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力发电年鉴(第5卷)

出版时间:1998-9  出版社:中国水力发电年鉴编辑部 中国电力出版社 (1998-09出版)  作者:中国水力发电年鉴编辑部 编  页数:713  

内容概要

  《中国水力发电年鉴(第5卷)(1995-1997)》全面反映了1995年~1997年时段中我国水电建设的发展、成就和经验,也反映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教训,对第四卷时段内应反映而未反映的事项也有所补充。力求内容全面,资料准确,整体规范,文字简炼,特别注意了年鉴的实用性、科学性、可读性和连续性。

书籍目录

编辑说明辉煌的时期巨大的发展(代前言)1.重要文献2.中国水电建设概况3.水电建设管理4.水电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5.大中型水电站6 小水电与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7.水电发展战略8.水电工程经济9.水库移民与环保10.规划11.勘测12.水工13.机电14.施工15.生产运行16.科学技术研究成果17.技术标准18.教育与出版19.学术团体及主要活动20.国际合作与交流21.机构与人物22.大事记附录 国外水电发展水平内容索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争议最初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的意见而产生,而后果则根据争议的发展而有所不同。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将争议变成诉因和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该项争议就变成了一桩经济合同诉讼案件。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根据在经济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向某个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那么该项争议就变成了经济合同仲裁案件。如果合同的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或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方的调解,克服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平息了争议,那么该项争议就不会再转变为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了。调解与仲裁或诉讼相比较,调解具有程序简单,随意灵活,能及时、迅速解决争议纠纷的特点。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比较节省时间、人力和财力,而且能够不伤感情,维护和睦关系;对于工程建设来说,能够不因争议而造成工程停顿延误建设工期,从而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总之,为了公正调解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推动水电建设事业发展,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水电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二、指导思想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市场经济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积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依靠水电建设行业自己的力量,充分运用民间调解方式,公正合理调解处理争议纠纷,力争水电建设行业内部解决争议,尽量避免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建立和形成一套既符合水电工程建设实际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争议调解制度,维护水电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水电建设健康稳定地发展。水电工程建设开展经济合同争议调解工作的客观要求及其必要性为:1.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自1984年鲁布革水电站国际招标开始,十几年以来,我国水电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以业主(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承包制为基本框架,确立了新的管理体制,在水电工程建设中,形成甲乙方经济关系,促进了水电建设的不断发展。但是,与此同时由于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主体不成熟,市场行为不规范,建立和培育水电建筑市场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工程建设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大量的经济合同争议纠纷,而且一些争议金额较大,难以处理,久拖未决,由此造成工程建设甲乙双方的矛盾,困扰和影响了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建设越发展,经济合同运用越广泛,经济合同争议纠纷相对就会越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满足水电建设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开展争议调解工作成为健全和规范水电建筑市场的一项极为重要内容。2.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水电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工程建设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纠纷时,一般都由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在过去一个时期,这种行政调解方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应当看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政府主管部门不断转变职能和改变管理方式,再单纯依靠政府部门的行政调解处理解决争议纠纷,已经愈来愈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尤其当前,党中央和国务院已决定对我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实行重大的改革。根据改革实施方案,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组建了国家电力公司。目前,电力部继续行使对电力工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但是,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原则,电力部将不再处理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工作精力不可能也不应该过多和直接介入大量的工程管理事务。国家电力公司主要承担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和企业经营管理职能,不再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为此客观上已不具备从事争议纠纷行政调解的必要条件。电力部与电力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形成层层母子关系,国家电力公司与非所属电力企业,则通过必要的形式,形成一定的关联关系。特别是在多家办电的格局中,在独立发电公司不断涌现和持续发展的形势下,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是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出资人之一,或者不是工程项目的出资人。客观情况表明,作为改革产物的国家电力公司不适宜于承担争议调解任务。因此,为了适应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水电工程建设必须改变过去单纯依赖行政调解处理解决争议纠纷的做法,积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充分运用民间调解方式,建立和形成一套既符合水电工程建设实际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争议调解制度,促进水电建设正常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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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力发电年鉴(第5卷)(1995-1997)》是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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