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权利之变动

出版时间:2007-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邢海宝  

内容概要

本书以提单权利变动为视角,对无单放货进行分析研究。书中阐述了提单的分类、提单如何成为物权凭证、提单上体现的权利、提单应当签发给何人、成为提单持有人的条件、提单变动对于货物权利的影响、提单上权利及相关权利的冲突和协调、提单下货物交付规则、承运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无单交货的责任等。本书适合国际贸易专业人员参考学习。

作者简介

邢海宝,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副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讲授民法学、商法学、海商法学、保险法学等课程。参与编写《商法总论》、《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外国民商法》、《海商法》、《海商法教程》,出版专著《海商提单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票据法》,发表《船舶优先权研究》、《CIF条件与卸货港滞期费》、《保险合同成立后的诚信义务》、《海上保险的保证》、《保险委付研究》等论文。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可流通提单  一、可流通提单的界定    (一)什么是可流通提单    (二)名为记名提单,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者    (三)名为记名提单,但提单记载可以转让者    (四)载明“凭单放货”的记名提单,可以转让一次    (五)记名提单在英国法上的地位    (六)背书时载明“禁止背书”的提单    (七)法院禁止流通的提单    (八)可流通提单与不可流通提单的差异  二、可流通提单的功能    (一)从对物权利看:提单作为物权凭证    (二)从运输角度看: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明或唯一证明    (三)物权凭证与债权凭证的关系  三、可流通提单上的权利    (一)提单物权及其保护    (二)运输债权  四、提单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一)提单权利与货物所有权    (二)提单权利与承运人留置权    (三)提单物权与中途停运权    (四)提单债权    (包括运输控制权等)与中途停运权    (五)提单债权    (及提单物权)与非提单合同之债权    (六)提单权利与提单权利人之债权人的权利    (七)提单诉权与实质意义的诉权  五、提单持有人:从托运人到第三人    (一)概述    (二)提单的签发    (三)背书或交付:提单转让及流通    (四)提单持有人的具体认定    (五)小结:对相关司法解释草案的评析  六、提单关系的发生    (一)直接签发提单给卖方    (二)提单持有人没有货权    (三)物权已在提单外转移    (四)托运人是他物权或次级物权人    (五)托运人是卖方或买方代理人    (六)一人违法签发给另一人两份或两套提单:一份代表货物,其余不得代表货物    (七)一人依法签发给另一人数份提单:一份优先,其余劣后    (八)一人签发给另一人或两人两套提单    (九)一人签发给两人各一套提单:替换提单    (十)两人签发给两人各一套提单:货代提单劣后于实际承运人提单    (十一)两人签发给一人两套提单:货代提单和实际承运人提单    (十二)全程提单和二程提单    (十三)未经授权的托管——托运人是盗贼或通过胁迫取得货物    (十四)承运人签发货量差异提单    (十五)托运人变造提单    (十六)装船之后签发提单之前货物灭失:补签提单    (十七)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伪造提单    (十八)运输合同解除后签发提单    (十九)货物交付后签发提单    (二十)善意第三人取得实物    (二十一)提单拾得者或盗窃者的权利  七、提单权利的转让    (一)概述    (二)运输合同转让:受让者对承运人的权利及义务    (三)货权的第一次转让与后续转让    (四)没有运输合同或解除运输合同,提单转让    (五)货在船上    (六)货量差异、船上无货    (七)背书问题    (八)意图    (九)正当流通与非正当流通: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十)提单转让的几种特殊情形    (十一)转让人对受让人没有担保责任.    (十二)物权凭证的转让与运输合同的转让.  八、提单效力的消灭    (一)一人违法签发给另一人两份或两套提单    (二)一人合法签发给另一人数份:一份优先,其余劣后    (三)两人签发给一人两套提单    (四)全程提单和二程提单    (五)货物毁损灭失,提单效力是否消灭    (六)正当交付与非正当交付    (七)卖方行使中途停运权    (八)事先指示无单放货    (九)事后追认无单放货    (十)无人提货——控制方包括未持有提单的托运人的指示    (十一)实物、提单分别交付    (十二)提单过期、责任期间、时效期间    (十三)提单丧失的救济  九、可流通提单与放货    (一)签发提单后,关于货物的处分,非依提单不得为之    (二)提单交付,就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关系,与货物交付具有同一效力    (三)提单一套数份时,在目的港以外须凭全套提单提货    (四)目的港,呈交一份提单即可提货    (五)存在两个或多个提单请求    (六)提单请求和提单外请求    (七)收货人因故不请求交付货物    (八)其他    (九)小结  十、无单放货及其后果    (一)无单放货类型及原因    (二)无单放货的原告、被告    (三)无单放货的性质——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    (四)无单放货的构成-    (五)凭单放货的除外免责、责任限制    (六)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  十一、相关纠纷处理    (一)履行辅助人;承运人、海运履约方、非海运履约方:其他    (二)实际承运人    (三)承运人的受雇人    (四)承运人的运输代理人    (五)港口经营人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    (六)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七)仓库营业人    (八)保函保证人    (九)提货人    (十)货主的运输代理人    (十一)报关代理人    (十二)承运人的请求权第二篇 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和海运单  一、概 述    (一)海运单    (二)记名提单    (三)美国法上的直接提单    (四)货运代理人收据  二、性质或功能    (一)海运单与记名提单可否转让    (二)放货之争    (三)海牙规则是否调整海运单与记名提单    (四)物权功能问题    (五)债权功能    (六)收据功能  三、不可转让单据中的权利    (一)从提单物权看    (二)从运输合同看  四、权利主体    (一)记名提单签发给谁    (二)记名提单上的权利人  五、托运人权利的产生  六、不可转让单据的让与    (一)一般规则    (二)尚未通知承运人:不可流通提单中收货人的权利被击败    (三)转移货物物权另须交付实物    (四)已经通知承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仍不能大于前手    (五)托运人同时将合同让与甲、乙、丙    (六)收货人及第三人权利的取得  七、权利消灭    (一)托运人权利消灭:收货人提出请求    (二)收货人权利消灭    (三)提单被盗、遗失或毁损  八、无需凭单放货制度下承运人的责任  九、货交收货人的除外    (一)卖方事先指示    (二)交付障碍:控制方指示;回运;货卸仓库;拍卖     (三)承运人因受欺诈而交付:不得免责第三篇 载明出示规则的记名提单  一、定 义  二、提单上的权利    (一)物权    (二)债权    (三)证据效力  三、提单权利人  四、提单上权利的产生  五、权利变更/转让  六、权利的消灭  七、凭单放货  八、无单放货责任    (一)违约    (二)侵权  九、小 结第四篇 其 他  一、普通运输合同  二、大副收据    (一)大副收据与提单签发    (二)大副收据与货物交付    (三)大副收据的性质  三、电子单证    (一)可流通电子单证    (二)一般不可转让的电子记录    (三)注明必须交单取货的不可转让电子记录    (四)小结  四、提货单    (一)提货单的种类    (二)提货单的使用情形    (三)提货单效力结束语:权利变动错位,谁之过?  一、可流通提单    (一)保函提货    (二)控制权人提货  二、海运单  三、载明出示规则的记名提单  四、电子提单  五、货权与运输附 录参考文献后 记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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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邢海宝老师以民商法基础写就的海商法专著,是一股清新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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