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进城务工必备法律知识

出版时间:2007-5  出版社:中国三峡  作者:朱考金  页数: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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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新农村建设丛书》之一。本书分劳动篇和保险篇两部分内容。全书共分八章,分别介绍了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养老保险与生育保险。

作者简介

袁隆平,中国工程院院士,杰出水稻育种家,联合国粮农组织首席顺问。现任国家杂交水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暨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名誉院长、清华大学教授及湖南农业大学教授。袁隆平是我国研究与发展杂交水稻的开创者,也是世界上第一位成功利用水稻杂种优势的科学家。他率先育成第一个实用的水稻雄性不育系及其保持系二九南1号A和B,实现“三系”配套,并育成第一个强优组合,继而又攻克杂_叟水稻制种与高产的关键技术,被誉为“杂交水稻之父”。他的这一重大成果的推广应用,使水稻的单产和总产都跃上r一个新台阶,为保障我国及世界粮食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1981年获得我国第一个技术发明特等奖,2001年获得首届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还相继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科学奖”、美国“世界粮食奖”等十多项国际奖。1999年,经国际小天体命名委员会批准,以袁隆平的名字将国际永久编号为8117号小行星命名为“袁隆平星”,以纪念他为人类作出的杰出贡献。官春云,中国工程院院士,湖南农业人学敦授、博士生导帅。现任国际油菜咨询委员会(GCIRC)委员,国家油料改良中心湖南分中心主任,作物基因工程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作物学会常务理事,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等职。是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教育系统劳动模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长期从事油菜育种栽培教学科研工作,育成优质油菜良种15个,推广面积1.5亿多亩;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4项。提出油菜冬发栽培理论和技术体系,促进了长江中游地区的油菜高产。根据光温生态特性,将油菜分成四大类型,即冬油菜有冬性一弱感光型、半冬性一弱感光型、春性-弱感光型;春油菜仪有春性-强感光型。创建油菜化学杀雄利用杂种优势新体系。育成转基因油菜品系3个。采用分子育种方法育成黄籽高油酸油菜品系、高抗菌核病品种各1个。出版专著9部,发表论文120多篇,为油菜育种栽培理论发展和生产实践作出了突出贡献。

书籍目录

劳动篇 第一章 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基础知识   一、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二、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的原则   三、无效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终止   五、集体合同   六、劳动合同中的常见陷阱   七、老板不愿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第二节 劳动合同范本   一、劳动合同范本   二、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附 实习学生劳动协议书  第三节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欠薪纠纷   案例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章 劳动争议  第一节 劳动争议的基础知识   一、劳动争议的定义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第二节 无效劳动合同争议   一、何谓无效劳动合同   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常见类型   四、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无效劳务合同的认定机关  第三节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   一、劳动合同解除   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五、救济 第三章 劳动工资  第一节 劳动工资的基础知识   一、工资的定义与组成部分   二、劳动工资的支付  第二节 关于劳动者工资的相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拖欠劳动工资   二、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三、最低工资标准   四、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规定  第三节 案例分析 第四章 劳动保护  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   一、安全生产   二、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节 职业病防治   一、职业病防治的一般规定   二、农民工得了职业病该怎么办   三、劳动者和职业病病人的待遇   四、用人单位对防治职业病的义务  第三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  第四节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   二、休假  第五节 案例分析保障篇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医疗保险 第七章 工伤保险 第八章 养老保险与生育保险

章节摘录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法、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给予补偿。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劳动法》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确立了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实际损失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颁发的《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办法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38号)的解释,“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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