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与法

出版时间:2008-6  出版社: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宋慧宇  页数:113  

内容概要

《新农村建设丛书》是一套针对“农家书屋”、“阳光工程”、“春风工程”专门编写的丛书,是吉林出版集团组织多家科研院所及千余位农业专家和涉农学科学者,倾力打造的精品工程。本丛书共分五辑,每辑100册,每册介绍一个专题。     本书为《村民组织》分册,主要内容包括: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本书是一本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用书,一本指导农民增产增收、脱贫致富的良师益友。

书籍目录

一、民主选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非法剥夺村民选举权  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村民的选举资格  妇女有权利参加竞选  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推选产生  选举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选民登记  选民名单争议的解决  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  候选人公示与介绍  差额选举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  选举日无法亲自参加投票可以委托选举  候选人当选  禁止贿选  禁止买卖选民证二、村民委员会  不得指定村委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补贴标准需提请村民会议决定  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民主自愿  调解纠纷需尊重当事人诉讼权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须依法进行  村委会应支持合作经济  村委会应尊重村民小组经济活动自主权  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  村委会主任不得任意撤换村委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三、民主决策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有权参加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与村委会的关系  村委会不得擅自调整土地承包方案  不得以村民代表会议取代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到会法定人数  村民自治章程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才能生效  村规民约无权设定罚款四、民主监督  土地承包过程必须向村民公开  村务公开的内容  村民有权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和查询  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对村务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调查处理  村财务账目必须公开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理财  审计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开  村干部离任必须审计  对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的审计  村委会不得乱收费  民主评议村干部  村民委员会换届后应及时移交工作  村民委员会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  村民委员会印章必须正确使用和管理  村民有权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  罢免村委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构成犯罪  村民小组长侵吞集体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附录:纠纷解决方法

章节摘录

一、民主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非法剥夺村民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释义】村民选举资格是指村民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里的选举权是指村民依照本法的规定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的投票选举;被选举权是指村民可以被依法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属于本村村民。对于本村村民的界定,法律没有规定。通常认为,居住生活在本村,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属于本村村民。2.年满18周岁。此处年满18周岁指根据户籍或其他出生日期证明,到选举日为止满18周岁。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年满18周岁、精神状况正常的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符合我国农村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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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与法:村民组织》告诉读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非法剥夺村民选举权;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村民的选举资格;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日无法亲自参加投票可以委托选举;禁止买卖选民证;不得指定村委会成员;村委会不得擅自调整土地承包方案;村务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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