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沈德泳,奚晓明 著  页数: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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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全而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需要有物质财富作基础,而社会的财富积累与合同的密切关系,《合同法》是专门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因此,适用好《合同法》意义十分重大。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条文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第二部分 条文释义引言部分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二、合同的效力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三、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六、附则第三十条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7月23日)

章节摘录

  2.没有书面合同的超市自助寄存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李杏英在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超市)购物时将一个皮包内含5310元人民币和一把雨伞存放在该超市的自动寄存柜。李某在购物结束取物时发现皮包和雨伞不翼而飞,遂以该超市为被告诉称该超市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其钱物遗失,要求被告赔偿5310元。  判决理由与结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超市自助寄存双方以行为的方式合意成立合同。通过行为的方式作为意思表示是一种积极的默示行为。超市与顾客在自助寄存中通过一系列的行为达成寄存的合意,合同成立。被告作为一家大型超市,在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柜两种寄存并存的情况下,原告选择自助寄存柜寄存其物品,双方之间形成的应是原告借用被告自助寄存柜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提供保管服务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在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时,通过“投入硬币、吐出密码条、箱门自动打开、存放物品、关闭箱门”等人机对话方式取得了被告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该柜箱内物品的转移,即未产生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被告在自助寄存柜上标明的“寄包须知”中明示:“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和贵重物品不得寄存”,说明被告已经表明仅提供自助寄存柜的借用服务,并未作出保管消费者存入自助寄存柜内物品承诺,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未就保管原告寄存物达成保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形成的不是保管法律关系,而是借用法律关系。在本案的借用关系中,被告作为出借人应保证其交付的借用物无瑕疵,并具备应有的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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