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研究

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作者:王洪青,顾肖荣,林荫茂 著  页数:266  

内容概要

  《附加刑研究:经济刑法视角下的刑罚适用与改革路径》共有“绪论”和正文八章。“绪论”一方面从刑罚理论的历史发展轨迹,强调了刑罚学在整个刑法理论体系中具有与犯罪和刑事责任同等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结合新中国建立以来刑罚理论研究现状,指出了附加刑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落后局面,据此表达了笔者启动附加刑研究的原因、目的及研究方法。

书籍目录

摘要绪论第一章 附加刑概述第一节 附加刑的概念功能与地位一、附加刑的概念二、附加刑的功能三、附加刑的地位第二节 附加刑的种类一、罚金刑的概念、特征与功能二、没收财产刑的概念、特征与功能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特征与功能四、驱逐出境与剥夺军衔的概念、特征与性质第二章 附加刑的历史沿革及各国立法比较第一节 附加刑的历史沿革一、附加刑的起源二、附加刑的发展第二节 各国附加刑立法比较一、刑罚的体系二、附加刑的适用对象三、附加刑的适用方式四、附加刑的执行制度五、罚金刑的执行方式六、主刑附加刑之分的刑罚意义第三章 财产刑的司法适用第一节 罚金刑的司法裁量一、罚金刑的量刑平衡方法二、罚金刑与主刑并处的量刑协调三、罚金刑的并罚四、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第二节 特定对象的罚金刑适用一、罚金刑与单位犯罪二、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问题上的误区三、罚金刑与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行为人第三节 没收财产刑的司法适用一、我国没收财产刑的具体内容二、没收财产刑司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三、没收财产刑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第四章 财产刑的执行第一节 财产刑执行规范一、财产刑的执行依据二、财产刑的执行主体三、财产刑执行顺序及与其他涉案财产处置的关系四、财产刑的执行期限与方式五、罚金刑的减免第二节 财产刑执行公正一、执行财产刑不得违反刑事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二、禁止将财产刑的执行与减刑假释等主刑执行制度挂钩三、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四、保障被执行人和其他人员的执行侵害救济权第三节 财产刑执行现状及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对策一、现阶段财产刑执行情况分析二、财产刑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三、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具体做法第五章 财产刑的立法完善第一节 我国财产刑的刑罚地位一、关于罚金刑刑罚地位的检讨二、坚持没收财产刑的刑罚地位第二节 财产刑司法适用的立法完善一、财产刑适用范围的完善二、财产刑适用方式的完善第三节 财产刑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一、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二、建立罚金刑减刑制度三、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第六章 资格刑的司法适用第一节 剥夺政治权利的性质与内容一、剥夺政治权利及其所包含内容的性质二、剥夺政治权利内容的把握及其内涵的界定第二节 剥夺政治权利的司法适用一、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方式二、两种特殊对象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三、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第三节 驱逐出境的若干实务问题一、驱逐出境的性质——兼论与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驱逐出境的区别二、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三、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四、驱逐出境的“刑期”与执行时限第七章 资格刑的执行“第一节 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减刑的主要依据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适用第二节 剥夺政治权利与缓刑一、关于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的缓刑适用二、关于缓刑犯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和计算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与假释一、关于撤销假释的问题二、关于数罪并罚的问题三、关于前罪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问题第八章 资格刑的立法完善第一节 建立完善资格刑刑罚体系的总体构想一、明确资格刑的刑罚地位与范围二、规范资格刑的刑种名称:以“剥夺公权”代替“剥夺政治权利”三、细化资格刑的刑种四、重构资格刑刑罚体系的具体设想第二节 剥夺政治权利司法适用的立法完善一、关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立法设计问题二、关于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立法科学性问题三、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与相关犯罪或罪名的附加适用问题四、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问题第三节 资格刑减刑制度的立法完善一、确立资格刑的减刑制度二、建立我国资格刑减刑制度的立法构想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附加刑概述  第一节 附加刑的概念功能与地位  一、附加刑的概念  何为附加刑?学者观点不甚一致,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称从刑。它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该观点强调,附加刑在刑罚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但在适用方式上却具有灵活性。刑法理论上,将该种附加刑又称为相对从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附加刑乃是附加于主刑而科处之刑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不单独科处。该观点与第一种观点在附加刑的地位上具有一致性,但在适用方式上却有所不同,该观点同样强调附加刑适用的从属性,附加刑的独立适用只是例外情况。  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附加刑,是宣告主刑时只能附加于主刑科处的刑罚。该观点与前两种观点在附加刑的适用方式上更进一步,认为附加刑只能附加于主刑科处,而不能单独适用。刑法理论上,将第二、三种观点的附加刑称为绝对从刑。  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附加刑是主刑的刑事后果,随处罚当然产生。如《意大利刑法典》第20条规定:“主刑由法官采用处罚判决的形式科处,附加刑作为主刑的刑事后果,随处罚当然产生。”

编辑推荐

  针对附加刑研究和司法实务的现状,《附加刑研究:经济刑法视角下的刑罚适用与改革路径》笔者结合自己在工作实践中积累的点点滴滴看似细微又少有定论的争议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利用撰写博士论文的机会,试图在附加刑研究领域作一探索,并为我国刑罚,特别是附加刑的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作出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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