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状态下的人权克减研究

出版时间:2007-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李卫海  页数: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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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先后有100多个国家实施过紧急状态,危机治理日益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难题。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已表明国家为应对各类危机或突发性事件将要构建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当前,人权保护已蔚然成风,因此,如何构建或改进国内外机制以更好地规范紧急状态下的人权克减问题便再次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这也是我国《紧急状态法》中一个不可回避的基本问题。本书基于普遍主义与特色理论相结论的学术立场,旨在探讨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紧急状态下的人权克减是否具有正当性;若具有,则要满足什么条件;若不具有,其原因为何等等,这些问题的答案便构成了本书的核心命题。  首先,运用历史考查的方法,理清“紧急状态”这一制度事实在西方的发展演进脉络,通过规范实证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归纳出紧急状态这一基本概念的规范性内涵。进而在规范的层面上,探讨何谓“一项紧急状态下的人权克减”,即人权克减的构成问题。其构成有实体性要素和程序性要素,其中前者主要包括克减的主体、情境、形式、对象和客体;后者包括克减的宣告、通报和期间等。其次,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通过考察目的论者和形式论者的思想,总结出他们承认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具有一定正当性(或是善的)的思想。然而,紧急状态下克减人权不是绝对有效的,还必须以“人权克减是必要的且尊重人道的基本标准”为前提条件,尤其是后者,它是框定人权克减正当性的最终边界。再次,为限制人权克减的滥用,必须对人权克减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在国内法上,审查监督分为对实施紧急状态决定的审查监督和对紧急措施的审查监督,重点是对后者的审查监督。在国际法上,三个人权公约对紧急措施的审查监督机制不尽相同,但是审查中基本遵守着不歧视、不滥用、重要权利不可克减和不抵触四项原则。另外,本书介绍了美国紧急权体制的发展过程,阐述了当前对恐怖分子权利克减的普通司法救济状况,并对关国对于非美国公民“敌方战斗员”实施特别军事审判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了评价。文章还以施米特的理论和德国实践为透镜,审视了至二战结束前在紧急状态问题上欧洲理念的变迁;描述了二战后欧洲人构建的以国际公约规制紧急状态的模式,评价了其价值,指出它遭受的挑战,提出了改善的建议。最后,文章从制度史的角度梳理了我国现代以来紧急状态和戒严的发展与演化过程,并对相关实践作出了评价,尤其是总结了当前紧急状态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鉴于我国正在制订统一的《紧急状态法》,针对“人权克减应如何规范”,“如何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契合”等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本书提出了七项结论性意见.以期对未来的紧急状态立法有所裨益。

作者简介

李卫海(1976年4月- ),男,山东省莱西市人,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军事法研究所教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军事法学、公法学原理。1997年于青岛大学毕业后入伍,在石家庄陆军学院接受步兵指挥培训后分配至北京军区的基层连队任排长,之后陆续在团、师、军级政治机关任职。2000年考入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攻读军事法学硕士学位,师从我国第一位战争法教授吕北安教授。2003年考入苏州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师从我国著名平民法理学者周永坤教授。2006年退出现役后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

书籍目录

序言内容提要引论 第一节 问题意识 第二节 研究综述 第三节 磺究方法 第四节 研究架构第一章 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紧急状态的概念重构 第二节 人权克减的实体性构成要素 第三节 人权克减的程序性构成要素 第四节 本章小结第二章 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的确证 第一节 确证的路径选择 第二节 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的善恶之辨 第三节 紧急状态中的正义——人道的基本标准的捍卫 第四节 本章小结第三章 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的审查与监督 第一节 对人权克减的国内审查与监督 第二节 对人权克减的国际审查与监督 第三节 本章小结第四章 美国在紧急状态下克减与限制人权的机制与实践 第一节 美国前期的紧急状态体制——以总统紧急行政措施为重点 第二节 二十世纪以来的二元紧急权体制 第三节 “9·11”前后应对恐怖主义的法律及主要紧急措施述评 第四节 恐怖分子权利克减的普通司法救济 第五节 对非美国公民“敌方战斗员”的特别军事审 第六节 本章小结第五章 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的欧洲理念与实践 第一节 紧急状态制度设计与践行的欧洲理念——以施米特理论和德国实践为透镜 第二节 欧洲人权法院司法审查第一案——Lawless案  第三节 反恐紧急状态下人身自由与安全的克减与限制——以与英国相关的案件为例 第四节 本章小结第六章 让历史昭示未来结论参考文献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中外文术语/内容对照表后记

章节摘录

  引论  第三节 研究方法  大凡规范性的东西,必定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论述:其一,是有关它的应然语义;其二,是有关它的实践;其三,是有关二者的讨论。然而,将三者混淆的事例不胜枚举,实害人不浅。以人权为例,在应然语义上它如一个无摩擦的平面,不可能真正完全得到它。它是一种理想,是一个保持着永久商谈性的开放主题。在这种意义上它具有不可丢弃的超时空品性,是绝对主义的。另外,人权在现实中是一种具体的实践,始终围绕其应然轴线在作程度不等的偏离和重合运动。它还是一种有关人权语义与实践命题的讨论,受不同语境影响。随着讨论的深入和彻底,讨论者也  渐趋获得更多的认同和共识,至少在认识论上向其应然语义无限接近和靠拢。这样后两者囿于具体历史条件的限制,必然带有相对主义品格。但若二者较多地偏颇和游离于人权的应然语义之外,那将是对它的反叛。  同样,我们要进行的是讨论有关“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的规范性与实践性问题,那么要论证的核心命题的属性为何?它是作者孤芳自赏的心理独白,还是一项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命题?研究的具体方法又有哪些?这些将是方法论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研究立场  理论的建构与经营首先是一个说服自我的过程,但又绝不止这种喃喃自语,理论的生命毋宁在于获得尽可能多的听者与信众。“紧急状态下,仅当为保障人道的基本标准且符合必要性原则时,才能克减人权”是本书的核心命题,这是一个规范性命题,也是本书论证的中心任务。它具有普遍意义,还是一个特殊的诊断,这涉及的研究的立场,即“普遍主义”和“相对主义”的选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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