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

出版时间:2004-4  出版社:社会科学出文献出版社  作者:夏勇  页数:491  

内容概要

  “热点问题报告”选取当年我国社会生活中具有较大影响、且具有深刻法治意义的事件予以综述评介;“理论研究报告”反映我国法学各个学科理论研究的进展情况,并加以评述;“法律实务报告”介绍我国法律实务部门(包括全国人大、法院、检察院、国务院、公安、消协等)当年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的工作;“附录”部分则收取重要的法律文件。   读者对象:党政企业领导干部,社会科学研究者,特别是法律界、法学界和警察及关心此法律的所有公民。

书籍目录

总报告二十五年来的法治历程法律实务报告2002年人大立法工作2002年审判工作2002年检察工作2002年国务院法制工作2002年公安工作2002年司法行政工作2002年消费者保护工作2002年条约法律工作与国际人权活动热点问题报告“先例判决”引发争论民法典草案的结构之争“艾滋女”能否结婚离婚前财产“蒸发”医疗损害谁来举证法律介入“黑哨”“枪下留人”与死刑复核“辩诉交易”第一案理论研究报告法理学研究状况宪法学研究状况行政法学研究状况民法学研究状况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状况商法学研究状况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状况经济法学研究状况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状况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状况刑法学研究状况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状况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状况国际法学研究状况附录(见附送光盘)法律索引行政法规索引地方性法规索引国务院部门规章索引司法解释索引废止的行政法规索引废止的国务院部门规章索引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我国从1995年开始政府采购制度的试点工作。其效果表现在:①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省开支。②保证了采购项目质量。③有利于发挥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④促进了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强化了财政支出管理。⑤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⑥有效抑制腐败,遏制采购中的权钱交易和其他腐败行为。但从总的试点情况看,政府采购中还存在着采购规模不大,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范围偏小,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不明确,运作不规范,各地发展不平衡以及政府采购制度难以推进等问题。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本法将采购单位规定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采购资金规定为财政性资金,即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这两类资金来源于税收和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履行职责获得的其他收入。采购对象是指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的基本模式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是采购单位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是采购单位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自行组织的采购,或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进行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本身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属于民事合同。同时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公共事务,政府采购还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抑制腐败等功能,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在适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的同时,对合同管理、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等做了必要的特别规定。例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现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决定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等。对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进行必要的保护,是各国政府采购立法和法律实施中普遍采用的做法,也符合有关国际协议对发展中国家优惠条款的规定。本法结合我国实际,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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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2003)》由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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