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际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与协调

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杨德明  页数:389  

前言

  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分别经历了英国和葡萄牙100多年的殖民统治,我国台湾地区则在被日本殖民统治50年之后,又在国民党的统治下长期与祖国内地处于隔绝或半隔绝的状态,因而,在这三个地区形成了不同于祖国内地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后,特别行政区虽然直辖于中央政府,却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且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台湾地区与祖国内地实现和平统一后,其原有的法律亦基本不变。因而,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中国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后以及台湾地区实现统一后,港、澳、台地区仍将实行与祖国内地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都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由于中国内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均各自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秉承了各自的法律传统,形成了各自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致使中国四个区域的知识产权在保护体系、保护范围、保护标准、申请审查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上以及在对域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均存在不少差异。

内容概要

内容提要    本书旨在比较分析和探讨中国四区域知识产权制度的异同、冲突与协调。书中首先对中国四区域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介绍分析,继而对中国四区域的著作权制度、专利权制度和商标权制度作较为具体全面的比较分析,最后探讨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与中国四区域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本书可供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和司法工作者参考使用。

作者简介

杨德明,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在《台湾研究》《法学》《亚太经济》等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合著有《“一国两制”理论与实践》《海峡两岸司法制度比较研究》《担保物权研究》等多部著作。曾获福建省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三等奖。

书籍目录

第一篇 中国四区域知识产权制度的  第一章 中国内地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 中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章 中国香港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四章 中国澳门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第二篇 中国四区域著作权制度  第五章 著作权客体制度比较  第六章 著作权主体及权利归属制度比较  第七章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比较  第八章 著作权的邻接权制度比较  第九章 著作权的利用制度比较  第十章 著作权的限制制度比较  第十一章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比较第三篇 中国四区域专利权制度  第十二章 专利权客体制度比较  第十三章 专利申请人制度比较  第十四章 专利申请制度比较  第十五章 专利审批制度比较  第十六章 专利权人的权利及其限制制度比较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与无效制度比较  第十八章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比较第四篇 中国四区域商标权制度  第十九章 商标权客体制度比较  第二十章 商标注册制度比较  第二十一章 商标权的行使和利用制度比较  第二十二章 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和撤销制度比较  第二十三章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比较  第二十四章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知识产权制度协调  第二十五章 中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调整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章 中国区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中国内地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中国内地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  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可谓“源本早、成却迟”。就专利而言,早在1859年太平天国时期的领导者洪仁玕就提出创设专利制度的建议。1898年光绪皇帝实行变法时就颁布了我同历史上的第一部专利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就商标而言,早在北宋时期就出现了形式完备的商标。1904年清政府就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就著作权而言,早在宋代就有“已申上司不许复版”的标记。1910年清政府就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虽然“源本早”,但中国内地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却是在新中国政府宣告废除“六法全书”及一切伪法统后才产生发展起来的。  一、中国内地知识产权制度的孕育  (一)商标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初面临的一项首要任务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废除一切伪法统,建立社会主义新型法制。为此,1950年8月28日政务院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民事立法,也是新中国颁布最早的保护商标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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