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合同示范文本全书

出版时间:2005-7  出版社:中国工商出版社  作者:崔建立  页数:790  

内容概要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合同是维系经营者产供销运和消费者衣食住行的重要载体和纽带,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秩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民的生活、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  目前,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比率较低,合同条款也不完善,甚至还有一些强势经营者在合同中加入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引发了大量的消费投诉和交易纠纷,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依法制定和推行具有完备性、公平性和实用性等特点的合同示范文本,为当事人签约提供样本,已成为政府调控市场经济和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能。实践证明,政府制定、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可以有效地引导当事人依法签约和履约,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矫正因交易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不对等而造成的利益失衡,极大地减少了交易纠纷,并便利纠纷的解决。

书籍目录

-、买卖合同1.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BF.-2001-0101)2.工业品买卖合同(BF-2001-0102)3.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BF-2001-0103)4.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BF-2002-0104)5.北京市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BF-2000-0105)6.北京市茶叶买卖合同(BF-2003-0106)7.北京市建材买卖合同(墙地砖类)(BF-2004-0107)8.北京市建材买卖合同(卫浴洁具类)(BF-2004-0108)9.北京市建材买卖合同(布艺类)(BF-2004-0109)10.北京市建材买卖合同(橱柜订购类)(BF-2004-0110)11.北京市食品(成品)买卖合同(:BF-_2003-0111)12.北京市农药买卖合同(BF-2004-0112)13.北京市肥料买卖合同(BF-2004-0113)14.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BF-2005-0114)15.北京市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BF-2005-0115)16.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BF-2005-0116)17.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BF-2005-0117)18.木材买卖(订货)合同(GF-2000-0104)19.地质机械仪器产品买卖合同(GF-2000-0106)20.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GF-1999-0107)21.煤矿机电产品买卖合同(GF-2000-0108)22.煤炭买卖合同(GF-1999-0109)23.农副产品买卖合同(GF-2000-0151)24.粮食买卖合同(GF-2000-0152)25.棉花买卖合同(GF-2000-0153)二、建设工程合同26.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BF-2001-0201)27.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BF-2001-0202)28.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3版)(BF-2003-0203)29.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BF-2004-0204)30.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BF-2000-0206)31.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BF-2002-0212)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3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00-0203)3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GF-2000-0204)35.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3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2000-0211)3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02-0212)38.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2003-0213)39.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三、承揽合同40.北京市加工合同(BF-2001-0301)41.北京市定作合同(BF-2001-0302)42.北京市承揽合同(BF-2001-0303)43.北京市修缮修理合同(BF-2001-0307)44.测绘合同(GF-2000-0306)四、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45.城市供用水合同(GF-1999-0501)46.城市供用气合同(GF-1999-0502)……

章节摘录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i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l青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人,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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