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思考与探索

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上海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斌  页数:497  

内容概要

张斌主编的《法官的思考与探索》内容介绍:对于一家法院而言,调研既是一项基础工作,又是一项尖端工作。无论是高质量的审判,抑或是高素质的队伍,均离不开脚踏实地的调研工作,离不开优质高效的调研服务。

书籍目录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写在金山法院五年调研选集出版之际
综合篇
 基层法院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理论思考和实践路径
 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参与”的演进之路——法院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现实化管理路径探微
 “正义成本”的应然与实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前后上海法院相关情况的实证分析
 公正与效率视野下基层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的科学化系统研究——对上海基层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运作情况的实证分析
 角色的强化、弱化与衡平——负责制视角下的合议庭成员考论
 秩序与变革间的平衡——论案例指导制度之“指导性”功能的有效发挥
 引好活水促繁荣——略论司法人才高地战略的实施基础和推进方略
 司法建议工作的主要问题、相应的优化原则和对策研究
 英国的基层法院、法官及司法管理——利物浦郡法院见闻
 回应型审判管理工作机制的构建——以人民法院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为指导、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例证的研究
 学习型法院:理论解析、实践审视与路径构建——以学习型社会理论和学习型组织理论为视角的探索
 网上立案审查制度的考察与重构——基于上海法院的实证分析
 部门业绩考核标准换算的问题与进路——以中东部地区两地法院部门考核为样本的实证分析
 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一个前瞻性研究
 并不仅仅是“鸣哨暂停”——关于休庭的实践审视、价值解析与机制构建
审判篇
民事
 “售后服务”的质与量——新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上海法院的运作情况分析
 再审之前的“案结事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中的和解研究
 调解的困境与出路——对民(商)事诉讼中“调而不解”的实证分析
 传统民间借贷纠纷的新趋势——以金山法院近四年司法统计为分析背景
 城市郊区涉农村土地承包权纠纷调查研究——以金山法院近年来涉农村土地承包权纠纷案件为视角
 试论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诉讼人——以确定、追加、排除为研究纬度
刑事
 扩张与限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探析
 审判权的主动性旁落——以估价鉴定为例谈法官的不作为
 直接民意与司法回应——以刑事个案中的联名信为切入点
 司法水源的刑法涤荡——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犯罪化的司法评价与路径选择
 涉商标犯罪中量刑情节的反思与重塑——论知名度因素的纳入考量
 多项举措推进刑事和解着力化解涉诉社会矛盾——金山法院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探索与实践
行政
 非诉行政执行运行模式研究——兼论建立非诉行政执行令状制度
 行政审判信访“困局”之应对——试论行政诉讼信访风险评估机制的构建
 隐形的“法律”——行政诉讼中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异化及其矫正
执行
 对执行庭与司法警察机构共同行使执行权的思考
 司法公正视域下的执行听证制度
创新篇
刑事和解
 工作要览
 专家点评
诉调对接
 工作要览
 专家点评
协助执行网络建设
 工作要览
 专家点评
非公经济法制论坛
 工作要览
 专家点评
非诉行政执行令状
 工作要览
 专家点评
廉政文化建设
 工作要览
 专家点评
学习型法院建设
 工作要览
 专家点评
案例篇
民事
 上海唐衡电子有限公司诉唐森錶拒不移交公司证件资料案
 杭州微电机厂诉上海威群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债务转让案
 景某某诉俞某某不当得利案——对优势证据规则及推定规则的运用
 胡志淡诉胡建祝、胡晓妹租赁合同纠纷案
 海南三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案——律师履行代理事项应当尽到善良注意义务
刑事
 胡国进、潘桂林组织淫秽表演案
 戚道云等暴力抢劫欠条逃债抢劫案
 张运波等盗窃案——采用欺骗手段诱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后秘密窃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案情
 张玉红等抢劫案——共犯中止与共犯从犯的司法认定案情
 共犯中止与共犯从犯的司法认定——张玉红、王飞强抢劫罪一案的评析
 陈秀成等敲诈勒索案——借维权名义敲诈商家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行政
 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工商
 行政处罚决定案
 原告陈国璋不服被告金山县枫围乡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
 平湖市盐业公司批发零售部不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核准
 上海兴塔食品厂注销登记案
执行
 案外人贾薇要求解除执行查封案——对股东瑕疵出资的认定与处理

章节摘录

  1.预防机制  对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典型案例进行充分宣传,合理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引入测谎仪等现代科技手段,作为承办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甄别当事人真实诉讼意图的辅助手段;提高法官素质、增强法官责任心,充分调动法官“识假”的积极性;完善审判流程、强化案件管理,对发现的可疑案件及时地通报与沟通。预防机制的核心内容在于尽可能地使法律事实接近于客观事实,使形式正义趋同于实质正义,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处罚机制  完善处罚程序,提高罚款、拘留等处罚手段的适用几率,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诉讼欺诈侵财行为及时地予以司法或行政处罚;找准处罚对象,对于唆使当事人从事诉讼欺诈行为的律师,法院也应当积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法院应当向律师协会或司法局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借力行政手段予以处罚;顺畅处罚渠道,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与合作。  3.纠错机制  在人民法院发现作出的判决书或执行文书确有错误时,应当及时通过再审程序或执行回转予以纠正。《民事诉讼法》的修订降低了启动再审程序的难度,丰富了申请再审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扩大了申请再审主体的范围,允许案外人提起再审申请。各级法院应当以此为契机,积极听取当事人与案外人对于已生效案件的反馈意见,加强对可疑案件的复查,尽可能减少被害人的损失,避免涉诉信访情况的发生。4.赔偿机制诉讼欺诈侵财行为完全符合普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法院可以直接依据《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一些法院在这方面已经作出了初步的尝试①。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民法通则》的规定尚缺乏针对性,对损失的确定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等具体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对诉讼欺诈侵财行为作出专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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