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美国法律

出版时间:2001-02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何家弘  页数:446  字数: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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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同其他世界大国相比美国的历史最短,但历史延续性很强,宪政制度最稳定;它的经济最发达但社会中的贫富悬殊最大;它的法制很健全但犯罪率很高。监狱人满为患,它提倡思想自由、制度创新 ,却又是宗教色彩最强的西方国家;它的小学和中学教育遭到诸多批评,似乎乏善可陈却能源源不断地吸引世界一流科学技术人才,却能保持很强的社会凝聚力和文化包容性;它在国内标榜民主、平等提供宽容、多元,在国际事务中却以强凌弱霸道专横……

作者简介

何家弘,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SJD);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翌师;北京市跨世纪学术带头人、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主要著作:《同一认定——犯罪侦查方法的奥秘》、《中美检察制度比较研究》(英文版)、《新编证据法学》(主编)、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普通法的历史渊源
第二节 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第三节 当代美国法律的体系
第二章 司法和执法机关
第一节 审判机关
第二节 检察机关
第三节 警察机关
第三章 法律职业
第一节 法学教育
第二节 律师
第三节 检查官
第四节 法官
第四章 宪法
第一节 联邦制
第二节 三权分立
第三节 个人权利
第四节 民权
第五节 司法审查权
第五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机关
第二节 行政程序
第三节 司法审查
第四节 政府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章 刑事法
第一节 犯罪
第二节 刑事责任
第三节 刑罚
第四节 罪犯矫正
……

章节摘录

书摘    虽然分散制是美国司法系统的基本特征,但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本身却是一个相对集中统一的体系。它由三级法院组成,形状犹如金字塔,底部是95个联邦司法区的地区法院和专门法院,中部是13个联邦巡回区的上诉法院,顶部是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遍布美国各地。此外,首都华盛顿的哥伦比亚特区高等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虽然具有地方法院的性质,犹如州法院系统,但是,由于该地区的“地方”法律就是联邦法律,所以也可以纳入联邦法院的范畴。    (一)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    美国一共有95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包括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哥、关岛和维尔京群岛。有的州只有一个司法管辖区,有的州则被分成二个、三个甚至四个司法管辖区,这取决于各州的人口多少、地理情况和案件数量。例如,蒙大拿州和阿拉斯加州都各有一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分别称为“蒙大拿区”和“阿拉斯加区”;华盛顿州分为两个联邦司法管辖区,一个是设在西雅图市的西区,一个是设在斯布堪市的东区;伊利诺斯州有三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分别称为“伊利诺斯北区”、“伊利诺斯中区”和“伊利诺斯南区”;纽约州有四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分别为南区、北区、东区和西区。    每个司法管辖区设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负责该地区内应该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普通刑事和民事案件的一审或初审(Original Trial)。每个地区法院至少有两名法官。最多的是纽约州南区地区法院,共有28名法官。为了便于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地区法院的法官可以在不同地点开庭审理案件。    与地区法院处于同一层次上的审判法院还有专门或特别法院(Special Courts)。其中,联邦索赔法院(the Court of Claims)专门审理要求联邦政府赔偿的案件;关税法院(the Customs Court)专门审理涉及联邦关税的案件;税收法院(the Tax Court)专门审理涉及联邦税收的案件;国际贸易法院(the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专门审理国际贸易活动中与关税和贸易协议有关的民事纠纷。此外,每个联邦地区法院内还设有一个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破产法庭(Bankruptcy Court)。    (二)巡回区上诉法院(Circuit Court of Appeals)    位于联邦地区审判法院上面的是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共有13个。其小11个是按数字顺序排列的,从第1巡回区到第11巡回区,分别管辖若干个州的联邦地区法院。例如,第6巡回区管辖的范围包括俄亥俄、肯塔基、田纳西和密执安4个州;第7巡回区的管辖范围包括伊利诺斯、威斯康星和印第安纳3个州。此外还有一个专为哥伦比亚特区设立的上诉法院和一个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前者审理来自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审判法院的上诉案件;后者审理来自联邦专门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来自全国各地联邦法院的要求联邦政府赔偿特定损失的上诉案件。各联邦上诉法院还可以直接受理针对某些联邦行政机关决定的上诉案件。此类行政机关包括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健康与人类服务部等。每个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人数不等,最少的有6名法官(第1巡回区),最多的有28名法官(第9巡回区)。不过,在每一起案件中,合议庭都由3名法官组成。    (三)合众国最高法院(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合众国最高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它是美国惟一由联邦宪法直接设立的法院。该法院位于首都华盛顿。其职能包括审理联邦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审理各州最高法院的上诉案件(如果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话),以及审理宪法规定其可以直接审理的一审案件。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一审案件数量很少,不足其审理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这些案件往往都涉及两个或多个州之间的纠纷,多与地界有关,如因河流改道而引起的土地归属权纠纷。也有些案件涉及两个或多个州对某亿万富翁的财产征税权纠纷。    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途径有二:其一是上诉权;其二是调卷令。当事人有权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非常少。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当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是由3名法官组成的特别合议庭做出的时候,当事人才有权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如前所述,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独审制,但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组成合议庭。一种情况是重新划分立法区;一种情况是国会希望快速解决某个宪法争议问题。在1990年的“合众国诉伊奇曼”一案中,为了迅速解答国会禁止非法焚烧美国国旗的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联邦地区法院就采用了合议庭审判。这种合议庭由两名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和一名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组成。    (一)关于司法审查权的争议    司法审查权从创设至今,一直存在着各种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    ①司法审查权缺乏权威性。批评者认为国会是鲜明的民意代表机关,而法院本来是依照宪法和国会制定的法律设立的,却反过来判定宪法的立法原意,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无效,有违于“人民主权”原则;同时三权分立要求各部门地位平等,而司法审查权构成了凌架于立法权之上的权力,是对分权原则的破坏;况且这样重大的权力理应得之于宪法,而宪法根本未作规定,于法无据。而肯定者认为司法审查权体现了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可能对公民权利侵害的制约,真正落实了三权分立;至于宪法未作明文规定,是因为这是符合客观需要的普遍原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必要。    ②法律被宣布违宪的后果。首先,该法律是当然失效还是只对个案有效。一种意见认为法被宣布违宪,那它就不是法律,没有任何效力;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在个案中被宣布无效,则只适用于该案当事人,并不改变作为法律本身的效力,否则,对法律的否定缺乏来自公众评价的基础和程序。当然,宣布违宪如果只针对一部法律的某些条款,并不使该法全部无效。其次是违宪法律裁判的溯及力问题。有的认为应溯及既往,有的认为无溯及力,尤其在涉及到刑事立法方面,那些在法律被宣布违宪之前已被判罪或正在服刑的人,应否给予赔偿或补救一直争议不休。    ③一些违宪的法律很可能得不到违宪审查。由于实行具体案件中的事后审查,一部违宪的法律如果无人提起该法的诉讼,它就得不到审查;另一方面,一部违宪的法律可能已施行多年,因某一诉讼才被宣布为违宪,有损于宪法的权威。这一点被很多人指责为美国司法审查权的严重缺陷。    ④容易导致法官的专横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许多批评者指出,司法审查权带有明显党派因素,加之在具有严重个人倾向、缺乏品德修养或低能的法官手里,会变成司法专横的工具,有背于法院公正的权威和公众权益的保护。如美国国会1990年颁布了《校区禁枪法》,规定市民不得在离校园1000英尺的范围内携带枪支,但联邦最高法院在1995年4月的一项判决中宣布《校园禁枪法》因干扰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而违宪,虽然克林顿总统立即向国会提交议案要求重要确定效力,但至今未果,以至校园枪击惨案愈演愈烈。①法院判决一旦作出往往是难以纠正和改变的,社会重大利益的最终决定权不应当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等。诸如此类的批评意见此起彼伏。    (二)司法审查权存续的原因    尽管面对种种悖论和不绝于耳的批评声,美国司法审查权在近二百年的实践中仍然坚实地存在着并向纵深方向发展。究其原因有:    1.权力的根基——民意    在国家宪政总体运行中,法院的权威并不仅仅来自于国家强制力,法院的判决并不自动产生执行力量。尤其是司法审查权这种宪法未作规定的权力,需要有其深厚的民意基础。从形式上看,司法审查权的行使是少数人否定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且又于法无据,但如果它的判决能够审时度势地反映多数人的愿望,满足多数人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要求,就能够积累制度上的声誉而拥有事实上的权威。虽然司法审查权的运用在很多情况下是出于政治的考虑,甚至要借助于政治手腕,但要想富于长久的生命力还是需要民意的反映,需要依靠广泛的民众支持而取得其权力正当化的政治基础。有了民意的根基,来自其他部门的攻击也将难以奏效。罗斯福总统执政时期试图对联邦最高法院权力加以立法限制的改造计划的失败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    2.权力的法宝——宪法解释    如果说美国宪法保持了长期的稳定性得益于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那么司法审查权充满活力的法宝就在于对宪法的灵活解释。通过在具体案件中审查违宪法律来解释宪法,大大强化了司法审查权的功能。许多人认为就宪法的变化而言,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对宪法的解释,远远大于正式的宪法修正案。常常经过若干时期后,宪法条文已完全不是当初的理解了。过去允许实行种族隔离,今天就属于违宪;过去公开在报上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政府能以“反政府罪”、“叛国罪”治罪,今天则不可能这样做了。宪法解释的大相庭径主要是客观变化的形势所需,同时不同时期法官个人的思想倾向也有着很大影响。对宪法的灵活解释巩固和发展了司法审查权的地位。    总之,看待美国的司法审查权,不能单纯从法律和逻辑的角度去认识和分析,而要放在整个政治权力和宪政体制中综合考虑。正是由于各种政治力量的相互斗争与妥协,由于全社会民众的普遍肯定与认可,以及法官在一定程度上的能动作用,才造就了今天影响深远的司法审查权。    ……

媒体关注与评论

前言每次谈到美国法律制度,笔者在美国留学时亲身经历的一件小事便会悄然浮现在我的脑海,而且挥之不去。也许因为我在美国的留学生活以“暖色”为主,所以这一点“冷色”在整个画面中就显得格外醒目,记忆也就格外深刻。诚然,我绝无以一斑遮全豹之意,也断无把己念强加于人之心,但是我以为,作为观光浏览的起点,真切朴实的一瞥终要胜过虚无的梦中神话和飘渺的海市蜃楼。于是,在开始编写《当代美国法律》之时,我便决定以此事为序——    1993年9月10日,我顺利通过了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的博士论文答辩。兴奋之余,我决定携妻女开车去美国东海岸旅行。然而,就在准备旅行之时,我们那辆挺招人喜欢的德国大众“高尔夫”牌轿车被撬了。    当时,我们住在西北大学法学院的罗森布勒姆教授家中。那是一栋三层小楼,位于芝加哥北边的埃文斯顿市西北大学的校园区内,治安状况比较好。小楼前面是奥林顿大街;后面有一大片树木掩映的草坪,草坪尽头有一个车库和一小块停车场,可停放三、四辆汽车;再后面是一条僻静的小路,通向北面的大街。    这天早饭后,我和妻子在厨房里收拾东西,准备出门。忽然,妻子发现一个人在后面的停车场上走动,便叫我看。那里是私人场所,而且不临街,平时除垃圾车外,很少有人光顾。我感到有些奇怪,便走近后窗观看。那是一个中等身材的男子,因有树枝遮挡,看不清他的相貌,只见他围着我们的汽车转了一圈后趴在右侧玻璃窗上向车内看。就在我考虑是否应出去盘问一下的时候,只见那人从身上掏出一件器物,扬起手来——不知是要撬车门还是要砸玻璃。我忙隔窗大叫。那人一惊,迅即逃走。我从楼房的侧门追出,妻子亦紧随我后。但是当我们跑到后面小路时,那人已无踪影。我为没能抓到小偷而懊丧,但也为我们的汽车完好无损而庆幸。中午,与我们同住在罗森布勒姆家的美国朋友凯蒂替我们拨打了“911”报警电话。    下午1点钟,一位名叫斯蒂夫的警察来了解情况。他例行公事地记下我的身份和事情经过。很显然,他对我身份的兴趣远远大于对这起未遂撬车案的兴趣。当得知我在中国教授犯罪侦查和物证技术之后,他的谈话热情就更高了。他对我说:  “这种事在埃文斯顿经常发生。当然,在你们这条街上不多。前一段,在英格尔大楼(指西北大学的研究生宿舍楼)旁边的停车场上,几乎每周都有汽车被橇、玻璃被砸。盗窃目标多为收录机。”    我突然明白厂,那个小偷看中了我汽车里那台可移式收录机。好家伙,那东西值好几百元呢!再说,一块车窗玻璃也得好几十美元。我暗自庆幸。    斯蒂夫听说我曾去追赶窃贼,很不以为然。他说:  “如果我是你,我绝不去追。你本来毫无损失嘛!你知道,那家伙身上很可能带着枪或刀呢!”    “可是,我怎么能眼看着一个窃贼跑掉呢?那家伙还会去撬别人的汽车啊!”我随口说道,并非特意要向他显示中国人敢于同犯罪做斗争的精神。    “那又不是你的事情。”    此话出自一位警察之口,而且如此自然和理直气壮,真让我吃惊。斯蒂夫接着说:“说实话,即使你把那家伙抓住了,你也不能把他怎么样。没有一个检察官会起诉他。如果他把你打伤,你多倒霉。如果你把他打伤,他还会起诉你,你得赔钱。前些日子轰动一时的马克案,你不会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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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系《当代美国丛书》之一。本书分为十章,分别回顾了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描述了美国司法执法机关、当代美国法律的体系,并对美国的宪法、行政法、刑事法、民事法、商事法、经济法、程序法逐一介绍。本书是美国问题研究者、法学教学人员和对以上两领域具有兴趣的中等以上文化水平者的知识性资料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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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此书能让读者简单却全面的了解美国法律体系,还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
  •   何老师是刑法方面的专家,其他方面美国的法律介绍估计都是他的学生或同事所写,因此水准略逊一筹
  •   排版干净,内容全面详实,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也能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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