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

出版时间:2006-5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编写组  页数:262  

内容概要

  法律法规释义系列之一,本册主要内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本书由直接参与起草的官员、专家、学者编写,准确诠释立法原意,指导法律实务,既到位又具权威性,并于第一时间推出,竭诚服务于读者。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地方政府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安排经费】第五条  【地方政府的职责】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第八条  【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及鼓励、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第九条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水平】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修订】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五条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第十六条  【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第十八条  【禁止违法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必须达标】第十九条  【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和农用薄膜】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条  【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及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第二十一条  【农业投入品许可制度及监督抽查】第二十二条  【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第二十五条  【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提供服务及加强自律管理】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二十九条  【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第三十条  【转基因生物农产品标识】第三十一条  【动植物及其产品附具检疫合格标志、证明】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标志】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第三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第三十六条  【监督抽查检测结果异议审查制度】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的检测】  第三十八条  【社会监督】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的职权】第四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第四十二条  【进口农产品检验】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和出具不实检测结果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奈  【违法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或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识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销售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务  【行政执法主体】  第五十三条  【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生猪屠宰管理的法规适用l  第五十六条  【施行日期】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节录)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农药管理条例(节录)  (2001年11月29日)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8日)

章节摘录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生产过程是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本章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了规范:一是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二是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及其使用进行管理,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三是规范农产品生产活动,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四是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及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的规定。  由于农产品不同于工业产品,有其特殊性,要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就要坚持农产品生产的全程监控与突出源头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而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着直接、重大的影响。因此,生产过程控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本法对农产品的生产环节控制给予了高度重视。本条规定的就是为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即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按照本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年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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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释义系列之一,本册主要内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本书由直接参与起草的官员、专家、学者编写,准确诠释立法原意,指导法律实务,既到位又具权威性,并于第一时间推出,竭诚服务于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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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买了这个就不用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了,因为里面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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