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民事立法研究论纲

出版时间:2007-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张广荣  页数:227  

内容概要

论文从保护农民个体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民事权利的角度,对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历史形成、既存立法、农民土地权利的行使实践进行了系统研究,并进而提出应当以农村社区法人土地制度对其进行改造。    论文通过历史考察,认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并不是经济自然演进的结果,“集体”的概念并不符合传统民法理论。论文通过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其演变的考察,认为我国立法发展脉络是朝着保护农民土地权利迈进的。论文通过分析我国民法学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基本概念的表述,认为现有的理论并没有能够解释清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问题,尤其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问题、集体成员权利问题等,因此,论文认为,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侵犯农民土地权利问题,用民法理论改造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实为必要。    论文从有利于保护农民个体民事权利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当前我国村集体土地制度立法以进行详细梳理,分析讨论了当前我国立法在关于村集体土直抒己见有权和民土地权利行使、保护规定上存在的问题。论文通过考察立法,认为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集体”的法律内涵,现行制度下抽象“集体”作为权利主体的缺位,给侵害农民个体土地权利带来了可能。    论文通过具体分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缺失的立法局限,认为这种权能缺失违反了民法平等精神,带来的后果必然是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能从可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土地商业性利用中获得应得利益,难以避免基层政府由于利益的驱使和现存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相互勾结,合谋侵犯农民权益。解决问题的着眼点应该在民法保护私权的框架内,即通过改造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行使主体实现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目标。论文在具体分析了当前我国民法学者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性质的不同学理解释后,指出,在现代物权法强调财产权利的重心逐渐由所有权向使用权转变的情况下,更加重视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关注也许才更具有实际意义。论文针对学者在起草物权法过程中产生的关于所有权类型之争,指出,学者都承认在我国现实中存在着集体所有权,并认为应该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学者观点的差别在于将集体所有权置于何种地位加以规定。我们不能由于将焦点和争议集中在“空洞”的法律章节安排而停滞物权法立法进程,而应当从实际出发,推动立法进程,将立法讨论重点放在更加具体和有效的条文上来。论文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如何行使问题颇值得关注,因为它关系到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意义。论文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立法演进的考察,指出我国在农村集体土地使月权立法方面的用语混乱且不一致,但仍能得出农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体系构成。论文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及我国农村土地上的权利称谓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采用物权说是民法学界当然的选择,应以地上权和农地承包权来命名我国土地上的权利称谓。    论文集中讨论了农民土地权利的行使实践。论文通过阐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实践形式及土地规模化经营创新实践,指出,虽然这些农村土地利用创新实践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运作模式存在问题,立法对承包土地的个体农民权益保护不够,使得这些土地利用创新实践过程中极易发生“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主要是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及基层政府等公权违背农民意愿、侵犯个体农户自主权利的现象。所以,土地流转是必要的,但必须以通过完善“ 集体”和个体农户权利合理分配和权利保护的立法为前提,否则,任何土地权利流转制度创新都将发生侵犯农民土地权利的危险。论文通过对我国关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立法进行分析,指出,立法虽然迫于农民和农业市场发展的实践需要承认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却附加了许多不合法理和实践的限制性条款,将一些本该属于个体农民的权利以及可以由政府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耕地和农业进行保护的职责,赋予了存在诸多问题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必然带来极大弊端,不利于保护农民土地权利。论文阐述了土地征收(征用)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论文指出,应当严格限制土地征收,征收过程中应当强调土地承包农户而非抽象“集体”的利益保护。在当前客观情况下,立法应当允许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限制是不可能也是不必要的。    论文在最后结尾部分提出要以农村社区法人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造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论文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和私有化方案的简评,否定了这两种革命性的改革方案。论文认为,采用农村“社区法人”概念用语具有先进性、合理性,符合民法科学;而既有的“农民集体”概念用语具有落后性,也不符合民法规范。论文认为,构建农村社区法人应以我国民法之社团法人为基础,仿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论文努力尝试对农村社区法人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细致深入的设计,创新性地提出以社区法人替代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认为,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存在极大弊端,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基础上构建独立于村民委员会之外的社区法人,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具有可行性。论文提出,农村社区法人土地制度必须以保护农民权利为具体制度设计之前提,同时必须弱化社区法人权利,这样才能实现保护个体农民土地权利的立法目的。论文结合我国的物权法,就社区法人土地所有权及农民土地权利保护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条文建议。

作者简介

张广荣:男,1974年生,籍贯山东,现居北京;北京大学民商法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在《法学杂志》、《南京师范大学学报》、《北京商学院学报》、《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经济时报》、《中国改革报》、《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日报》、《金融时报》等发表文章十余篇,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组;有国有大型金融机构、部委研究机构、国家机关工作经历。

书籍目录

作者简介自序内容简介第一章 导言  一、论文选题背景  二、国内立法及论题研究现状综述  三、论文研究方法  四、论文尝试提出的创新观点  五、论文的局限与不足之处第二章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历史形成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历史起源.    一、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的概念缘起    二、集体土地制度在我国农村的发端——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    三、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结束    四、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出台的社会及经济原因分析    五、人民公社化下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与民法基本原則的违背  第二节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历史新变化——土地承包责任制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基本法律规定的历史演变    三、我国民法学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基本概念的裊述  小结第三章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之立法解析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评析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行使主体的立法缺陷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缺失的立法局限    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学理解释    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第二节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立法评析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立法演进    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学理解释  小结第四章 农民土地权利行使实践及评价  第一节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实践形式探索    一、两田制    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制度    三、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立法之简评  第二节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的土地规模化经营创新实践    一、“反租倒包”模式    二、股份合作制模式    三、“土地信托”模式    四、土地“储备库”制度  第三节 土地征收和农村宅基地流转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征收(征用)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小结第五章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立法之改良方案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两种革命性改革方案简评    一、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方案评析    二、农村集体土地私有化方案评析    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改良方案  第二节 农村社区法人土地所有权概念的提出    一、“农民”和“社区”的差别    二、“集体”所有权相对于“法人”所有权    三、农村社区法人之构造  第三节 农村社区法人土地所有权制度设计中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更新——以社区法人替代村民委员会之必要性    二、农村社区法人土地制度必须以保护农民权利为具体制度设计之前提    三、社区法人权利弱化之必然性  第四节 社区法人土地所有权及农民土地权利保护之具体立法条文改造    一、立法应当将社区法人独立于村民委员会之外设置    二、立法应当给予社区法人土地所有权平等待遇    三、物权法应当加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规定  小结结论主要参考文献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节录)(2002年12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年3月1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后记

章节摘录

  第二章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历史形成  第二节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历史新变化——土地承包责任制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  人们对个人财产权益的进取热情是自发的,不因任何外力的压迫而有丝毫减少。虽然对于当时的所有制现状无法改变,但从合作社兴起之初到人民公社时期,中央政府部分官员和基层农民都不同程度地认识到了要采取措施通过一定的制度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合理结合,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最早在1957年,就出现了“包产到户”,后来还有“包产到组,责任到人”、“包干”等多种形式。有的村庄(贵州某地)在改革开放前多年一直在秘密实行责任制。①在三年“自然灾害”后的1961—1962年间,不少地方由于实行包产到户的政策,极大地减少了人民群众的财产甚至生命损失。各地社队包产到户的比例曾一度较高,安徽达到80%,甘肃临夏地区达到74%,浙江新昌和四川江北县达到70%,广iSiP哇R-42.3%,福建连城42%,贵州40%,全国估计20%。②但由于当时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共中央对客观实际认识的偏差,使得包产到户屡次被禁止。  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起始时间,现在理论界通行的说法是l979年春季起源于安徽省风阳县的小岗村生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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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懂法还是好的.
  •   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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