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常用政策法规汇编(套装共4册)

出版时间:2001-6  出版社:《水利水电常用政策法规汇编》编委会、 张勇魁 台海出版社 (2001-06出版)  

内容概要

《水利水电常用政策法规汇编(套装共4册)》包括:《水利水电常用政策法规汇编(第1卷)》、《水利水电常用政策法规汇编(第2卷)》、《水利水电常用政策法规汇编(第3卷)》和《水利水电常用政策法规汇编(第4卷)》。《水利水电常用政策法规汇编(套装共4册)》涵盖了截至2001年3月有关水利水电的几乎所有法律规范,内容全面详实。其编排体系,分类依据及排列顺序既循国际国内通例,又依方便、实用、合理的原则加以创新。《水利水电常用政策法规汇编(套装共4册)》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谨致诚挚的谢意。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合类政策法规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及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8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8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同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9号公布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第30条第31条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布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1986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编 水资源管理类政策法规第三编 水利工程建设类政策法规第四编 水利工程管理类政策法规第五编 河道管理类政策法规第六编 水土保持类政策法规第七编 科技、教育类政策法规第八编 劳动人事类政策法规第九编 财务类政策法规第十编 财产物资管理类政策法规第十一编 水文、移民类政策法规第十二编 水行政执法监察类政策法规第十三编 水利经济类政策法规第十四编 社会保障类政策法规第十五编 水电建设与生产管理类政策法规第十六编 反腐倡廉类政策法规第十七编 地方性政策法规第十八编 相关讲话及重要文件

章节摘录

挪用公款不退还的,以贪污论,根据其数额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第四条 处理。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支前款物的,或者由于挪用公款给国家、集体或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第二十七条 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借款数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借款数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第二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国家规定,用公款旅游、吃喝,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用公款旅游、送礼、请客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三十条 党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中的党员干部,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经商办企业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第三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经商办企业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第三十二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数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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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常用政策法规汇编(套装共4册)》由台海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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