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用核心法规

出版时间:2010-2  出版社:中国方正  作者:《公司法实用核心法规》编写组 编  页数:126  

内容概要

  《公司法实用核心法规(第3版)》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等。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通知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否有效的答复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能否处罚公司营业执照承租人问题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对外贸易经济各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适用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行政案件受理的问题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著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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