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出版时间:2007-4  出版社:外经贸大学  作者:徐海燕  页数:368  字数:509000  

前言

  中国远程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三代:第一代是函授教育;第二代是广播电视教育;20世纪90年代,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以网络为基础的第三代现代远程教育应运而生。到目前为止,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高校共67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简称“贸大远程”)是在中国加入WTO后的第一年,于2002年3月正式成立的。  现代远程教育作为新生事物,对传统的教学模式、学习习惯、获取新知的途径等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如何在网络时代打造学习型社会,构筑终身教育体系,是当今时代的重大课题,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为此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探索。在网络教育的具体实践中,贸大远程始终坚持依托学校的整体优势和特色,坚持知识的内在逻辑性与职业、行业的市场需求的统一,坚持开展面向广大在职人员的现代远程教育,逐步形成了独具我校特色的“7+l”学习模式(即网络课堂、网上答疑、课程光盘、教材资料、适量面授、网上串讲、成绩检测,以及第二课堂活动),为学生个性化学习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自2003年起,贸大远程连续3年蝉联新浪网、择校网、搜狐网和《中国电脑教育报》联合评出的全国“十佳网络教育学院(机构)”称号。值得一提的是,“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荣获国家级奖项,“商务英语”等7门课程荣获北京市优秀教材一等奖和精品课程称号,另有10余门课程在全国性的远程教育课程,展示会上获得大奖。

内容概要

民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也是法律制度中最为基础的一部分。本书的编写侧重于民法基本制度的介绍及传统的民法理论,以帮助读者全面系统地解读民法。全书共分四编:总论、物权、债权和民事责任。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民事主体 第四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五章 时效第二编 物权 第六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七章 所有权制度 第八章 用益物权 第九章 担保物权第三编 债权 第十章 债权概述 第十一章 债的原因 第十二章 债的履行 第十三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十四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第四编 民事责任 第十五章 民事责任 第十六章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综合测练与解析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三节消灭时效  一、消灭时效的意义  消灭时效,是指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而使其丧失某种权利的法律事实。前苏联等公有制国家的民事立法考虑到消灭时效完成后主要产生的是诉讼法的法律后果,因而改称“诉讼时效”,我国民法理论及《民法通则》接受了这一概念,因此,消灭时效在我国也称为诉讼时效。构成消灭时效,必须具备下述两个条件:(1)须经过一定期间。消灭时效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定期间为各国法律所明确规定。(2)须继续不行使权利。即权利人必须在规定的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消灭时效具有下述功能:(1)敦促权利人行使权利。消灭时效给予权利人一定期间行使权利,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则其权利不再受到保护。(2)避免举证的困难。随着时间的流失,证明某种事实状态非常困难,法律特以时效作为证据,使原权利人因不行使权利而永远地丧失其权利。这样避免了当事人举证的困难。  二、消灭时效的客体  消灭时效究竟对何种权利发生,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①。德国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规定为“请求权”;日本规定为“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可见我国消灭时效的客体也为“诉权”。当然,此处的诉权是基于请求权而发生的诉权。  消灭时效的客体一般为请求权,不但支配权例如物权、担保物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不能作为消灭时效的客体,即使是形成权,例如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及承认权也不能作为消灭时效的客体。②  由于请求权的基础不同,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基于身分关系上的请求权和基于人格关系的请求权。  (1)债权请求权。一般认为,债权请求权中可以成为消灭时效客体的有:合同履行请求权、合同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行为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防卫过当赔偿请求权、避险过当请求权均可成为消灭时效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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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还没读,是学校指定教材。类似书很多,学校选这本作为教材,应该不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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