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概论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作者:郑润梅 主编  页数:365  

前言

  为促进我国高等院校工程管理专业下设的房地产经营管理、投资与造价管理、物业管理等方向的教学质量的提高,全国部分财经类高校工程管理专业的负责人经过充分酝酿,决定在本专业各院校的专家和学者的共同努力下,发挥各院校的优势,突出各院校的专业特色,通力合作出版一套《新世纪工程管理专业系列教材》。专业教材的建设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没有高质量的教材,就难以培养素质和能力方面都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专业人才。尤其面对2l世纪不断发展的科学与技术,快速变化的国际国内市场等新形势,对工程管理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在发展变化中求生存,在学习创新中求发展是所有高校专业建设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尽快编写出符合时代要求,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与工程管理专业培养目标相吻合的高水平教材就成为当务之急。  《新世纪工程管理专业系列教材》以管理、财经类院校工程管理专业为主,在完全符合教育部专业指导委员会对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所设定的“管理、经济、工程技术和法律”四个知识平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突出财经类、管理类院校对工程项目在经营管理、价值评估、可行性研究、项目营销策划、资产的保值增值等方面的专业特色,撰写以管理和经济为主线条的系列教材,以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  经过所有参编院校的认真讨论,一致同意本系列教材编写的基本原则是:  1.所编写的教材必须符合建设部高等工程管理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对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要求;  2.财经类院校对工程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应该偏重在培养经营管理能力方面,在教材编写中,要考虑培养学生对市场经济基本知识的良好运用能力,要体现培养懂工程技术的经营管理人才,以培养房地产开发商和经营商人才为主,为工程建设企业培养经营型人才;  3.新编写的教材要有一定的超前性:要体现出21世纪对人才的要求,考虑到我国加入WTO后对工程管理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的要求,所涉及的内容要争取和国际惯例相衔接,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4.突出案例教学:力争在教材中体现实用性,在课程内容允许的情况下,以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为出发点,选取恰当案例作为课程内容的补充和延伸。

内容概要

本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等法律为主线,并结合有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阐述了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建筑法律制度、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以及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等相关内容。  在教材编写时注重了一般法律知识的阐述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介绍、解释,语言通俗易懂,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减少学习时的困难。《建设法规概论(第2版)》适合作为土木工程专业和工程管理专业及相近专业建设法规课程的教材,也可供从事工程建设和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学习、参考。

书籍目录

第1章 法学基础 1.1 法的基本概念  1.1.1 法的概念和特征  1.1.2 法的起源  1.1.3 法的本质和现象  1.1.4 法的功能和作用  1.1.5 法的类型  1.1.6 法的渊源 1.2 法律规范  1.2.1 法律规范的概述  1.2.2 法律规范的构成  1.2.3 法律规范的分类  1.2.4 法律规范的实施  1.2.5 法律规范的效力 1.3 法律关系  1.3.1 法律关系的概述  1.3.2 法律关系的构成  1.3.3 法律关系的运行第2章 建设法规导论 2.1 建设法规概述  2.1.1 建设法规的概念和特征  2.1.2 建设法规的作用  2.1.3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2.2 建设法规的制定  2.2.1 建设法规的立法权限和程序  2.2.2 建设法规的体系 2.3 建设行政执法  2.3.1 建设行政监督检查  2.3.2 建设行政处罚第3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3.1 城乡规划法概述  3.1.1 基本概念  3.1.2 城乡规划法  3.1.3 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  3.1.4 城乡规划法的原则 3.2 城乡规划的制定  3.2.1 城乡规划的编制  3.2.2 城乡规划的审批 3.3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3.3.1 城市新区开发   3.3.2 旧区改建 3.4 城乡规划的实施  3.4.1 城乡规划公布制度  3.4.2 城乡规划管理  3.4.3 选址意见书制度  3.4.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3.4.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3.4.6 城乡规划法对土地出让的限制  3.4.7 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制度 3.5 违反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3.5.1 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概述  3.5.2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3.5.3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4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4.1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4.1.1 土地的概念与分类  4.1.2 土地管理法规  4.1.3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4.2 土地产权法律制度  4.2.1 土地产权的概念  4.2.2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土地权利的类型  4.2.3 土地权利的保护 4.3 土地利用和保护  4.3.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3.2 耕地保护 4.4 建设用地  4.4.1 国有建设用地  4.4.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4.5 土地违法的法律责任  4.5.1 土地违法法律责任概念  4.5.2 各种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5章 建筑法律制度 5.1 建筑法律制度概述  5.1.1 建筑与建筑法  5.1.2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5.1.3 建筑立法目的、立法原则与立法体系 5.2 建筑法的基本制度  5.2.1 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  5.2.2 工程建设项目的程序  5.2.3 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和规划手续 5.3 建筑行政许可制度  5.3.1 建筑工程许可制度  5.3.2 建筑工程监理法律制度  5.3.3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5.4 建筑法律责任  5.4.1 建筑法律责任的概念  5.4.2 建筑法律责任的类型  5.4.3 建筑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第6章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律制度 6.1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律制度概述  6.1.1 建立从业资格制度的意义  6.1.2 建立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意义 6.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6.2.1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  6.2.2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制度  6.2.3 工程监理企业 6.3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6.3.1 注册结构工程师  6.3.2 注册监理工程师制度  6.3.3 注册造价工程师  6.3.4 注册建筑师制度  6.3.5 注册建造师制度 6.4 违反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6.4.1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法律制度  6.4.2 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法律制度第7章 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7.1 概述  7.1.1 招标投标法的概念  7.1.2 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7.1.3 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7.1.4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 7.2 招标  7.2.1 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7.2.2 招标方式  7.2.3 招标程序 7.3 投标  7.3.1 投标的基本知识  7.3.2 投标的程序 7.4 开标、评标和定标  7.4.1 开标  7.4.2 评标  7.4.3 定标和授标 7.5 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  7.5.1 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5.2 投标人和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5.3 招标人与投标人或中标人共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5.4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5.5 评标委员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5.6 其他情况第8章 建筑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8.1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概述  8.1.1 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8.1.2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的要求  8.1.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的立法概况  8.1.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 8.2 建筑工程的勘察制度  8.2.1 勘察设计文件审批的法律依据  8.2.2 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8.2.3 务范围  8.2.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8.2.5 申请与审批 ……第9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第10章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制度第11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1.1.3 法的本质和现象  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的根据;现象则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本质的表现形式,这是任何事物都具备的两个方面。而且事物的本质总要通过现象表现出来,一切现象的表现也总要反映事物的本质。所谓“透过现象看本质”,即客观准确地反映了两者之间的关系。为此,区分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是法学认识的前提。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一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法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法的现象和法的本质是对法学认识的统一对象的不同方面。在认识法的本质时,必须首先揭示法的现象。因为法的现象是具体的、可感官的。所以只有深入到法的现象领域,揭示法的现象之间的联系,才可能正确认识法的本质。  在阶级社会中,任何法律都是由其阶级属性决定的,它是由物质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体现在国家对法的制定、认可以及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全过程中。为此,法的具体现象反映了深藏其后的法的本质。  1.法是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的反映  其一,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可以说是法的本质的基本属性。意志是具有一定的目的的意识。人的意志不能无端地产生,也不可能随意地接受别人的意志。统治者要让被统治者接受自己的意志,就必须把它明确表示出来,并强制被统治者接受。再者因为阶级内部也存在着各种矛盾和不统一,所以法反映的也不是统治阶级中每一个人的意志,它只能反映出统治阶级的整体愿望和共同利益。因而统治阶级中个别的侵犯整体利益的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事实上,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整体利益,在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不尖锐时,法也要反映一些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这种反映,必须以不侵犯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前提;这也是统治阶级为缓和阶级矛盾而常常采取的策略和手段。实践要求,统治阶级往往要通过法确立一些对整个社会有益的行为规则(如建筑法、经济法等)为维护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社会秩序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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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概论(第2版)》由郑润梅主编,作为新世纪工程管理专业系列教材之一,编写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该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培养学生的工程建设法律意识,使学生具备运用所学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为此,该教材在编写内容的组织上,不仅注重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和掌握,并以1998年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的工程管理专业为基础,整合了原专业目录中的建筑管理工程、国际工程管理、房地产经营与管理(部分)等专业,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专业覆盖面,以实际状况为前提,以我国现行的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撰写,力求使学生了解法律、法规内容,注重对这些条文的理解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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