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维度下的税收研究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崔皓旭  页数: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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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国家诞生以来,为维持公共权力体系的运转,以国家名义立策建制的税收便成为国家不可替代的财政基础。在现代国家体制下,民主政治的建立和昌行,更彰显国家税收的重要性。国家税收逐渐纳入国家法制特别是宪政体制之中,成为国家基本法律特别是宪法规制的重要内容。  此专著作者崔皓旭在读博期间,通过潜心研究宪政体制下的国家税收,对于探究税收与宪政的内在关联,阐释国家税收的宪政机理等方面,颇多心得和体悟;更在立宪政体下的国家税收权力、公民纳税义务以及中国税收制度的建构等方面,展现了诸多个人独到的见解。本书视野开阔、论证严谨,既有理论分析,又有实证考察,这不仅在同类著作中独树一帜,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宪法学在财政税收领域研究的欠缺。  此专著作者虽毕业三年有余,但是我们师生之间不仅情谊相连,在学术探讨上更是赓续不断。见证了其在学术研究的道路上不断披荆斩棘、奋力前行。此专著是其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经过精研细钻,反复打磨而做成的,在学术质量上又大有长进和改观。作为老师,见到学生学有专攻,且有精进,欣喜之情自然溢于言表。惟愿学生以此专著出版为契机,在学术研究的道路上越走越宽,步子迈得更大,走得更远,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值此著作出版之际,一为祝贺,二表心愿。  是为序。

内容概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宪政实践的发展和宪法理论研究的繁荣,宪法学中的一项重要研究内容——税收的宪法理论日益为学界所关注。为了全面探究税收的宪法价值及其机理,本书在宪政的语境下对税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考察。通过对税收与宪政形成与发展的动态的、历史的梳理,阐释了税收与宪政之间的内在关联,揭示了税收立宪在解决税收中国家与公民矛盾和冲突的制度价值,并分别论证了立宪政体下国家税收权力和纳税者义务及权利的相关问题。

作者简介

  崔皓旭,黑龙江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主要从事俄罗斯法律研究。多次主持和参加国家社科基金、最高检察院、北京市法学会课题,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新视野》等期刊发表文章十余篇。主要代表作有《普京八年:俄罗斯复兴之路(2000—2008)》(政治卷)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版;论文《普京的司法改革》、《普京的联邦制度改革》、《俄罗斯司法腐败透视》等。

书籍目录

导论  一、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路径及方法  四、本书的思路和结构内容第一章 税收的宪政解析 第一节 税收的宪法界定    一、财政意义上的税收概念    二、一般法律意义上的税收概念    三、宪法意义上的税收概念 第二节 税收的正当性    一、税收正当论——公共产品理论    二、税收非正当论——新自由主义者的观点    三、对两种观点的评析 第三节 宪政秩序下税收的本质第二章 税收与宪政的生成——历史考察 第一节 税收革命与英国宪政    一、英国宪政的起点——无代表不纳税原则的提出    二、英国宪政的推进——议会课税权的形成    三、英国宪政的确立——光荣革命    四、小结  第二节 税收与美国宪政历程    一、税收与美国宪政的发端    二、美国宪政的建立与对税收的限制    三、小结  第三节 税收与法国宪政制度的生成    一、控制国王征税的机构——三级会议:形成与走向没落    二、税收不平等与法国大革命的爆发    三、小结  第四节 西方税收立宪史对中国的启示第三章 税收立宪——国家与公民的博弈机制  第一节 税收立宪的原因分析    一、税收法定的意义及有限性    二、税收宪定的必然性  第二节 税收立宪的理论分析    一、“一致同意”的理想    二、税收立宪——一个次优选择    三、税收立宪的意义  第三节 税收立宪的规则选择——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    一、规则的目标    二、规则的选择  第四节 税收立宪的实证考察    一、国外税收立宪的模式    二、国外实施税收立宪的特征    三、国外税收立宪的评价和分析第四章 立宪政体下的国家税收权力第五章  立宪政体下的公民纳税义务及权利第六章 中国税收法治建设的宪政之路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历史上的税收危机推动了宪政的产生和发展,反过来,宪政的生成又为税收争端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制度环境。自人类组成政治社会以来,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矛盾体,特别是在税收领域,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表现得更为明显。通过税的征收,国家将公民的私有财产转化为自己所有,就此意义上讲,税收难以逃脱其“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品性,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激化国家与公民的矛盾。历史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但历史同时也向世人昭示了宪政在平衡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巨大的能力和潜质。宪政的存在不但为国家税收权力的合法存在提供了制度基础,保证政府获得足够的财政收入,维持政府的存续和机构的正常运作;同时又为公民控制国家税收权力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使得政府的税收权力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使税收不至于成为公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的工具,从而实现政府征税与公民纳税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这个层面来讲,宪政起到一个平衡器的作用。通过对税收的宪政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使国家与公民之间能够在预定的规则和程序之下进行协商和谈判,进而使双方的对抗得以在制度框架内和平解决,从而形成了一种由对峙到互动并最终实现平衡的良好状态。相比之下,在非立宪政体下,公民根本无权也无机会与政府谈判,公民处于被动的地位,无法在立法和司法这两个环节与政府沟通,只能在征税的过程中与政府进行博弈。一方面是由政府单方确定公民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公民竭力地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由此造成的矛盾和冲突除了以暴力和战争解决外,似乎别无他途。  综上所述,税收与宪政之间密不可分。偏离了宪政的轨道,便无法保证税收发挥积极的正面效应;而没有了税收内容的宪政建设,则永远无法实现人们所追求的宪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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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感觉还不错,老爸用来研究业务,而且买的时候活动价格优惠,希望再接再厉~~
  •   很可惜写这本书的是法学家,而非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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