.对投资设立风险投资公司有何特别规定?24.对投资软件产业有何政策优惠?25.对投资集成电路产业有何优惠政策?26.境外投资项目由谁负责审批、备案?27.对投资项目申请和审批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如何处理?第二篇 大陆服务贸易领域投资的市场开放1.对外商投资电信业有何规定?中国在WTO中的有关承诺是什么?2.外商可否投资商业?条件是什么?中国在WTO……第三篇 《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第四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条文释义第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六篇 台湾投资政策法律的执行、监督第七篇 两岸贸易与航运第八篇 合同法实务第九篇 公司、企业法实务第十篇 税收、劳务和有关经济违法犯罪问题第十一篇 涉台经济法律纠纷的处理第十二篇 其他相关涉台法律事务附录

章节摘录

  一、促进外资企业技术开发、创新和出口。  (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资企业、外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对属于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外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外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境外企业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包括外资研究开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外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六)为进一步扩大外资企业的出口,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1993年底前成立的老外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选择执行“不征不退”或“免抵退”政策(只能选择一次)。二、加大对外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和风险保险。  (一)外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的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应符合产业政策,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二)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资企业增资时大陆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同时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大陆方股东发放一定比例的股本贷款。  (三)允许境内外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外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四)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五)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境外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三、推动向中西部地区投资。  (一)中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报经国家批准后实施。目录内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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