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统观念与伊朗什叶派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宗教文化出版社  作者:程彤  页数:298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本书阐述了伊利汗朝完者都前的    伊朗宗教形势、完者都将什叶派教义确立为    国教的前因后果、伊利汗国后期苏菲派与什叶派的关系、    帖木儿时代的政教关系和萨法维时代什叶派  最终被确立为国教的过程。

书籍目录

序  言/叶奕良 导  论  第一节  缘起与理论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本书研究目的和方法    第三节  伊朗历史概要  第四节  各章主要内容  第五节  主要参考文献简介第一章 什叶派“正统”观念的产生  第一节  什叶派和伊玛目    第二节  十二位伊玛目生平第二章 什叶派各派“正统”传承的竞争及其进入伊朗  第一节  什叶派各支派的起源    第二节  什叶派初入伊朗及其与各阶层“正统”观念的互动第三章 完者都前蒙古人在伊朗的统治第四章  什叶派国教化及其失败第五章  苏菲派与萨尔别达朗政权第六章  帖木儿王朝时期的什叶派第七章 什叶派合法-眭的完全确立结束语注解参考文献  附录  图表人名对照地名对照后  记

章节摘录

  第四章是关于伊利汗王朝时期完者都将十二伊玛目派的信仰确立为国教的前因后果,其中揭示完者都汗的个人因素和什叶派教法家圣哲希里这个人物所起到的作用,并分析了最后失败的原因。这是自蒙古人进入伊朗之后,什叶派构建宗教合法性和外来统治者构建政治合法性的一个高潮,两者相互利用,互为依托。圣哲希里有关教法上的理论创新还为后来教法家统治合法性提供了方法论。但是最终由于在宗教合法性方面缺乏大多认同的基础,什叶派的合法化受到挫折。  第五章是通过梳理苏菲派简单的历史发展线索,即经历了苦行、神秘主义、神智、泛神论和与正统的逊尼派教义结合的阶段与其被认可的过程,明显可以看到伊斯兰的一个教派是如何追求合法性并获得合法性的。他们最终将教主和仪轨追溯到阿里。接着,再阐述伊利汗时期蒙古统治者与苏菲派之间的关系,苏菲派与什叶派的结合的内在逻辑和伊利汗王朝后期影响较大的什叶派苏菲政权——萨尔别达朗政权。这是来自民间的确立什叶派统治的诉求,也是民间对于政治与宗教合法性的认识与什叶派宗教精英们——宗教学者逐渐趋同的开始,这个连接点就是对阿里的尊崇。  第六章重点讲述了在帖木儿王朝统治时期,帖木儿与什叶派的关系和帖木儿后继者与什叶派的关系,他们除了借用蒙古传统的正统观念之外,在伊朗他们试图利用什叶派的观念来加强自己的合法性。因为帖木儿是蒙古黄金家族的驸马,而阿里是先知穆罕默德的女婿,这在两个截然不同的文化间找到了相似之处。将这种相似性加以利用,无疑有利于帖木儿对伊朗统治,乃至对其他伊斯兰地区统治的合法性的构建,而什叶派也因此获得一些好处。这章还专门介绍了这一阶段民间对阿里的尊崇和对马赫迪的期待,以及带有此类观念的广泛的苏菲教团的起义。这表明了底层百姓对现实政治统治合法性的不满,期望通过自身的努力去构建真正的理想中的合法统治,而这种行为的思想指导却是来自宗教合法性的元素。  第七章专门论述了萨法维教团的成长历史和什叶派十二伊玛目派教义最终从形式上和根本上被确立为萨法维王朝国教的过程,同时也涉及当时的社会背景所引发的各利益集团之间的互动关系。什叶派合法性的成功构建得益于萨法维教团长老们对王权统治合法性的不断追求。萨法维教团的弟子早已成为什叶派的信徒,但是广大伊朗百姓大多还依然是逊尼派。不过出于多年以来大众对阿里及其家族的认识和爱戴,萨法维统治者还是从中获取了社会大多数的认同的共性,将萨法维军事强制力与对阿里认同的相似点结合,还有后来什叶派宗教阶层的宣扬,萨法维的统治者成功地将什叶派确立为国教,将其合法化,同时也牢固确立了自身统治的合法性。  也就是说,从蒙古人人侵到萨法维的阿巴斯大帝,各种宗教势力、政治势力,乃至社会上下各阶层,为了维护和获得自身的利益,都在相互博弈、追求和构建政治上和宗教上的合法性,并在互动中逐渐找到尽可能的统一的认识,这就是什叶派的信仰,什叶派也因此成为了伊朗的国教。正如政治学理论所认为的达成共识的观念是取得合法性的途径。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正统观念与伊朗什叶派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本书选择的题材少见,尤其是针对伊利汗国后期乃至混乱时期伊朗社会对宗教的选择,以及萨法维王朝初期强行推行宗教的史实,是国内少有涉及的。
  •   很可惜至今与吴冰冰的《什叶派现代伊斯兰主义的兴起》无缘,而此书是对阿拔斯大帝之前的什叶派十二伊玛目派历史的总结,配合另一部伊朗通史《伊朗伊斯兰教史》,可以既当历史书,又当宗教书来看,对于喜欢历史或者宗教的人都是个好选择。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