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报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编  页数:119  

内容概要

  本书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编辑出版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主要刊载内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规章、公告、重要文件、统计数据以及其他莆要公告的事项。本公报刊登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

书籍目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部门规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四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五号)重要文件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开创知识产权工作新局面 ——田力普局长在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的讲话 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积极营造创新与发展的良好环境 ——甘绍宁副局长在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甘绍宁副局长在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公告和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四九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五为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五二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五三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五四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通知 关于第十一届中国专利奖授奖的决定 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 成立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资委 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 院新闻办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0年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关于表彰“先进代办处”及获“优秀质量奖代办处”的通知 关于廖涛担任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试点期满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同意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复函 关于同意宝鸡市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的复函 关于同意泉州市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的复函 关于同意新乡市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的复函 关于同意泰安市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的复函 关于同意济宁市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的复函 关于同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的复函 关于同意昆山市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的复函 关于同意绍兴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复函 关于同意石家庄市为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的复函 关于同意太原市为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的复函 关于同意大连市为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的复函 关于同意苏州市为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的复函 关于同意常州市为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的复函 关于同意宁波市为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的复函 关于同意温卅I市为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的复函 关于同意合肥市为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的复函 关于同意厦门市为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的复函 关于同意郑州市为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的复函 关于同意佛山市为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的复函 关于批准建立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德州经济开发区)试点基地的批复 关于同意包头市、新余市、东莞市、银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常熟市、张家港市、义乌市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的复函 关于同意石林彝族自治县为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市、区)的批复 关于同意神农架林区为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市、区)的批复 关于同意东阳市为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市、区)的批复重要活动和重要工作 统计数据 1985年4月~2010年3月国内外三种专利申请受理状况总累计表 2010年1月~2010年3月国内外三种专利申请受理状况年表 1985年4月~2010年3月国内外三种专利授权状况总累计表 2010年1月~2010年3月国内外三种专利授权状况年表

章节摘录

插图:(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第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第十条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第十一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十四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第二章专利的申请第十五条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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