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通典

出版时间:2002-3  出版社: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秘书组国家民委政法司  页数:238  

前言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具有中国特色民族理论与民族工作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中国人民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所作出的史无前例的伟大贡献,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所作出的史无前例的伟大贡献。一、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原则在中国的成功实践经历了长期的历史过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终发展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石是坚持实行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提出以实现民族自决权、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政治方式,特别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一般普遍原则。列宁领导十月革命胜利后,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苏联没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是采用了联邦制。中国共产党从登上历史舞台开始就十分重视民族问题,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探索。

内容概要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具有中国特色民族理论与民族工作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中国人民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所作出的史无前例的伟大贡献,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所作出的史无前例的伟大贡献。

书籍目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概述(代前言)第一部分 宪法和现行有效的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三、其他法律关于民族自治问题的规定(节录)第二部分 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规章一、《民族乡政工作条例》二、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第三部分 新中国历史上曾经颁行的法律法规一、《中国人民政治协高会议共同纲领》(节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七、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节录)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九、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十、国务院《关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指示》十一、国务院《关于改变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指示》十二、国务院《关于更改相当于区和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的补充指示》第四部分 重要文献一、毛泽东周恩来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二、邓小平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江泽民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五部分 有关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目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目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执行法律的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目录四、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目录五、有关民族乡问题的地方性法规目录六、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已经不再适用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组织条例目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乡(镇)名录后记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为保障少数民族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利,若干地区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建立了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这在当时是必要的。经过几年来民族平等政策的贯彻,凡在区域内有少数民族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各民族都有了适当的代表名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后,少数民族参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权利更得到了充分保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过去建立的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应予改变。现将改变办法指示如下:(一)对于过去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县和乡,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适合建立自治县和民族乡的,改建自治县和民族乡;不适合建立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改为一般县和乡。(二)对于过去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专区和区,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适合建立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改建自治州和自治县;不适合建立自治州和自治县的,应该将专区和区的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改为专员公署和区公所,作为省和县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三)凡地方各级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改为一般县和乡以及专员公署和区公所的,应该在工作中充分注意当地民族特点。对于原来负责领导工作的少数民族人员应该留任领导工作。

后记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是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李鹏委员长最近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全国性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实施这个法律也是各级国家机关应尽的职责。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四五”普法教育活动中,宣传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项重要内容。要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只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民族工作部门的事和少数民族的事的错误认识。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要关心、支持和组织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习宣传活动。为配合“四五”普法教育活动的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加深对我国三大民主政治制度之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解,同时为适应民族实际工作、民族理论和民族法学研究及教学工作的需要,我们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法和法律法规有关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的规定进行归纳整理,编写了这本《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通典》,为民族工作者和一切关心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读者,提供一本可靠而方便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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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具有中国特色民族理论与民族工作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中国人民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所作出的史无前例的伟大贡献,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所作出的史无前例的伟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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