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民事十一卷)

出版时间:2006-5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编写组  页数:270  字数:800000  

内容概要

该丛书有以下鲜明特点:  一、分类合理性。丛书分为民事、商事、刑事和行政四大部分,各部分又按照不同案件类型分为几大分卷。具体分类标准是:民事、商事和行政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和行政案件案由划分;刑事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分则体系划分。  二、编排实用性。丛书所选编案例,先以索引的方式列出该案例的焦点问题以及裁判要旨,帮助读者即时掌握该案的相关法律要点,其余除裁判文书以外,均按照案情、审判、评注以及法律依据四个部分进行编排。对于某些案件,审判时的法律依据现已修改或废止的,以表格的形式对新旧法作出对照;对于案件发生时没有具体法律条款作为依据而案件终审后出台相关法律规定的,则列出有关新法条以供参考。  三、案例典型性。丛书精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各级人民法院及其业务庭通过其他方式公布的案例中极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汇编而成。这些案例或反映了某一类案件的共性,或提炼了司法实践的疑难点,或填补了某项法律空白。选案范围以指导司法实践为目标,不受法院级别的限制,法官、检察官、律师司参照办案,教学研究也可参考使用。  四、评注指导性。丛书中每个案例的评注部分均由供稿法院的法官或司法实务专家针对案件核心问题作出权威点评。评注的重心放在对案件审理的思考方法和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上,由法官针对具体问题突出要点阐发意见,既展现了法官对法律与法理融会贯通的过程,也提供了有关同类案件的法律推理方法和裁判主旨,有助于运用案例指导办案。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著作权纠纷 一、一般情形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1.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  焦点问题:出版单位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侵犯了作者的何种权利?   2.王锡麟诉知识产权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案  焦点问题:出版社出版大篇幅抄袭他人作品的书籍,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书店投资和销售的书籍中存在剽窃他人作品的内容,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3.圆谷会社诉豫园购物中心未经许可将平面作品独创性部分使用到立体的工业品上侵犯著作权案  焦点问题:未经许可将平面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使用到立体的实用艺术工业品上的,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该工业品的销售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4.袁正科诉徐孟奇等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侵犯著作权案  焦点问题:为执行公务使用他人作品,并指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是否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   5.郑楚雄诉鹤塘村委会剽窃其雕塑作品侵犯著作权案  焦点问题:如何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复制行为?如何认定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定中的“临摹”?   6.陈民洪诉宜昌市歌舞剧团在其作了使用声明后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其作品演出侵犯著作权案  焦点问题:作者对其剧本作品作出使用声明后,他人在使用该作品演出的过程中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进行改编,是否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7.黄志斌诉百乐渔都公司未经同意以被摄人提供的照片作广告宣传侵犯著作权案  焦点问题:对肖像摄影作品的使用在征得肖像权人同意后,是否还须得到该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8.谢建波诉厦门会展新城公司等以其被他人错误署名的摄影作品作宣传画册中的插图侵犯著作权案  焦点问题:企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已公开发表但署名有误的摄影作品,事后能否以自己客观上不可能知道该作品真实作者为由主张免责?   9.金正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诉摩托罗拉(中国)有限公司抄袭其广告作品制作自己产品的广告侵犯著作权案  焦点问题:使用相同俗语表达相同含义的广告是否构成对在先使用俗语的广告的侵权?  …… 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三、著作权合同及权属纠纷 第二部分 专利权纠纷第三部分 商标权纠纷

章节摘录

  一、一般情形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1.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  焦点问题  出版单位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侵犯了作者的何种权利?  裁判要旨  著作权包括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出版单位未经作者同意进行修改的,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沈家和,男,58岁,工人日报社记者。  被告:北京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朱述新,该社社长。  原告沈家和因与被告北京出版社发生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正阳门外》是原告创作的京味系列长篇小说,前6卷《鬼亲》、《活祭》等均由被告出版发行。1999年11月,原告、被告双方通过订立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原告将小说《正阳门外》后3卷《坤伶》、《戏神》、《闺梦》在国内外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的中文本专有使用权授予被告,被告应于2000年6月前出版上述作品,并按8%的版税支付稿酬。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稿,而被告却未按期出版上述作品。后经协商,原告同意由被告继续履行出版合同。2000年7月24日,被告将出版样书交予原告。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的这3本书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对原告的作品进行了大量修改和删减,使原告的系列小说前后风格不一致,丧失了作为长篇京味小说应有的特色。这3本书还存在大量的错字、漏字,出版质量低劣。原告就此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作出解释和处理。问年8月15日被告承诺,对库存书不再销售、集中销毁,校改后保证质量,并向原告致歉。但直至8月31日,原告发现上述3本书仍在市场销售,被告并未履行自己的承诺。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还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在读者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毁坏了原告作为京味小说作家的声誉。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订立的图书出版合同;2.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的《闺梦》一书;3.被告为《坤伶》、《戏神》两本书印发勘误表;4-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被告重印《闺梦》8000册和《坤伶》、《戏神》各2000册,并向原告支付稿酬7360元及取证费1000元;6.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6万元;7.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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