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界限与定罪量刑研究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刘飏,李连华 著  页数:396  

内容概要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概论第一章 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概述第二章 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第三章 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惩治原则第二编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第四章 贪污罪第五章 受贿罪第六章 行贿罪第七章 介绍贿赂罪第八章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九章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三编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型经济犯罪第十章 挪用公款罪第十一章 挪用资金罪第十二章 挪用特定款物罪第四编 国家工作人员金融领域经济犯罪第十三章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十四章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十五章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十六章 违法发放贷款罪第十七章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十八章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五编 国家工作人员税务领域经济犯罪第十九章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二十章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二十一章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六编 海关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第二十二章 放纵走私罪第二十三章 商检徇私舞弊罪第二十四章 商检失职罪第二十五章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二十六章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七编 其他领域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第二十七章 私分国有资产罪第二十八章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二十九章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三十章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第三十一章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三十二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三十三章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广第三十四章 隐瞒境外存款罪第三十五章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三十六章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三十七章 环境监管失职罪第三十八章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三十九章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四十章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四十一章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四十二章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章节摘录

  低于受贿罪与行贿罪,故确定介绍贿赂罪的数额标准不应低于受贿罪、行贿罪,亦可考虑等同于受贿罪或行贿罪的数额标准。危害后果是指贿赂活动的实现和贿赂活动给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造成的严重损失,如介绍贿赂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失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严重损失”的标准亦可参照考虑略低于或等于受贿罪、行贿罪的标准。  (2)介绍贿赂行为对促成、撮合贿赂犯罪活动实现的作用程度。如果仅仅是偶然或随意在行贿、受贿方之间提起贿赂的,但行贿、受贿双方即实施了贿赂犯罪活动,不以介绍贿赂罪论处;如行为人实施一般的介绍贿赂的行为,所起的作用较小,且引起的贿赂犯罪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或造成的损失不大的,可考虑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免除刑事责任。一般地说,介绍贿赂行为对于贿赂犯罪活动所起的作用大小与介绍贿赂罪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  (3)介绍贿赂行为对行贿、受贿行为人罪与否的依赖关系。由于介绍贿赂行为与行、受贿行为的特殊关系,行贿罪或受贿罪的构成与否也就直接地影响着介绍贿赂罪的成立与否。这种影响如:行、受贿双方均不构成行贿罪、受贿罪的,则介绍贿赂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但如多次介绍贿赂、影响恶劣的,仍应追究介绍贿赂罪的刑事责任;在行贿、受贿双方中的一方构成犯罪、一方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介绍贿赂人及其行为视其主要帮助的一方处理,如主要帮助的一方不构成犯罪的,也不认定其犯介绍贿赂罪,如主要帮助的一方构成犯罪的,则应认定其犯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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