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帮助一点通

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谷春德  页数: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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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法律帮助一点通:治安管理(修订版)》是其中的《治安管理》。此次修订工作,对原书中的内容进行了全面整合:法律未作变动的,其涉及的案例及问题基本保持不变;法律重新颁布、修订的,将其涉及的内容重新分析和阐述;法律已废止、修改的,将丛书中相应的内容进行删减;同时,对于原书中重复或类似的问题,进行了合并和精简,大大增加了《法律帮助一点通:治安管理(修订版)》的实用性和可读性。《法律帮助一点通》丛书是一套给百姓看的普法类图书,它可以为百姓维权,替百姓解惑,帮助百姓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书籍目录

一、总类1.什么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其法律地位如何?2.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何认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3.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有何区别?4.对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何处理?5.什么是治安调解?治安调解可解决哪些纠纷?6.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如何认定?哪些情形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7.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行为人有哪些?二、处罚的种类和运用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有哪些种类?2.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在给予处罚的同时,还有哪些辅助性的处理措施?3.对参赌人员所使用的交通工具能否予以没收?4.因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伤害的,应当如何处理?5.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如何处理?6.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如何处理?7.有生理缺陷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如何处理?8.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如何处罚?9.一人犯有数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如何处罚?10.二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如何处罚?11.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如何处罚?12.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13.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从重处罚?14.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多长时间内可以追究责任?15.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连续”和“继续”状态?对这两种行为应如何计算追究责任的时效?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1.什么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该行为应如何处罚?2.扰乱机关正常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是什么?3.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特点?4.在公共场所闹事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5.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应否受治安处罚?6.对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人,应如何处罚?7.狂拨“110”应受何种处罚?8.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受什么处罚?9.什么是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对该行为应如何处罚?10.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制枪支、弹药的,应如何处罚?11.公民个人是否可以私自携带枪支、弹药?12.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治安管理行为有何特点?13.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出入公共场所的,应如何处理?14.对违反规定装修歌厅等娱乐场所的行为应如何处罚?15.举办群众性游园活动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能否给予治安处罚?16.对渡船多次超栽而不改正的,应如何处理?17.对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冒险航行的行为如何处理?18.无身份证件者是否能够租住房屋?旅馆对无身份证者是否可以允许其住宿?19.安装、使用电网需要符合什么要求?20.在道路上挖沟致人摔伤的,该如何处理?21.什么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该行为如何处理?22.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应受何处罚?23.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否都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2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否违法?25.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种行为有何特点?26.当面侮辱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处理?27.为报复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28.虐待家庭成员应如何处理?29.打骂并威胁他人的行为如何定性?30.对恐吓、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应如何处理?31.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6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的行为,应如何处罚?32.对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应如何处理?33.偷窃行为与盗窃罪有何区别?对这种行为应如何处理?34.骗取他人少量财物的行为与诈骗犯罪行为有何区别?35.敲诈勒索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何特点?36.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有何特点?对这种行为应如何处理?……四、裁决与执行附录

章节摘录

  43私刻公章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私刻公章的行为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项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公章是一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法定代表标志,是执行自己的职能,对社会进行管理,进行各种公务活动的重要手段和凭证。为了防止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诈骗,侵害单位、集体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特殊管理。凡申请开办刻字业的单位或个人需经主管部门的批准,报工商行政部门审批,到当地县、市公安局或区公安分局备案并签署意见,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同时,对从业人员或从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承接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1)单位公章(含业务部门公章和各种专用章)按公章底样制版,铸造钢印、火印等,都必须凭委托单位或委托人的证明文件以及上一级领导机关出具证明文件;  (2)工商企业除上一级领导机关出具证明文件外,还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准,方能承制;  (3)承接私人名章,只办理一般委托、取章手续即可;  (4)个体刻字摊(店)只许刻私人名章,不准承接单位公章、生产业务用章和能够组成单位名称的各种单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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