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全程辅导教材2006版(全七册)

出版时间:2006-4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徐卫东 编  页数:全七册  字数:510000  

内容概要

本书的特点:    1.有很高的权威性。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生导师徐卫东等几十名著名法学专家、学者亲自撰写和审定稿。诸多名师具有丰富的司法考试辅导经验,深谙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熟悉司法考试的应试技巧。所以在他们辅导的考生中,有很多司法考试中取得了好成绩,2005年司法考试通过率高达32%。    2.内容最新,它把2006年3月底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全部囊括其中。    3.体例设计精当、严谨、新颖,版式设计大方,封面设计高雅。    4.理论性和科学性强。本书阐述了法理论知识,精选并评析了典型案例,深入浅出,深浅适度地将法学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有助于对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又有助于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运用,这种体例,对考生掌握法学知识和应对司法考试无疑都是切合实用和大有裨益的。    5.实用性强,应用面宽。本书不仅是参加司法考试考生的一套优秀的辅导教材,也是司法工作者、大专院校法律专业的师生学法用法的参考教材,也是社会各界法学爱好者、老百姓维权打官司的参考资料。    本书内容翔实,特色鲜明,语言流畅,简明扼要,知识讲解科学、准确。总之,本书从内容到形式追求卓越品质,整体设计独具匠心。

书籍目录

国家司法考试全程辅导教材2006版(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与促裁制度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与基本原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基本制度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四章  诉      第一节  诉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诉的要素      第三节  诉的分类      第四节  反诉      第五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    第五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      第三节  共同诉讼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第五节  第三人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  民事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民事证据的理论上的分类      第四节  证据保全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第一节  证明对象      第二节  证明责任      第三节  证明标准      第四节  证明程序    第九章  期间在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十章  法院调解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整的程序      第四节  调整书及调解的效力    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节  财产保全      第二了  先予执行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三章  诉讼费用      第一节  诉讼费用概述      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种类      第三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      ……  刑事诉讼法学国家司法考试全程辅导教材2006版(刑法学)国家司法考试全程辅导教材2006版(案例精解学科考点分值结构图)国家司法考试全程辅导教材2006版(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全程辅导教材2006版(民法法)国家司法考试全程辅导教材2006版(商法学与经济法学)国家司法考试全程辅导教材2006版(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划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与无相对人的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要约与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这类意思表示一般需要到达相对人,让相对人知晓。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捐助行为等,这种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不考虑他人的情况。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1)对特定人的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表示。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对特定人的表示,例如承诺、允许、撤销等;无需向特定人实施的意思表示是对不特定人的表示,例如悬赏广告等。区分的意义在于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于非特定人不生效。(2)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有相对人的双方表示,依其相对人是否处于可同步受领和直接交换意思表示的状态,而划分为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口头或者打电话直接订立合同是对话表示;通过信函交往或者经使者传达而订立合同,则属非对话表示。区分的意义在于,非对话表示,意思表示有在途时间,而对话意思表示则无,法律对两者何时生效、撤回的规定不同。 (三)意思表示的效果 1.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意思表示一经成立,表意人须受其约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意思表示作成后,将要影响表意人、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如表意人作成订立合同的要约,相对人即产生承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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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全程辅导教材(2006版)(套装共7册)》是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结合历年司法考试命题的特点、规律和趋势编写的。涵盖了现行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规定的所有法学门类。《国家司法考试全程辅导教材(2006版)(套装共7册)》阐述了法学理论知识,精选并评析了典型案例,深入浅出,深浅适度地将法学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有助于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又有助于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对考生掌握法学知识和应对司法考试是切合实用,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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