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解读与应用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作者:梁若莲  页数:318  字数:3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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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梁若莲所著的《税收协定解读与应用》以质朴凝练的语言,吸收国际社会和国内学者对税收协定的最新研究成果,对税收协定条文的内涵和外延逐一进行分析和论述,紧密结合相关的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对多年来税收协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处理方法进行深入剖析

作者简介

梁若莲,广东开平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现任职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6年赴美研修国际税收实务,并先后取得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和国家二级英语口译员证书。其人娴静少言,不慕荣利。好读书,不求甚解,每有会意,便欣然忘食。常著文章自娱,发表于《涉外税务》等国家核心期刊,颇示己见。

书籍目录

第1章  国际税收协定概要
1.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1.2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1.3 我国缔结税收协定的概况
第2章 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
2.1 人的范围
2.2 税种的范围
2.3 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
第3章 税收居民
3.1 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与协调规范
3.2 法人居民身份判断标准与协调规范
3.3 涉及第三国时的协定适用原则
3.4 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管理程序
第4章 常设机构
4.1 一般类型的常设机构
4.2 特殊类型的常设机构
4.3 常设机构条款优先原则
4.4 母子公司与常设机构
4.5 电子商务与常设机构
4.6 对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场所的征收管理
第5章 营业利润
5.1 营业利润
5.2 联属企业
第6章 国际运输
6.1 国际运输所得的征税原则
6.2 国际运输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6.3 与协定其他条款的衔接
6.4 国际运输流转税的处理
6.5 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申请
第7章 财产所得
7.1 不动产所得
7.2 财产收益
7.3 财产净值
第8章 投资所得
8.1 投资所得征税的基本概念
8.2 股息
8.3 利息
8.4 特许权使用费
第9章 劳务所得
9.1 独立个人劳务
9.2 非独立个人劳务
9.3 董事费
9.4 艺术家和运动员
9.5 其他特殊类型的劳务所得
第10章 其他所得
第11章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11.1 免税法
11.2 抵免法
11.3 我国税收抵免制度
第12章 特别规定
12.1 无差别待遇
12.2 相互协商程序
12.3 税收情报交换
12.4 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
第13章 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13.1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概念和范围
13.2 审批申请和备案报告
13.3 审批时限
13.4 不予受理审批申请的情形
13.5 后续管理
第14章 对外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管理
14.1 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的金额标准
14.2 对外支付项目的界定
14.3 提交《税务证明》的主体
14.4 出具《税务证明》的税务机关
14.5 《税务证明》审核机构的界定
14.6 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
14.7 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提交的资料
14.8 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特殊情形
附录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4.1.3 持续性 第一,持续性标准解决的问题是区分营业场所的临时性和永久性,既要考虑设立营业场所的目的,也要考虑其实际存续的时间。如果一个营业场所的设立是以长期使用为目的的,即使由于企业活动的特殊性质或其他原因而提前清算,其实际存在的时间很短,仍应视为常设机构;如果一个营业场所的设立是为了短期目的,事实上也如此,那么就不构成常设机构。但如果其实际存在超过了临时性质的期限,同样应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 第二,时间界限往往以界域明确为前提,不能以整个国家的领土作为地理空间来确定。例如,美国关于德国音乐团体巡回演出的案例中,德国音乐团体与美国经理签订14个月的演出合同,但演出是巡回的,包括在加拿大的演出。虽然就整体而言,该团体在美国演出了相当长的时间,但演出作为一项营业活动在一个特定地点的持续时间是有限的,因此不构成常设机构。 第三,具有周期性的营业活动应认为具有持续性。持续性并非指营业活动不可间断,而是指营业活动必须有规律地进行。例如,某个营业场所仅在一些很短的时间内被使用,但这种使用在很长的时间内经常发生,那么这样的场所不应被认为是纯粹临时性的。 第四,企业从开始通过其固定营业场所进行营业活动起即构成常设机构,为使该场所成为永久性经营场所而在该场所进行的准备活动应包括在内。但若企业筹建固定营业场所的活动与营业场所日后从事的永久性活动有本质上的区别,那么企业建立该固定营业场所本身的时间不应包括在内。随着固定营业场所的转让,或者通过其进行的所有活动的停止,即当所有与常设机构过去的活动有关的行为和措施终止的时候(停止现行的交易、设施的维护和修理),常设机构停止存在。然而,不能将业务活动的暂时中断,视为营业的终止。若企业将其固定营业场所出租给另一企业,则该固定营业场所通常只为另一企业而非出租方的活动服务;一般地,出租方的常设机构即告终止,除非其继续通过该固定营业场所进行自身的营业活动。 这里还要注意的是固定性与持续性标准之间的关系:没有固定性就谈不上持续性的问题,常设机构肯定不存在;但具备固定性,未必就构成常设机构,因为还要看其是否达到持续性标准。 4.1.4 经营性 区分一个营业场所从事的活动是经营性的还是准备性、辅助性的,关键是看这些活动是“花钱”的还是“赚钱”的——“花钱”的活动通常是准备性、辅助性的,而“赚钱”的活动通常是经营性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35号)对“经营性”的判断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看固定基地或场所的业务性质是否与总机构一致;二是看固定基地或场所是否仅为总机构服务,还是也为其他人服务;三是看固定基地或场所的业务是否成为总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固定基地或场所不仅为总机构服务,而且与其他机构有业务往来,或固定场所的业务性质与总机构的业务性质一致,且其业务为总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则不能认为该固定场所的活动是准备性或辅助性的。OECD范本第五条第四款对于非经营性,也就是准备性、辅助性的活动,列举了六种情况,排除了从事这些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可能性。之所以将其排除,是因为这些活动虽然对企业的利润有所贡献,但贡献微乎其微,难以将任何利润划归到这些活动中去。 中新协定条文解释通过举例,对上述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进行了说明:在有些情况下,一些机构场所形式上符合准备性、辅助性的规定,但从其业务实质看仍应认定为常设机构。例如:(1)某缔约国对方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为客户提供采购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该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为其在中国进行采购活动。这种情况下,该中国办事处的采购活动看似属于本款第(四)项所说的“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的范围,但由于该办事处业务性质与企业总部的业务性质完全相同,所以该办事处的活动不是准备性或辅助性的。(2)某缔约国对方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固定场所,维修、保养该企业销售给中国客户的机器设备,或专为中国客户提供零配件。这种情况下,因其从事的活动是企业总部为客户服务的基本及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该固定场所的活动不是准备性或辅助性的。(3)某缔约国对方企业在中国设立从事宣传活动的办事处,该办事处不仅为本企业进行业务宣传,同时也为其他企业讲行业务宣传。这种情况下,该办事处的活动不是准备性或辅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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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解读与应用》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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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非常不错。,非常实用
  •   工作原因会涉及不少客税收协定的业务,的确应该好好地学习
  •   内容很丰富、详实,适合所有从事税收协定相关工作的人阅读,无论是税务干部还是中介机构从业人员。
  •   内容比想象中丰富,确实解答了我不少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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