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角下的公司制度研究-以劳动能力权为内核

出版时间:2007-5  出版社:中国检察  作者:陈乃新  页数:287  

内容概要

  《经济法视角下的公司制度研究:以劳动能力权为内核》公司法主体的基本权利包括个人的劳动能力权和公司的经济竞争力权(也是公司的全体人员的结合劳动力权)。经济法第一次把人的劳动能力权提到了人们的面前,并以此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在社会化生产中,人们首先共同创造财富,并通过竞争性交易实现他们所创造的财富和最终按照人们创造财富各自所作出的贡献享有相应收益。这里,经济法起着规范人们经济竞争行为的作用,本质上是对人们劳动能力权的保护,是对人所应享有发展的自由、利益、安全和共同发展的权利的保护,因而是对人权的深入关怀。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学视域中的我国公司法第一节 总结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所引出的话题一、实行谁经营谁担保制度,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与浪费二、构建谁创造谁得益的制度,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第二节 在经济法视野下我国公司法尚存的缺陷一、受传统民商法理论束缚,仍存在着偏重对公司民事主体构建的缺陷二、公司法主要应是经济法主体的组织法第三节 公司法应当确认劳动能力权并深入保护人权一、劳动能力权是第一人权,公司法应着重保护第一人权二、公司法若能保护劳动能力权,将是超越民法的制度创新第二章 劳动能力权的理论的架构第一节 劳动能力权萌生之分析一、企业内部权利体系的演进及其遭遇的困境二、企业内部法权体系的非理性及重构之必要性第二节 劳动能力权的理性考察一、劳动能力权的一般原理二、劳动能力权的法理基础三、劳动能力权的比较分析第三节 劳动能力权制度之构设一、构设之前提:“二次契约”理论的认知二、构设之实现:劳动能力权制度化的法律形式第三章 人力资本人股的法律实践第一节 人力资本与股权的法律实践回顾一、国外人力资本与股权的法律实践二、我国人力资本与股权的法律实践三、人力资本与股权法律实践的理性分析第二节 人力资本人股的法学基础一、人力资本入股的法学内涵二、人力资本人股的法理学基础三、人力资本入股的经济法基础第三节 人力资本人股的法律规制一、人力资本入股的市场主体法规范二、人力资本入股的市场规制法规范三、人力资本入股的经济程序法规范第四节 结语第四章 公司章 程的经济法学研究第一节 公司章 程规范的法属性考察一、公司的本质和章 程关系研究二、章 程是公司内部成员间的协作创造和分配财富的契约三、章 程是超越私法秩序的宪章 性法律文件第二节 公司章 程的法理念研究一、利益均衡观——公司章 程的制订理念二、安全观——公司章 程的保障理念三、发展观——章 程的目标理念第三节 公司章 程的定位研究一、章 程与法律二、章 程与公司的规章 制度三、公司章 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第四节 公司章 程的发展理路一、公司章 程理论研究的意义二、作为契约的公司章 程发展构想三、作为公司宪章 性法律文件的公司章 程发展构想第五节 结语第五章 “内部人”控制行为的法律制度分析第一节 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内部人”控制行为一、“内部人”控制出现的必然性二、“内部人”控制行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性第二节 公司“内部人”控制行为的法律制度缺失一、“内部人”控制行为的价值辨析二、“内部人”控制行为的法律缺失三、国际视野下“内部人”控制行为的法律规制第三节 公司“内部人”控制行为的法学分析一、“内部人”控制行为的法学释义二、“内部人”控制行为的经济法学分析三、“内部人”控制行为的法学理论拓补第四节 “内部人”控制行为的法律制度构想一、“内部人”激励制度的设计二、“内部人”控制行为的制衡制度第五节 结语第六章 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第一节 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现状的反思一、现有制度对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陷二、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评析第二节 构建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法理解析一、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二、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需全面构架的理论分析三、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核心原则第三节 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构架一、一人公司的资本规制二、一人公司行为规制第四节 结语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二、公司法若能保护劳动能力权,将是超越民法的制度创新  民法是传统私法的一个主要的表现形式。民法保护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也是对人权的保护。在公司法中,当然有民法对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的保护内容,这不仅体现在对公司的财产权、人身权(主要是公司的商品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等)的保护上;而且也体现在对公司的投资者的财产权、人身权的保护上,例如,投资者所投资产在公司中加以生产经营性利用而制造出产品时,公司要扣除成本,使人们所投入的资产以成本形式继续保存下来。同时,公司法还要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例如公司法应规定谁经营(或者谁直接控制公司财产)谁担保来保护人们的财产权。当公司是由物力资本的投入者自己经营时,当然是以投资者自己投入的资产来担保的,即生产经营不成功引起的财产所有权的丧失是他自己的事。当然,这只是在资本稀缺,社会化生产程度不高,劳动力资源滥用尚可持续的资本主义初级阶段才是这样。当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有了发展,从而出现商品过剩、资本过剩,以及资源、环境、人力等日益不可持续滥用,公司的盈利日益需要依赖科技和经营管理,直至包括全体人员的劳动力素质时,这时不但需要确立人才资本可以出资,而且出现了公司资本投入者的财产权与公司全体人员的劳动能力权并存的状况。这时,公司资本投入者的财产权如何保护?由公司盈利的分享者来担保是最优方案,而公司盈利的分享者就是股权者。由于股权大小只能用人们向公司投入资本的多少来推定,所以,担保也应与之相应。其中,物力资本的投入者已经以其投入的资产作担保,而人力资本投入者也应提供经营担保或人力资本出资担保。这样,财产权的保护在法律上才会没有漏洞。其余就只是人的劳动能力权的保护问题了,这可以按照谁创造谁得益,即按照股权大小来分配。这时公司的以盈利为目的的问题就有了法制保障,当然这是在生产环节(在市场竞争环节还需要有竞争法),而且法制不过是提供一种秩序,公司资产能否保值增值还有技术、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但这些与公司法无关。  不过,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中国公司法保护劳动能力权,这绝不是对民法的补充,而是对民法的超越,是对人权的深入保护。这一点也许会挑战民法学。因为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人们对于财产的权利固然很早就有了法定权利,但它归根到底也与人的能力权有关。  我们研究认为,人们对财产的权利是一种基本的人权,甚至它在法定权利上比人身权处于更基础地位,但是它不过是一种非创造财富的人力权的法律表现。一方面,人的财产权成为法定权利之前,它早就在原始社会中存在着,例如对于自然资源,在原始公有状态下人们运用自己的人力对资源的占有,又如在原始社会末期,人们由于进行种植和养殖可以比狩猎与采集更稳定地获得食物,因而那些经常由他使用的生产工具和土地也自然而然地归属于他;另一方面,那时人身权也从属于财产权,如恩格斯所说,在“生产已经发展到这样一种程度:人的劳动力所能生产的东西超过了单纯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数量;维持更多的劳动力的资料已经具备了;使用这些劳动力的资料也已经具备了;劳动力获得了价值”。①这时,原始人群之间的战争所得的俘虏,就不再像过去那样简单地把他们杀掉或者在更早的时候甚至把他们吃掉,而是让他们活下来,强迫他们劳动,并占有他们所创造的剩余。这时,奴隶的人身也成了财产权的客体,奴隶制也随之出现。总之,人们都是通过自己的人力去占有现存财物的,或者是通过自己人力的特殊使用(战争能力)来获得既有财物和奴隶的。在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后的法律不过是把这种非创造的人力权,也即把财产权(甚至包括以人身为客体的财产权)当做法定权利确定下来而已。

编辑推荐

  《经济法视角下的公司制度研究:以劳动能力权为内核》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总论部分,以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为导引,提出了《经济法视角下的公司制度研究:以劳动能力权为内核》所要探讨的问题;第二章进行了劳动能力权的理论探讨,包括劳动能力权的产生、原理及比较分析等,同时以“二次契约”论为中心,从整体上设计了劳动能力权的制度化;第三章从股权的角度人手,分析了如何将劳动能力权的外在表象——人力资本人股的绎济法学问题,并就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提出建议;第四章开始进入公司的内部,从经济法学角度对公司章程进行研究;第五章讨论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研究了“内部人”控制行为,是劳动能力权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具体应用;第六章分析了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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