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法原论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邢鸿飞,徐金海 著  页数:419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就,与之相应,法学教育与研究也迅速发展。除已有法律院系外,大量理工科大学发挥各自优势,兴办了各具特色的法学教育,从而大大拓展了我国法学教育的阵地。河海大学这一以水利为特色、以工科为主导的原水利部直属高校(现属教育部),也于1988年启动了法学专业教育。2000年,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河海大学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点单位,并于次年开始了该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成为江苏省第一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点。  20年来,河海大学的法学学科已逐渐发展壮大,随着民商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的成功招收,该校已形成了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为主要特色的较为完整的法学学科体系。  历经8年努力,河海大学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科建设已渐趋成熟,被列为该校的“十一五”重点建设学科,从而开启了该学科向更高层次冲刺的建设时期。基于此,河海大学法学院在多年持续推进重大课题研究计划的基础上,推出了系统展示该校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为中心的研究成果的出版计划。首批出版的著作包括:(1)《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研究》;(2)《船舶污染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研究》;(3)《变革时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研究》;(4)《中国水利法制建设研究》;(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南海问题研究》;(6)《中国节水立法研究》;(7)《城乡环境正义的追求与实现》;(8)《环境法哲学研究》;(9)《环境刑法专题研究》;(10)《公用事业法原论》;(11)《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研究》;(12)《高校行政法治论》。

内容概要

  20年来,河海大学的法学学科已逐渐发展壮大,随着民商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的成功招收,该校已形成了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为主要特色的较为完整的法学学科体系。

作者简介

  邢鸿飞(1963~),男,江苏高淳人,管理学博士、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河海大学公用事业法研究所所长。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曾获江苏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0年)称号,担任中国水利学会水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等学术职务;独立承担或主持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十余项,出版《官僚与官僚制——中国传统官制的精神及表现》、《行政法学》等个人专著、教材十余部,在《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徐金海(1978~),男,安徽望江人,法学博士,河海大学法学院讲师,河海大学公用事业法研究所副所长。主要从事经济法和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独立主持、参与科研项目多项,发表论文、译文近二十篇,部分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被外文期刊全文收录;参与多项重点市政公用事业法律服务工作。

书籍目录

导论第一章 公用事业法概述第一节 公用事业概述一、公用事业的内涵二、公用事业的定义三、公用事业的特征四、公用事业的构成第二节 公用事业法的界定一、公用事业法的内涵二、公用事业法的分类三、公用事业法的特征第三节 公用事业立法模式一、公用事业立法模式的规范分析二、公用事业立法模式的实证经验三、公用事业法的体系第四节 公用事业法的调整对象一、公用事业法调整对象界说二、公用事业法律关系主体:公用事业组织三、公用事业法律关系客体:公用事业行为第二章 公用事业立法的正当性第一节 公用事业立法的哲学意义一、公用事业的自然理性二、公用事业权的结构三、公用事业哲学内蕴的立法实现第二节 公用事业立法的经济功能一、公用事业的经济功能二、公用事业经济功能的实现三、公用事业经济功能的立法保障第三节 公用事业立法的政治动因一、公用事业普遍服务与政府职能配置二、公用事业治理的制度成本救济三、公用事业立法政治考量下的进路第四节 公用事业立法的技术促进一、技术革新与制度变迁二、公用事业立法中的技术:以美国交通业为例第五节 公用事业立法的历史逻辑一、公用事业的立法缘起:以美国交通业为例二、公用事业的立法演进:以电力公用事业为例三、公用事业立法的历史启示第三章 公用事业法的性质第一节 公用事业所有权一、公用事业所有权的法理二、基础设施与基础设施权第二节 公用事业法的属性一、私法的品格二、公法对私法的楔入三、公用事业法的性质第四章 公用事业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公共利益原则一、公共利益的历史实证二、公共利益的学理解释三、公共利益的立法表达四、公共利益原则的意义第二节 独立规制原则一、独立规制的历史演进二、独立规制的立法要件三、独立规制机构的法理分析四、独立规制原则的价值第三节 有限竞争原则一、政府干预的解释二、规制与竞争:适度性分析三、有限竞争的内涵四、有限竞争的制度实践第四节 公共治理原则一、公共治理原则的意义二、公用事业协商民主三、公用事业软法治理第五章 公用事业规制法的一般理论第一节 公用事业规制法界说一、政府规制的法律内涵二、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内涵三、公用事业规制法的立法目的第二节 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内容一、公用事业规制主体二、公用事业规制内容三、公用事业规制责任第三节 公用事业规制法相关理论(上):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论争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私法性质三、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公法表现第四节 公用事业规制法相关理论(下):公用事业政府规制绩效评价一、政府绩效与政府绩效评价二、政府规制绩效界定三、政府规制绩效评价的标准四、政府规制绩效评价的制度框架五、政府规制绩效评价的方法六、政府规制绩效评价的案例分析第六章 公用事业企业法的一般理论第一节 公用事业企业法界说一、公用事业企业的定义二、公用事业企业的组织形式三、公用事业企业法的内涵第二节 公用事业企业法的立法基点一、研究样本选择及理论预设二、企业基本数据三、管理层结构四、公用事业企业发展的实证经验五、公用事业企业法的立法基点与法律理念第三节 公用事业企业法的结构一、主体资格调整二、主体行为规范三、法律责任体系第七章 中国公用事业立法:原点与向度第一节 中国公用事业立法评析一、中国公用事业法律体系二、中国公用事业立法简评第二节 中国公用事业法的立法向度一、中国公用事业法的立法基点二、中国公用事业法的立法思路三、中国公用事业法的立法结构后记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三,公用事业规制法是公用事业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的任务是通过公权监管,保障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及其利用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民生需求和增进公共利益,规范和促进公用事业企业的规范运营和消费者权益的普遍保护。  第四,公用事业企业法是公用事业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用事业企业法以确立公用事业企业的主体资格和保障公用事业企业运营中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主体收益的平衡。  第五,公用事业法的理念在于保障公用事业所生法意能够满足多元主体对公共利益的诉求和表达,寻求一个多元治理机制,推进公用事业的公益化、社会化和市场化。公用事业是由公用事业企业通过基础设施向公众提供的航空、电信、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等行业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社会性事业的总称。在这个社会性事业的实现和发展过程中,多元的主体利益在其中得到体现或实现,主体利益也进行了相应的分配和重组。公用事业法必须强化这种理念和制度实践,保障多元主体的共赢。  二、公用事业法的分类  以纵向一体化为体系,公用事业法包括公用事业规制法、公用事业设施法和公用事业企业法等。公用事业规制法是规范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利用、公用事业企业市场准人、消费者服务和公平商业活动等内容,以确保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以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竞争性市场的健康发展为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用事业设施法是以规范公用事业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所有权关系、法律责任等为主体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电力设施法、核电设施法、交通设施法、通信设施法等;公用事业企业法是以电力、天然气、饮用水、公共交通服务、通信服务等公用事业企业的市场准人以及公共产品生产或公共服务提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为规范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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