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0-04出版)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著  页数:49  

内容概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完善赔偿办理程序 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仅作了原则规定。一些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闩提出,现行的国家赔偿程序没有明确期限要求、办理程序及方式。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增加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赔偿请求的程序性规定,促进有关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赔偿请求,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赔偿请求人递交申请书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草案第二条);二是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依照本法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草案第三条、第七条);三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草案第九条);四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草案第十条)。 3.确定双方举证义务 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如何举证没有作出规定。一些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在一些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各执一词,如没有关于举证的规定,法院难以认定。特别是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因赔偿请求人无法举证,这种情况下应当明确由监管机关提供证据。 经同有关部门沟通研究,建议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中分别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草案第四条、第八条) 4.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在民事侵权赔偿中,可以请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一些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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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新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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