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亚国家贸易与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杨翠柏、 谢代刚 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 (2008-12出版)  作者:杨翠柏 等 著  页数:267  

前言

当前,世界形势正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一大批新兴国家的发展和壮大,使国际格局不断向有利于和平与发展的方向演进。由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阿富汗、斯里兰卡、尼泊尔、不丹、马尔代夫组成的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其总面积超过400万平方公里,人口超过13亿,已成为新兴国家中一支重要的力量。南亚各国是中国的近邻,中国人民同南亚各国人民有历史悠久的深厚友谊。近年来,中国同南亚各国的友好关系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新发展。中国和南亚各国的友好往来日趋频繁,经贸合作不断增加,文化交流丰富多彩。中国并已成为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的观察员。和平,友好,互信,合作,是中国和南亚各国关系呈现的四大可喜的特点。了解南亚,研究南亚,更成为中国各界人士的共同愿望。

内容概要

  《南亚国家贸易与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探讨》主要内容:当前,世界形势正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一大批新兴国家的发展和壮大,使国际格局不断向有利于和平与发展的方向演进。由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阿富汗、斯里兰卡、尼泊尔、不丹、马尔代夫组成的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其总面积超过400万平方公里,人口超过13亿,已成为新兴国家中一支重要的力量。  南亚各国是中国的近邻,中国人民同南亚各国人民有历史悠久的深厚友谊。近年来,中国同南亚各国的友好关系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新发展。中国和南亚各国的友好往来日趋频繁,经贸合作不断增加,文化交流丰富多彩。中国并已成为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的观察员。和平,友好,互信,合作,是中国和南亚各国关系呈现的四大可喜的特点。了解南亚,研究南亚,更成为中国各界人士的共同愿望。  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该所和该所支撑成立的教育部“985”工程四川大学南亚与中国藏区研究创新基地一起,在南亚研究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已成为我国南亚研究的重要中心之一。该所过去编辑出版的《南亚基地丛书》内容丰富,研究深入,是当今我国十分难得的有关南亚的一套宝贵的丛书。现在,根据当前的形势需要,该所和985基地又编辑出版《南亚前沿问题研究丛书》,相信一定会获得广大读者的欢迎。

作者简介

杨翠柏,四川巴中市人,1964年12月生。四川大学“985工程”学术带头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曾出版多本南亚研究专著,2007年获得巴基斯坦“国父勋章”。谢代刚,男,1972年生,四川南充蓬安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和教育部“985工程”四川大学南亚与中国藏区创新研究基地副研究员,四川大学南亚与中国西部合作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在读经济学博士研究生。

书籍目录

印度宪政视角下的环境保护《南亚自由贸易协定框架条约》评介印度能源政策分析中巴自由贸易区与“开放四川”建设论中巴自由贸易区合作模式尼泊尔过境通行权分析印度宪法中的国际法制度南亚国家环境保护法概览中印《外贸法》比较分析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印度宪政视角下的环境保护印度教有一句格言:“大地是我们的母亲,我们所有的人都是她的孩子。”这一格言集中体现了印度文化中所具有的精神特质,而这一印度文化精髓被现代印度人恰当地用到了印度宪法、议会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律、政府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以及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中。一、环境人权是印度宪法基本权利的延伸在英国殖民统治建立以前,印度教法长期适用于印度社会。随着英国殖民统治的建立,英国普通法对印度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并在这种影响下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在1976年宪法第42修正案通过以前,英印殖民政府法令和印度独立后的宪法中没有关于环境保护条款,但是在其他单行法中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比如,1897年《印度渔业法》、1905年《文物保护法》、1912年《孟买烟尘损害法》、1919年《有毒物法》、1923年《锅炉法》、1948年《工厂法》、1949年《安得拉促进计划法》、1957年《矿藏与矿工法》,等等。可见,虽然印度宪法尚未明确规定环境保护条款,但在一些部门法中已经有相当完善的规定。印度法制发展史也未曾中断过,以上环境保护法至今仍在沿用。这一点大不同于中国,中国社会革命打断了法制进程。如果仔细分析世界上最长、内容最为复杂的印度宪法第三篇“基本权利”的条文,可以看出“基本权利”中也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内容。印度宪法第21条“保护生命和人生自由”中规定:“除非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和个人自由。”其中包括自由权、生存权、健康卫生的环境权。健康卫生的环境权意味着人人有权利生活在适宜的环境中,免受疾病和病毒对生命构成的危害。环境恶化最终会危及当代人类及其后代的生命。因此,生命权在印度有各种使用方式。其中包括作为一个物种的生存权、生活的质量、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及生计权,在印度这些权利被公认为是宪法的权利。“宪法补救权”也为印度立法机构和政府的立法及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宪法基础。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深受英国传统判例法的影响,印度司法系统借助宪法基本权利规定,作出了许多有助于环境保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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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亚国家贸易与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探讨》南亚前沿问题研究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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