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不正当竞争判例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程永顺 编  页数: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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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是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政局批准,于2005年12月成立的一家民办知识产权研究机构。自成立以来,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本着“务实、独立、共享”的宗旨,重点关注实务研究,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立足于研究成果为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决策者,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参考,力求做到“说实话、办实事、出实招、求实效”。其所从事的业务包括:独立开展知识产权热点、难点问题实务研究;接受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委托,进行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及相关专项课题研究;进行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分析、论证、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书;接受委托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顾问;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题论坛、讲座、研讨及培训活动;为解决纠纷进行策略分析,出谋划策,指导诉讼;应当事人的请求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组织编写出版知识产权实务刊物、书籍。故此,出版《务实知识产权判例精选》丛书,一直是务实中心近年来的核心业务项目。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历经多次修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发展;近年来,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日渐成为国际、国内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判、严肃执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公众利益,大量判例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中国没有判例法传统,但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记录了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何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如何解释与适用各种法律原则,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及实践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自2000年起,各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阳光工程”的要求,纷纷将各种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但其公布的数量和内容都是有限的)。但业界同行普遍认为,各地法院所公布的裁判文书均未经加工、编排,不便于业界对其研究、利用。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各类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对大量裁判文书进行归类整理,力图使海量的文书资源能够高效地呈现给使用者,方便读者阅读、使用、对比、分析、研究,使浩如烟海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更具实践利用价值。为方便读者及研究人员利用本套丛书的资源,我们对丛书体例进行如下安排。

内容概要

本丛书收录了近千个自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各级具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本丛书不仅对具体案例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全面梳理,而且提炼出每个案件的关键词、争议焦点,将每个案例立体化地呈现给读者。每个案例由12个部分组成,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由、关键词、涉案法条、争议焦点、审判结论、起诉及答辩、事实认定、一审判决及理由、上诉理由、二审查明事实、二审判决及理由,便于读者进一步研究、利用。本书是其他不正当竞争判例卷。读者对象:法官、律师、代理人、企业知识产权主管、法律顾问、高校师生。

书籍目录

虚假宣传  案例1:旭东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与铭海高精密工具(深圳)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2:永久公司与永久麟龙公司、新天地摩托车中心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3:黄金假日公司与携程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4:懋华中心、懋华中心新科研究所与新拓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5:豪斯公司与矿宝公司、李春艳、韩新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6:恒荣公司与方齐新、荣泰机泵厂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虚假宣传、损害商誉  案例7:广州蓝鸽公司与哈尔滨卓越公司、北京卓越公司虚假宣传、损害商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8: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与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损害商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9:安科生物公司与金赛药业公司虚假宣传、损害商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损害商誉  案例10:福沁公司与绣巢公司损害商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冒用标志其他

章节摘录

本案中也未诉及携程公司的经营行为给黄金假日公司造成直接的损害或经济损失,因此黄金假日公司以同业竞争者的身份对携程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次,黄金假日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大部分证据都是为了证明携程公司是否从事了非法经营活动,包括利用其他公司的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民航客运销售代理业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公司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合法性的监督与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故黄金假日公司在本案中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诉称携程公司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一节,一审法院不予审查。此外,黄金假日公司又称,携程公司的非法经营与虚假宣传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消费者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范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由其他法律关系调整,因此黄金假日公司以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为由对携程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亦不作审查。综上所述,黄金假日公司以携程公司从事非法经营和进行虚假宣传为由诉称携程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黄金假日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黄金假日公司负担。上诉理由判决后,黄金假日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被上诉人进行的虚假宣传主要集中在:被上诉人自称是“携程旅行服务公司”“携程旅行网”“中国旅游知名品牌”“中国旅游业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等方面,而原审判决对上述事实采取回避态度或进行错误认定;(二)被上诉人不仅在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方面,还在旅游和民航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等方面与上诉人存在非法竞争关系,其没有经营“预订酒店、机票及度假产品等旅游相关服务”的资格,却实际从事这些业务,而一审判决回避了这两方面的事实。一审判决不对被上诉人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任何司法审查,却认定:“黄金假日。公司以同业竞争者的身份对携程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为此,请求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请。被上诉人携程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后记

《务实知识产权判例精选》系列丛书历经近两年的策划、收集、整理、修改,终于正式出版。务实中心在本套丛书的收集、整理编辑、出版过程中,力求从便于读者使用的角度出发,为其分析、研究、利用浩如烟海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提供全方位的立体化信息服务。在此谨对参与此丛书编写的刘晓军法官、岑宏宇法官、陈勇法官表示由衷的感谢。同时,要特别感谢知识产权出版社的李琳编辑、卢海鹰编辑,没有她们对众多案例的辛勤编辑、审读工作,本丛书是难以面世的。另外,还要感谢曾经和正在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工作的全体同仁,中心的每一步发展都承蒙他们付出的辛勤工作。由于种种因素,书中一定有不少谬误与不妥之处,欢迎知识产权界同行及广大读者来信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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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这本书是图书馆借来看完以后决定买的,做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从中学到不少东西,打算陆陆续续把同一系列的买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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