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刑法总论/华东政法学院珍藏民国法律名著丛书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陈文彬  页数:310  

内容概要

  吾国现代化刑法典之制定,自暂行新刑律始。顾斯律起草者,为日人冈田朝太郎,其编制内容,大抵效颦东邦,于吾国社会每多枘凿不入之弊。于是有民十七旧刑法之产生,然施行以来,窒碍滋多,最足资人口实者,如拘役加重而未有最长期限,短期自由刑未能易科罚金,累犯加重而依罪之同一不同一,或同款不同款为比例,死刑无期徒刑,亦有减轻几分之几之规定,至夫亲属规定,自亲属法颁行后,尤其在发生冲突。职是之故,乃有二十四年新刑法之产生。  新刑法之制定,内既审度国情,外复撷采世界最新学说立法例,试观中间法之适用,则采德、日、法、意等国立法例也,教唆犯之独立处罚,则采主观派学说也,保安处分之设置等章则采世界最新立法例也,  (各国新订法典,如瑞士、德、奥、法、意、日、波兰、古巴、西班牙等国刑法,或刑草皆有保安处分规定。)他如明定不作为犯与犯罪之因果关系,罚金执行无效易服劳役等,亦皆顺从最新学说趋势,故其立法精神与技术之进步,较之旧刑法,不啻霄壤之别,直为吾国法制史辟一新纪元矣。  《华东政法学院珍藏民国法律名著丛书(第2辑):中国新刑法总论》即就新刑法编纂而成,惟编制上稍与坊间刊本不同,采用原理教本与例案教本混合制,对于刑法上诸重要问题,既作法理之推敲,更从事于例案之探讨。此种编制为最近大陆派与欧、美派学者一致之主张,在国内尚不多觏,作者不自揣量,力事编纂,虽管蠡之见,未必允当,而抛砖引玉.聊资攻错夕助焉。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编 刑法学及刑法之学理基础第一章 刑法学第一节 刑法学之分类第二节 刑法学之补助科学第二章 刑法之学理基础第一节 刑法主义第一款 过去之刑法主义第一项 希腊罗马时代第二项 自中古至十九世纪末叶第二款 现代之刑法主义第二节 刑罚权之根据第二编 刑法第一章 刑法之意义及分类第二章 刑法之目的及实质第三章 刑法之统系第四章 刑法之史的发展第一节 欧洲刑法发展史第二节 日本刑法发展史第三节 中国刑法发展史第五章 刑法之渊源本论第一编 刑法典第一章 刑法典之施行力第一节 刑法典关于时之施行力第二节 刑法典与关于地及人之施行力第一款 刑法典与关于地及人施行力之主义第二款 我国刑法关于地及人施行力所采之主义第三款 我国刑法关于地及人施行力之除外例第一项 地施行力之除外例第二项 人施行力之除外例第四款 国际间犯罪人之引渡第二章 刑法典之地位第三章 刑法典之解释第四章 刑法典之法例第一节 以上以下以内之义第二节 公务员之义第三节 公署之义第四节 公文书之义第五节 重伤之义第五章 期间之计算第二编 犯罪论第一章 犯罪之意义第二章 犯罪之种类第三章 犯罪之主体第一节 自然人第一款 未满十四岁人第二款 心神丧失人、精神耗弱人、喑哑人第二节 法人第四章 犯罪之客体第五章 犯罪之要素第一节 主观要素第一款 故意第一项 故意之意义第二项 故意之要素第三项 故意之种类第二款 错误第一项 事实之错误第二项 法律之错误第三款 过失第一项 过失之意义及理论根据第二项 过失之历史观第三项 过失之内容第四项 注意义务之标准及过失责任第四款 结果与预见第二节 客观要素第一款 行为第一项 行为之意义第二项 犯罪事实第三项 因果关系及其学说第四项 因果关系与他条件之竞合及介入第五项 因果关系与新条件之关系 第六项 不作为与因果关系第二款 犯罪地及犯罪时问题第一项 犯罪地及犯罪时之学理观第二项 各犯之犯罪地与犯罪时之解决第三款 违法第一项 违法之性质第二项 阻却违法之事由 第一目 依法令之行为第二目 依正当业务之行为第三目 依长官命令之职务上行为第四目 正当防卫行为 第五目 紧急避难行为第六目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难之区别 第六章 犯罪之形态……

章节摘录

  (C)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或称为五条件故意,乃有其犯罪事实确实存在,或发生之认识,而为之意思也。间接故意或称为条件故意,乃徒有其犯罪事实,或当存在,或发生之认识,而为之意思也。按此种分类乃德人李斯德所倡导,其实与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之分类同。捷克斯拉夫刑法以不确定故意,间接故意,为重过失而罚之。暂行律,旧刑法及新刑法与多数立法例,皆以不确定故意,间接故意,为故意之一种。惟例外以确定故意为限者,则于本条标举明知字样,以示区别。暂行律此种例外,仅规定于第二四。条(官员明知虚伪事实而据以制作文书图样或行使或交付罪)一条。旧刑法凡九条:(一)第一三二条,公务员或公断人明知法律故为出入罪。(二)第一三三条一项二款公务员明知为无罪人,而使受诉追处罚,或明知为有罪人,而不使受诉追处罚罪。(三)第一三五条,公务员明知不应征收而征收税收罪。(四)第二三。条公务员明知为不实事项而登载公文书罪。(五)第二三一条,明知为不实事项而使公务员登载于公文书罪。(六)第二三二条,医师明知为不实事项,而登载于证断书罪。(七)第二六九条,明知为伪造之商标,商号,货物,而贩卖陈列输入罪。(八)第三二八条明知虚伪事实诽谤罪。(九)第三二九条二项,对于死人明知虚伪事实诽谤罪。新刑法于分则编,第四章渎职罪特定明知字样者凡三条:即第一二五条第三款,第一二八条,第一二九条一项二项等是,于第十五章伪造文书印文罪,亦有三条:即第一一三条,一一四条,一一五条等是。于十九章妨害农工商罪亦有一条,即:二五四条前段是。  (D)熟考故意与突然故意。熟考故意与突然故意之区别,在于对其犯罪之方法有深思熟虑与否而定之。(前大理院三年,上字七八号判例曰:犯罪不必有预谋,临时决心亦可成立)熟考故意多系预谋,但不必有长时间之深思熟虑,即短时间之深思熟虑亦可。  (E)实害故意与危险故意。实害故意者:与法益以实害之故意也,例如杀人罪是。危险故意者:与法益以危险之故意也,例如遗弃罪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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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的选择不会错哟,民国刑法学力作,值得一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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