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款出国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编写组 编  页数:19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关于印发《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10]27号2010年6月9日)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录)(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就颁布实施《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章节摘录

  (五)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  (六)其他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有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用公款出国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