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成长

出版时间:2007-5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  作者:张冠梓  页数: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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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法的成长是一个文化的命题。法的自然演进和变迁与经济文化类型、经济形态、政治、宗教、民间传统等因素的关系不可割裂。中国南方山地少数民族的固有法为现代法学和民族学交叉学科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养料,特别是活化石般的样本。《法学社会学研究系列·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库·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既注重考察一种文化、一个民族或群体内部的法律文化,又注重考察不同文化、民族或群体间法律文化的相互影响,从中国南方山地民族的传统文化诠释这一处于原生态的法乃至一般法的成长模式。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概念、材料与方法第一节 关于法的释义第二节 关于法的进化的解释第三节 材料运用与方法问题第二章 经济文化类型与法的自然演进第一节 通过经济文化类型观察固有法的意义第二节 俗成习惯法:以独龙、布朗、佤等族为例第三节 约定习惯法:以凉山彝族为例第四节 准成文习惯法:以大瑶山瑶族为例第五节 初阶成文法:以西双版纳傣族为例第三章 经济形态与法的变迁第一节 社会生产发展水平与固有法的变迁第二节 群体内的经济协作与分工:权威的形成及其法律职能的专门化第三节 群体间的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权利与义务意识的形成及其普遍化第四节 经济事件与经济行为在南方山地民族固有法中的体现第四章 制度文化与法的变迁第一节 无国家社会的政治:群体内部的秩序安排第二节 调解与武装冲突:群体之间的纠纷解决第三节 南方山地民族的多元主义法律传统第四节 族际互动与法的制度性演化第五节 民族区域自治法:多元法律的现实例证第五章 法律成长过程中的宗教性因素第一节 自发宗教:南方山地民族固有法的起源与精神基础第二节 禁忌:类同于法律属性的初级社会控制形态第三节 神判:神灵意志下的法律行为第四节 外来宗教的传播与法的因变第六章 从民间传承系统看法的演变第一节 社会价值:观念的传播与法的跃迁第二节 习惯:民俗在法律演进中的角色意义第三节 石牌·铜鼓·印玺:从民间传承的象征符号系统所见法的变迁第七章 从南方山地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诠释法的一种成长模式第一节 法律成长诸因素及其作用模式第二节 静态观察:南方山地民族法律文化的结构特征第三节 动态观察:南方山地民族法的逻辑演化第八章 简要的结论:法的成长--一个文化上的命题附录一 主要参考文献附录二 重要术语索引后记第三版后记

章节摘录

  在信奉小乘佛教的云南布朗、德昂等民族,内部都有规定:男子满12岁,必须到佛寺当和尚,学习傣文、佛经,至22岁(或15~16岁)还俗后才可以串姑娘、结婚、从事生产劳动。布朗族还严格规定,男子未进佛寺当过和尚或未文身者,便不能讨老婆。服务于宗教、服务于佛门成了这些民族男子在政治上特有的权利和在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傣族更是几乎将自己的整个生命投入到佛教生活中,没有当过和尚的人会受到社会的歧视,被视为没有知识的“生人”、“野人”,不仅没有社会地位,而且成年后连娶妻都十分困难。他们往往把自己的一生作这样的安排:男孩出生至七八岁后入佛寺当和尚,少则数月、一年,多则三五年,有的甚至终生为僧;长大成人娶妻生子;50岁即进入老年期,这时主要的精力就用于尽心赕佛,准备上“天国”。他们认为这是最理想、最完善、最美好的归宿。因此每个男孩到七八岁就自觉地去当和尚、学傣文、念佛经、接受基本戒律。还俗时正值青年时期,这时的精力主要用于生产,但在道义上仍遵守戒律,参与、支持宗教活动。进入老年阶段即退出生产,专心事佛,为求得来世幸福作准备。他们认为一个人在年轻时总做过这样或那样的错事,违犯过这条或那条戒规,有了罪过,老了要好好赕佛,虔诚忏悔,并以“赕”作为实际行动来向佛赎罪。这些傣族、德昂、布朗等族居民在平时生活中谨小慎微,严格遵守佛教教义和教律。该教教义以宇宙间有3个世界(即西方极乐世界、人间或红尘、地狱或阴间)为诱因,鼓励人们超脱红尘,以爱和怜悯去铸就自己未来进入太虚幻境、过太平无事生活的资格。  它主张人与人之间须发挥友爱精神,避免吵闹争夺,以“三皈”、“九戒”律身。“三皈”即皈佛、皈法、皈身,“九戒”即不杀生、不偷不盗、不奸淫妇女、不喝酒、不抽烟、“禁欲及按时就餐”、“不打拳、不跳舞、不击鼓、不吹笛、不弹弦、不看戏、不擦粉、不带花”、“只许睡一尺高的床,不许垫棉”、“不做买卖,不用金银”等内容。这些教义教律对这些民族道德规范、法律意识的形成与发展起了极大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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