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税收政策

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作者:中国税务出版社税法信息中心 编  页数:182  字数:147000  

内容概要

  《惠民税收政策》收录了截至2012年3月现行有效的关系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农业、农村、农民、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投资与消费、小型微利企业、环境保护、居民生活、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综合进行了分类,每项政策分别标注了文件出处,以方便读者对照、查找。  《惠民税收政策》旨在为读者了解和查找涉及民生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作指引,宣传国家的惠民税收政策,而不作为税收执法或者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直接依据。另外,因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较大,读者在掌握过程中,应以最新法律、法规为依据。

书籍目录

1.农业、农村、农民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支持农村金融的税收优惠
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
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
制种企业增值税优惠
农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挂面、橄榄油、干姜、姜黄、花椒油适用13%的
增值税税率
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优惠
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
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进口化肥增值税优惠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免征营业税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免征消费税
农用三轮车免征车俩购置税
2.科技
3.教育
4.文化
5.医疗卫生
6.就业再就业
7.社会保障
8.收入分配
9.投资与消费
10.小型微利企业
11.环境保护
12.居民生活
13.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4.综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农业、农村、农民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2.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 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上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 10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99号支持农村金融的税收优惠 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人收入总额。 3.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5.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上述第1条、第2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6.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再执行上述第2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适用上述第1条、第3条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1.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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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标准的税收政策依据编写,此书详细介绍了我国各界税收政策的方案。《惠民税收政策》(作者中国税务出版社税法信息中心)旨在为读者了解和查找涉及民生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作指引,宣传国家的惠民税收政策,而不作为税收执法或者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直接依据。另外,因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较大,读者在掌握过程中,应以最新法律、法规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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