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06-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王德玲  页数:327  

内容概要

本书重点探讨了我国当前完善民事检察制度所需要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建设路径方式。总体而言,主张当前应当我国宪法上赋予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地位,与时俱进,不断充实和完善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职权。同时,要协调好民事检察监督与民事司法独立、民事诉权保障的一般关系,避免其摩擦冲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在现代民事司法体制中的价值功能。    本书是笔者对民事检察监督问题思考多年的结果,涉及我国检察权性质的界定、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等内容,重点探讨了我国当前完善民事检察制度所需要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建设路径方式,供相关人员阅读或参考。

作者简介

王德玲,女,1972年8月生,山东淄博市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律硕士,现任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律师。先后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山东社会科学》、《法学论坛》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参编教材三十余篇本。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我国检察权性质的界定 一、检察权性质的理论学说  (一)行政权说及其评价  (二)司法权说及其评价  (三)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及其评价  (四)法律监督权说及其评价  (五)结论 二、我国民事检察权的性质定位第二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早期的民事检察制度 二、改革开放后中国民事检察的曲折历程第三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立法概貌 二、现行制度的评价  (一)民事检察的地位  (二)法律规定的简陋  (三)功能的单一  (四)规定不尽合理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差异及协调  (一)观点差异概说  (二)观点差异的焦点第四章 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一、西方民事检察制度的历史起源 二、法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三、德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四、日本的民事检察制度 五、美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六、英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七、前苏联与俄罗斯的民事检察制度 八、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特点  (一)民事检察制度兴起的社会背景  (二)各国民事检察的一般方式  (三)各国民事检察体制的模式  (四)国外民事检察案件的范围第五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关于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若干观点 二、检察监督的传统学说及其扬弃 三、民事检察制度与公共利益理论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  (二)利益冲突及其协调  (三)民事检察与社会公益  (四)我国立法上的社会公益原则 四、民事检察制度与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  (一)民事诉讼构造原理  (二)检察监督与诉讼构造的契合  (三)民事检察权对诉讼构造的平衡 五、民事检察制度与当事人处分主义的协调  (一)民事检察权对处分主义的干预及其正当性  (二)民事检察权制约处分权的程序保障 六、民事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关系解读  (一)司法独立原则  (二)司法独立与权力监督  (三)民事检察权对司法独立的尊重  (四)民事检察权对司法公正的保障  (五)民事检察权对司法权威的维护 七、民事检察制度的全面监督原则第六章 民事公诉制度研究 一、民事公诉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公诉的概念  (二)民事公诉的特征 二、民事公诉与公益诉讼 三、民事公诉权的诉权来源 四、我国民事公诉的实证考察 五、民事公诉与支持起诉原则 六、民事公诉案件的基本类型  (一)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二)环境污染案件  (三)侵害弱者利益的民事案件  (四)缺乏起诉主体的案件  (五)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的案件  (六)侵犯小股东利益的证券诉讼案件  (七)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 七、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案件中的诉讼地位 八、民事公诉中的程序设计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出庭应诉  (四)判决  (五)上诉第七章 民事检察抗诉制度研究 一、民事抗诉的理论基础  (一)民事抗诉权的性质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的反思  (三)实体公正价值  (四)程序安定价值  (五)程序效益(效率)价值  (六)再审抗诉中的价值平衡 二、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若干观点及其评价  (一)关于民事抗诉的若干观点  (二)对“法律不确定性”的理性分析 三、我国民事抗诉范围的扩张  (一)对裁定的抗诉  (二)对调解书的抗诉 四、我国民事抗诉事由的缺陷及完善  (一)其他国家或地区民事再审事由之比较考察  (二)我国民事再审事由之评论与重构 五、我国民事抗诉的程序缺陷及其完善  (一)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二)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调阅案卷材料权  (三)完善检察机关对抗诉证据的审查程序  (四)确立抗诉时限制度  (五)限定抗诉案件审理期限  (六)明确再审的审级  (七)明确再审程序中人民检察院的地位和职能第八章 民事执行中的检察权 一、民事执行权的定位 二、民事执行中的检察权现状 三、民事执行中的检察权强化第九章 其他检察监督方式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 二、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  (一)检察建议的概念  (二)检察建议的立法渊源与评价  (三)检察建议的功能  (四)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五)完善检察建议的对策结语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途径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我国检察权性质的界定  一、检察权性质的理论学说  (二)司法权说及其评价:  把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的直接动因是防止行政权不当干预刑事司法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把检察权定位于行政权可能导致“司法正义”缺失的尴尬。检察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独立行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司法就更有可能接近正义。  考察司法权历史发展的轨迹,可以发现司法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力,源于司法职能由社会自治型向国家职能型的历史嬗变。在古代,国家机器远不如今天这样发达,与近代社会司法相比,古代社会司法的社会自治性明显地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当时并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法院和法官,也没有独立的司法权概念。古罗马时期的家长、中世纪的封建领主和中国古代社会的族长等,行使着比国家地方长官职权范围远为广泛的司法职能。这说明当时的司法并非某个国家机关集中专有,其不过是一种带有强烈的社会自治色彩的活动,并未被纳人国家权力的范畴之中。直至近代法治社会,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分立的产物,具备了完整而独立的形态。近代以来的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在立宪时普遍采取十八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首倡的“三权分立”学说,把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明确区分开来,并分别加以规定,从而醒目地突出和提升了司法权的独特地位。至现代,司法权的地位已不可撼动,可以说有法律就有司法,或者说无司法就无法律。司法权成为了国家权力当中不同于立法权、行政权的具备了自身特殊性的第三项权力,这一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已成为常识。  要讨论检察权是否是司法权,首先要了解司法权的特点。国内有学者提出了司法权就是裁判权,裁判权就是判断权的结论。并归纳了司法权的被动性、公开性和透明性、多方参与性、亲历性、集中性六大司法权的程序特征。显然,这都是以审判活动为参照系对司法权进行论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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