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百姓导读

出版时间:2007-4  出版社:中国检察  作者:陈祥健  页数:338  字数:311000  

内容概要

物权法是一部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但是它又是一部极其专业、艰深的法律,法律工作者掌握它也非易事,何况普通百姓?针对这一特点,本书分专题选择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以问答的形式通俗、形象地介绍了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其中还专门对法律专用术语进行了释义,通俗易懂。本书不仅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了解物权法的最佳选择,作者的专业和严谨也保证了本书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而言同样是开卷有益。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则  一、物与物权    (一)核心名词解释      1.物      2.不动产      3.动产      4.物权    (二)法条导读      问1:物权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问2:权利是不是物?能不能当作物权的客体?      问3:为什么说物权是一种“对世权”?他人应当如何对待我的物权?      问4:什么叫“物权法定”?物权是不是可以自由创设?      问5:物权应当如何进行公示?      问6:物权的行使要不要受限制?  二、不动产登记    (一)核心名词解释      1.物权变动      2.法律行为      3.事实行为      4.登记      5.登记要件主义      6.登记对抗主义    (二)法条导读      问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如何才能生效?      问2:应向什么地方、什么机构进行不动产登记?      问3: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问4:办理登记时,登记机构有哪些职责?      问5: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问6:什么是不动产登记簿?它的性质是什么?      问7:什么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它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时,以哪一个为准?      问8:登记资料可不可以供人查阅?      问9:什么叫“更正登记”?它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问10:什么叫“异议登记”?应当注意哪些环节?      问11:什么叫“预告登记”?它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问12:用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要承担什么责任?  三、动产交付    (一)核心名词解释      1.交付      2.现实交付      3.观念交付    (二)法条导读      问1:动产物权的转让从什么时候起生效?      问2:哪些动产物权变动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问3:什么叫  “简易交付”?物权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问4:动产转让前已由第三人占有的,如何交付?      ……  四、物权的保护第二编 所有权  五、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七、相邻关系  八、共有  九、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 用益物权  十、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二、宅基地使用权  十三、地役权第四编 担保物权  十四、一般抵押权  十五、最高额抵押权  十六、动产质权  十七、权利质权  十八、留置权第五编 占有  十九、占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章节摘录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民法上十分重要的概念。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通俗理解,法律行为是一种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并且能够导致法律后果出现的这样一种行为。比如,签订合同的行为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有当事人想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又能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法律行为的具体含义包括如下几个要素:  (1)法律行为是一种人为的法律事实。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事件,如人的死亡、自然灾害等,它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二是行为,如签订合同、订立遗嘱等,它与人的意志有关,是人在主观意志主导下作出的,因此,它是一种人为的法律事实。  (2)法律行为以人的意思表示为核心因素。所谓意思表示,是指用一定的方式把自己的意思表达出来的过程。由于法律行为是一个主观愿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因此,意思表示就成为法律行为的核心因素。  (3)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一个法律行为一旦作出,就能够产生法律效果,也即将使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发生(如因抵押产生抵押权),或者变更(如修改合同的履行期限),或者消灭(如抛弃所有权)。  法律行为可以依据不同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以行为人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前者如订立遗嘱,后者如签订合同;依是否有偿可以划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前者如购销商品,后者如赠与、捐献等;依是否交付实物可以划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前者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后者则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依是否履行法定形式可以划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前者指要有法定形式才能成立的行为,后者指可以不履行法定形式就能成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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