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公民科学的宪法原理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汪栋  页数: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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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是西方思想史上未易一言以断的哲学家。霍布斯的理论具有看似复杂矛盾的性格,有人说他是专制主义的鼓吹者,有人说他是自由主义的开创人,还有人说他是彻头彻尾的功利主义者和彻头彻尾的个人主义者。台湾学者钱永祥在一篇文章中系统总结道:霍布斯是第一批有意识地营造近代科学的机械论世界观的思想家之一,他发展出了最有代表性的理性自我主义伦理学体系,他是康德之前的康德主义者,是最早的资产阶级代言人,英语哲学的开创者,近代意志论政治思想传统的缔造者,是第一位从理论上说明新生的近代国家之特质的绝对主权论者,他是现代自然权利学说的发端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的渊源所在。从这一长串角度各异的评价和定位就可以看出,霍布斯在西方思想史的长河中占据怎样特殊的地位,而对其思想的分疏和解读又将面临着怎样的困难和挑战。无论在西方自身的语境,还是中国的西学语境中,霍布斯都是一个无法忽略的标杆式人物,特别是在政治法律思想史中,霍布斯和他的著作具有不朽的价值与意义。对于霍布斯思想的研究,在西方学界已有汗牛充栋之成果,从近年来的汉译名著中即可见一斑。曾经风靡大陆学界的列奥·施特劳斯和卡尔·施米特均有针对霍布斯的专门论著,他们对霍布斯思想的探幽发微,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更好地呈现自己的思想脉络。由此可见,霍布斯的学说不仅有着思想史的意义,同样还可以成为贯通近代、当代与未来的津梁。不过,相对于西方霍布斯研究的丰硕厚重,我们汉语西学中的霍布斯研究可能尚处于蹒跚起步阶段,如常言所说,对于那些貌似耳熟能详的名字,我们其实知之甚少。而且,汉语学界对于霍布斯的研究更多的还是在于哲学和政治学领域,法学方面的深入研究可谓凤毛麟角。

内容概要

霍布斯唯物论的公民科学蕴含着深刻的宪法原理。作为近代个人主义学说的创立者,他的理论前提和结论均与宪政的追求相一致。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人造国家、民主和法治等宪法学基本概念,通过霍布斯的分疏、组织和论证,构成严密的公民科学理论体系,而权力制衡原理则可以说已经蕴藏在自然权利之中。权利保障乃宪法之精髓。公民对于利维坦的恐惧立足于其自我保存的激情,利维坦喻指的现代国家兼具理性与非理性的性格,其根本组织原则是个人的权利。

作者简介

汪栋,1968年生,安徽肥东人,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宪政理论和宪政史方向研究。1987年入徽州师范专科学校读书,毕业后执教于皖南一乡村中学,翌年调入乡政府工作。1995年通过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补员考试,先后在县法院担任书记员和助理审判员。1999年攻读西北政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生,2002年获硕士学位。2006年攻读中国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2009年获博士学位。主要学术著述有《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关键词》(合著)。代表性的论文有《论美国联邦宪法的程序规则》、  《严复的立宪国概念考绎》和《行政案件司法审查适时性问题研究》等。

书籍目录

导言  一、现代人的圣经  二、三种解读模式  三、面向文本本身  四、自然权利论与宪政论第一章 公民科学  一、科学    (一)科学是什么    (二)公民科学    (三)性质与范围    (四)认识你自己  二、语言    (一)名称(Names)    (二)定义    (三)道德名词(Moral Epithets)  三、帕多瓦方法论    (一)分解一组合方法    (二)伽利略    (三)哈维    (四)方法与公民科学  四、宪政论的渊源    (一)宪政主义    (二)基础与起源第二章 物体、人与政治    一、自然哲学    (一)早年思考    (二)施特劳斯问题    (三)第一原理    二、唯物论    (一)物体与运动    (二)机械论心理学  三、意志与秩序    (一)认识论困局    (二)秩序的源头:理性抑或意志    (三)人与政治第三章 自然权利  一、权利概念的起源及演变    (一)古希腊罗马的法观念    (二)早期的权利概念    (三)“使徒贫困”之争    (四)格劳秀斯  二、意志与绝对权利    (一)权利与法    (二)意志:理性与激情的复合    (三)权利与义务兼及泰勒-瓦伦德问题 ……第四章 社会契约第五章 人为国家第六章 自由主义法治综述与结论:绝对主权的宪法约束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国内霍布斯研究水平近年来不断提高,馆藏外文文献数量增长较快,译介的著述和研究文献也日益增加。但是国内的研究尚不够系统和深入,这与霍布斯政治哲学在思想史上的重要地位是不相称的;而且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霍布斯思想与自由主义的关系上,从宪法学视角的研究付之阙如,当然这个方面的研究即使在国外也似嫌薄弱。尽管如此,国内外的霍布斯研究成果显示出霍布斯思想的自由主义内核,这为人们从宪法学角度研究霍布斯奠定了基础。毕竟,宪政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虽然不能完全画上等号,但自由主义为宪政提供最为根本的哲学论证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我希望自己在既有的研究基础之上,侧重于从宪法学角度来认识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在这个方面,我依托的主要研究成果除了前述三种霍布斯阐释传统之外,还包括约翰·华特金斯、奥克肖特、理查德·塔克、科尔曼和小詹姆斯·R.斯托纳的智识贡献。华特金斯的《霍布斯的思想体系》坚持认为霍布斯的思想是一个融贯的体系。这给我们整体理解霍布斯政治哲学提供了帮助,实际上,也惟有在这个体系当中,霍布斯的公民科学才能够得到准确的理解。此书的另一个贡献是论证深入翔实,可以帮助我们对霍布斯的公民科学作准确的领会。这是一本具有论战及论证性质的作品,其主题是探讨霍布斯的观念,以及这些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华特金斯尝试要回答一个问题:霍布斯的政治理论蕴涵于其哲学观念中有多少?答案是霍布斯政治理论中的根本要素皆蕴涵于其哲学概念之中。这个答案意味着霍布斯的观念构成一个系统,一个逻辑融贯的整体。这个命题的意义在其对立的论点——“泰勒-瓦伦德问题”,华特金斯反对此论点,因此,如他自己所言,虽然他对霍布斯作品某些部分有新颖的解释,但其贡献不在于对某些观念的新诠释,而在于把这些观念串成一个整体。

后记

写作愉已愉人,多少有些类似雕刻工艺。将一块石料敲打琢磨成器,其间有艰辛,更有欢欣,尤其是心血和灵感凝结为触手可及之物的时候,作者的喜悦必定有甚于他人。但我只是一个平凡的匠人,虽然自己的作品已经完工,却为它的粗糙而感不安,想到那些对我有所期待的人们,更觉惶恐。我们处于祛魅的时代。在一个广漠的陌生人世界里,人们只能“相忘于江湖”。但是,人对价值的追求,对自己灵魂的呵护,对终极意义的探寻,是永存的,它存在于最小的团体之中;在个人的友爱之间,保持着对至高善好的追求。“不践迹,亦不入于室”,我有幸跟随王人博老师研习宪政精义,有幸加入他的团体,“泉涸,鱼相与处于陆”,因而我们师生关系的“相嘘以湿,相濡以沫”之情更加令人难忘。在此特别感谢我的导师王人博教授和马新敏师母!并感谢徐爽博士、邓毅博士、刘小妹博士、孙德鹏博士以及其他各位同窗对我的深情厚谊!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习期间,有幸聆听廉希圣、焦洪昌、李树忠、蔡定剑等教授的教诲。我的入学复试、中期考核和开题答辩的全过程都有几位老师的身影,我学业的每一重大步骤均离不开几位老师的教导。焦洪昌老师在我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后一直很关心,每次见面几乎都不忘询问我的论文写作的进展情况。各位老师的学问和人品是我永远的榜样,在此向各位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在此,我要特别感谢刘毅、宦盛奎、吴斌、杨科雄、王福平各位博士!他们在年龄上都比我小,然而无论在待人接物方面还是在学业上都对我有积极的影响。福平与我交往本不多,可是听我偶尔提及科尔曼的《霍布斯与美国:宪政溯源》等资料国内难以找到,他热诚地几经反复,托友人从美国寄回该书。本文的写作,从选题、资料的收集整理、观点的讨论乃至论文规范的设计,我从他们那里受益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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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公民科学的宪法原理》是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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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这本书是我老师写的,汪老师一生最为欣赏的就是霍布斯,我最欣赏的就是汪老师,痴心与宪政,相信总会实现,勇气可嘉,搞研究的认真程度让人钦佩,讲起课来神采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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