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3卷)

出版时间:2005-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徐静村 编  页数:347  

内容概要

  《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3卷)》内容包括证据聚焦:刑事证据新解——关于证据形式、内容、分类的反思考诉讼法理:再论无罪推定原则,对立与协调:刑事诉讼主张的矛盾运动。程序专论:我国死刑执行程序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建立刑事预审程序的若干问题研究。异域法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下),苏格兰2003年刑事审判修正案(上)等。

书籍目录

证据聚焦刑事证据新解——关于证据形式、内容、分类的反思考当代中国证据法学研究范式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分配新论诉讼法理再论无罪推定原则对立与协调:刑事诉讼主张的矛盾运动量刑建议权:检察权的扩张与规制——辩诉交易移植与本土化的视野程序专论我国死刑执行程序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建立刑事预审程序的若干问题研究刑事回避制度研究论刑事第三审程序的建构原理异域法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下)苏格兰2003年刑事审判修正案(上)法国《2000年6月15日关于加强无罪推定及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下)自白可承认性的比较研究俄罗斯刑事诉讼中的速决程序及其借鉴作用

章节摘录

  对于重罪案件中预审法官经审查认为控方证据存在重大疑问的案件、被告人申请举行预审的轻罪案件以及预审法官认为有必要举行预审的自诉案件,应当采取言词预审的方式进行。控辩双方均应到庭参加预审,均可以提出己方证据、传唤证人,可以就有关证据和法律问题与对方进行质证和辩论。即言词预审应当以开庭方式进行。由于适用言词预审的案件总体来说数量较少,因此,这种方式不会成为我国预审方式的主流。  (七)我国预审程序的审查内容  1.我国预审程序审查的内容  对于预审程序的审查内容,有学者主张应当突出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实质性审查为辅。①笔者认为,由于设立预审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对案件的审查过滤,防止将被告人错误交付审判,而如果只进行程序性审查或者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不进行审查,未必能达到此目的。从国外立法来看,即使在实行程序性审查为主,实体性审查为辅的国家,对案件的预审都会相当程度地涉及到实体问题。因此,我国预审程序的审查内容应当实行以实体性审查为主、程序性审查为辅的制度。一方面,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预审作为一种审查过滤机制的效用,另一方面,由于严格实行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制度,即使预审法官进行实体性审查并不必然会导致审判法官产生庭前预断。具体而言,预审法官应当对起诉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是否有明确的指控事实,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是否有附带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证人的适格性,是否达到了法定的起诉证明标准以及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查。但是,必须明确预审法官的职责是审查而不是侦查,为了保证预审法官的中立性,预审法官即使认。为控方证据存在问题的,也不能命令控方进行补充侦查,也不能自行采取任何调查取证措施,而应当作出相应的预审决定。取消法官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是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时的一个进步,这对于防止法官角色错位和权力过大,具有积极意义,值得肯定,我国在设立预审法官制度时不能再倒退回去赋予预审法官命令补充侦查的权力。不赋予预审法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可以命令进行补充侦查的权力是我国预审程序在审查内容上与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预审程序审查内容的一个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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