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出版时间:2007-7  出版社:张莉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07出版)  作者:张莉  页数:262  

内容概要

  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它的发端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1890年,塞缪尔·沃伦(Samuel Warren)与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ieis)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从此,隐私权在美国逐步确立了自己的法律地位。二十世纪中期《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明确了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至此,隐私权成为世界各国法学界备受关注的话题。我国对隐私权的关注和研究起步较晚,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许多问题亟需澄清。本书论述的中心即是如何建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全书共分六个部分。  导论旨在介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价值。  第一章的首要内容是确立隐私权的意涵。本章在归纳了隐私权的各种理论的基础上,提出隐私权的定义,即“个人为保护人性尊严而对自己私人领域事务的自我决定权”,并从主体、范围、隐私利益和内容几个方面探讨了隐私权的内涵。通过分析进一步得出,隐私权兼具自由权和人格权的双重特征,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确定了一个基本的前提:隐私权确有必要作为一种法律权利而被保障。本章通过对隐私权的社会基础和隐私权价值的分析,阐述了隐私权需要法律保护的原因。在西方的理论和实践中,对隐私权的认同来源于自由主义的公私领域划分。在现代社会中,隐私权作为国家领域、市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对立面,捍卫着私人领域。对隐私权的价值,德国是建立在人性尊严的基础之上;而美国强调的是自由主义传统下的自主性,两者虽然遵循不同的路径,但是人性尊严和自主性在“人”的基础上统一起来,都反映了现代人本主义的精神。因此,隐私权不仅是一种自然权利,而且是体现客观价值的基本权利。  第三章论述了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原则和方法。隐私权作为基本权利,应当恪守权利行使的一般原则和界限,这也是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本书认为,“同意”原则体现了隐私权的内涵,是隐私权保护和行使的一般原则;“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是对隐私权行使进行限制的理由;“合法性”和“非任意性”是对隐私权行使进行限制的条件。隐私权行使的限制实质上是隐私权与其他权利或者权力的冲突,这是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的焦点。利益衡量是解决权利(力)冲突的基本方法。利益衡量方法首先是以“价值位阶理论”进行基本的权衡;其次是在具体个案的判断中遵循“比例原则”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就是一个权利(力)冲突的利益衡量过程。  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第四章分析了隐私权与生命权、新闻自由与国家监听等三类基本权利(权力)的冲突,进一步论述了隐私权的性质和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探讨了隐私权和其他权利(力)发生冲突时具体的利益衡量因素,证实了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过程是一个隐私权与个人其他权利、他人权利、其他组织权利和国家权力不断“博弈”、斗争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隐私权实现了法律的保护和价值的提升。  最后本书提出了中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路。随着我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后带来的国家义务,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经迫在眉睫,应该通过吸收发达国家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经验,建立起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作者简介

张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1993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学位。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民商法学专业博士后研究。主要研究领域是法理学、民商法学。著有《制度创新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立法研究》(专著,2006年)、国家司法部重点课题《法律之治与道德之治》、《形式法治的局限及其克服》(合著,2006年)、《人类法律文化的丰碑》(合著,2005年)、国家教委“九五”规划重点课题《人权问题的法理学研究》(合著,2003)等;并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报刊杂志发表文章数篇。

书籍目录

摘要导论第一章 隐私权的意涵第一节 隐私权的定义第二节 隐私权的内涵第三节 中国传统隐私的内涵第二章 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第一节 隐私权的社会基础第二节 德国隐私权的价值——人性尊严第三节 美国隐私权的价值——自主第四节 隐私权的性质第三章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一节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与同意原则第二节 同意的构成要件第三节 隐私权行使的界限第四节 隐私权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第四章 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实践第一节 生命权和隐私权保护第二节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第三节 监听与隐私权保护第四节 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因素结论 中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展望第一节 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模式第二节 中国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建构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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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它的发端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1890年,塞缪尔·沃伦(Samuel Warren)与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ieis)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从此,隐私权在美国逐步确立了自己的法律地位。二十世纪中期《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明确了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至此,隐私权成为世界各国法学界备受关注的话题。我国对隐私权的关注和研究起步较晚,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许多问题亟需澄清。本书论述的中心即是如何建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全书共分六个部分。导论旨在介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价值。第一章的首要内容是确立隐私权的意涵。本章在归纳了隐私权的各种理论的基础上,提出隐私权的定义,即“个人为保护人性尊严而对自己私人领域事务的自我决定权”,并从主体、范围、隐私利益和内容几个方面探讨了隐私权的内涵。通过分析进一步得出,隐私权兼具自由权和人格权的双重特征,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第二章确定了一个基本的前提:隐私权确有必要作为一种法律权利而被保障。本章通过对隐私权的社会基础和隐私权价值的分析,阐述了隐私权需要法律保护的原因。在西方的理论和实践中,对隐私权的认同来源于自由主义的公私领域划分。在现代社会中,隐私权作为国家领域、市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对立面,捍卫着私人领域。对隐私权的价值,德国是建立在人性尊严的基础之上;而美国强调的是自由主义传统下的自主性,两者虽然遵循不同的路径,但是人性尊严和自主性在“人”的基础上统一起来,都反映了现代人本主义的精神。因此,隐私权不仅是一种自然权利,而且是体现客观价值的基本权利。第三章论述了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原则和方法。隐私权作为基本权利,应当恪守权利行使的一般原则和界限,这也是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本书认为,“同意”原则体现了隐私权的内涵,是隐私权保护和行使的一般原则;“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是对隐私权行使进行限制的理由;“合法性”和“非任意性”是对隐私权行使进行限制的条件。隐私权行使的限制实质上是隐私权与其他权利或者权力的冲突,这是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的焦点。利益衡量是解决权利(力)冲突的基本方法。利益衡量方法首先是以“价值位阶理论”进行基本的权衡;其次是在具体个案的判断中遵循“比例原则”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就是一个权利(力)冲突的利益衡量过程。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第四章分析了隐私权与生命权、新闻自由与国家监听等三类基本权利(权力)的冲突,进一步论述了隐私权的性质和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探讨了隐私权和其他权利(力)发生冲突时具体的利益衡量因素,证实了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过程是一个隐私权与个人其他权利、他人权利、其他组织权利和国家权力不断“博弈”、斗争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隐私权实现了法律的保护和价值的提升。最后本书提出了中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路。随着我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后带来的国家义务,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经迫在眉睫,应该通过吸收发达国家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经验,建立起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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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一本比较好的参考资料
  •   不错的书啊,内容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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