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历史形态演化的哲学反思-东北大学技术哲学博士文库(第三辑)

出版时间:2007-5  出版社:东北大学  作者:杨丽娟  页数:164  

前言

  “技术哲学博士文库”在多方努力下终于出版了。这是东北大学文科建设史上的一件幸事,值得祝贺。  东北大学的科学技术哲学博士点自1994年开始招生以来.已有一批博士毕业。他们已经在《自然辩证法研究》、《自然辩证法通讯》、《科学技术与辩证法》等刊物上发表了一批文章。也有把论文补充修改成为专著出版的,但出书毕竟零散,机会也不多。文科博士论文的创新思想应当在刊物上发表,更为优秀者则应当作为专著出版。已经有不少大学出版了自己的博士文库。我们决定出版自己的博士文库,乃是步其后尘而已。  我们这个博士点是以技术哲学为主要研究方向的。因此名为“技术哲学博士文库”。出版这个文库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存和交流研究成果,经受社会检验,鼓励学术研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博士生教育的制度化,推进学科建设。因此。并不是每一位博士的论文都可以成书进入本文库出版,进入本文库必须经过一定的评审程序。出于学科建设的需要,本文库也将把博士生导师有关技术哲学的优秀研究成果纳入本文库出版,当然也需经过评审。  在中国,技术哲学的研究方兴未艾,已有一批博士的研究成果作为专著纳入本文库出版,这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但这仅仅是开始。希望有更多博士的研究成果面世,这是我们的期待。

内容概要

  《科技法历史形态演化的哲学反思》从科技法历史形态演化入手,对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科技法的产生及形态演化进行了梳理和界定,笔者认为,科技法在其历史发展中,经历了三种演化形式,即技术法规形态、知识产权形态和科技综合法形态。  科技法的发展同技术、科学发展的历史一样悠久,并在维护、保障科技的发展,开拓社会生产力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科技法学理论的发展则相当滞后,直到现代科技的蓬勃兴起,并以空前广泛的方式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导致社会生产力的巨大飞跃,从而全面引发社会关系变革,此时,科技法作为连接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桥梁,才从其他法律部门中脱颖而出,成为独立的部门法,这时科技法学理论才有了一定的发展。  社会实践的经验和现实告诉人们,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必须以法学理论为基础。科技法能否在社会实践中有效发挥其对科技的促进、引导和规制作用,与人们对科技法的认识、设计、完善是分不开的。  在此基础上,笔者对科技法历史形态产生的动因和作用进行了考察,发现这三种形态的科技法都是在特定的科技发展背景下,在科技权利及科技权力作用下产生的。如古代技术法规形态的科技法。是封建帝王为了开拓生产力,维护其统治,直接利用手中的科技权力将民间的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而形成的;知识产权形态的科技法则是科技主体的利益诉求引发科技权利保障需求的法律颁布实施而形成的;科技综合法则是在科技发展一体化背景下,科技事业已经成为国家事业的核心内容,由国家科技权力作用并通过科技行政权的法律介入而形成的。不论哪种形态的科技法都一直扮演着保障、促进科技进步,从而推动社会发展的角色。

书籍目录

摘要Abstract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一、研究的目的二、研究的理论意义三、选题的实践意义第二节 文献综述一、科技与法律的良性互动二、科技法及其研究现状三、科技法历史形态的演化第三节 研究思路、结构及可能的创新点一、研究思路二、结构三、本书的创新点第二章 科技法历史形态演化的现实基础第一节 科学技术与法律之间关系的考证一、科学技术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别二、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三、法律对科学技术的影响第二节 现代意义的科技法产生与发展的文化基础一、两大文化的历史渊源与现代意义上的科技法的产生二、两大文化的冲突、融合与科技法的发展三、科技法时代精神及功能的嬗变第三章 古代科技法形态:技术法规的产生第一节 技术法规形态科技法产生的古代技术背景第二节 技术规范:技术法规形态科技法产生的雏形第三节 科技权力:技术法规形态科技法产生的决定力量第四节 古代技术法规形态科技法之评述第四章 近代科技法形态:知识产权法的演化第一节 促使知识产权法演化的社会因素考证一、一般性社会因素考证二、特定社会因素考证第二节 科技权利凸现:专利法首登历史舞台一、科技权利与产权二、科技主体的利益诉求与专利制度创建第三节 科技权利扩展与知识产权形态科技法的形成一、科技权利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二、科技权利扩展与著作权制度创立三、科技权利扩展与商标制度确立第四节 传统知识产权形态科技法的当代发展与完善一、科技发展与知识产权形态科技法的自身发展和完善二、科技发展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形成、发展三、科技发展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发展第五节 知识产权形态的科技法评述一、私权利与社会公益并重是知识产权形态科技法的内在价值二、开启人的创造力与提高社会生产力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使命三、科学、技术发展是知识产权形态的科技法变革的永久推动力第五章 现代科技法形态:科技综合立法的解读第一节 科技综合法形态产生的科技背景第二节 国外科技综合法立法现状及特点第三节 科技综合法形态萌发的现实社会条件一、科技发展一体化二、科技创新活动复杂化第四节 科技综合法形态产生与发展的理论基础一、科技综合法的效用原理二、科技综合法的效用机制三、科技综合法的理论内核第五节 科技权力、科技法与科技政策之间的关系第六节 科技权力、科技权利与科技法历史形态之间的关系第六章 科技综合立法形态的反思与批判第一节 科技综合立法形态建构的理论误区一、混淆科学与技术的异质性二、无视科学、技术理性悖论第二节 技术理性的现实危机与法律使命转向一、技术理性的现实危机与法律使命二、技术价值理性的社会整合与法律规制第三节 高技术对当代法律的冲击和挑战一、高技术:造就知识经济和知识权力二、高技术:传统法律调整遭遇两难境地三、科技权利:冲破科技伦理、道德底线四、知识权力:微观突现与法律失控第四节 当代科技法形态演化的重大转折:科技应分别立法一、科技伦理规约的柔性失控与法律规制二、“短缺科技”论与政府干预科技活动的局限三、科技分别立法的必要性探析第七章 当代科技法形态的理论构建第一节 当代科技立法的理念与原则构建第二节 科技主体的法律责任构建一、科学主体的法律责任二、技术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科学、技术分别立法的体系构建一、科学、技术分别立法的指导思想二、技术立法体系构建的具体对策结束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二、“短缺科技”论与政府干预科技活动的局限当代科技的发展,在极大地增进人类福祉的同时,也给人类生存带来难以消除的灾难。是否可以利用科技行政权,也就是政府干预来对科学、技术加以引导和控制呢?对传统和当代政府干预科技活动的理论进行分析比较,就会发现,不论是传统的政府干预科技活动的理论如“市场失灵论”“国家目标论”还是当代兴起的“短缺科技”论,在调整当今的科技活动中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市场失灵论”认为,在科技活动的一些领域(如基础研究、公益性研究等)存在着市场失灵,即依靠市场机制难以吸引资源配置到这些领域,所以,政府有必要进行干预。尤其是在产权难以清晰界定的领域,在这些领域,政府的干预确有必要,尽管有时政府干预并不一定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其次,“国家目标论”认为,科技活动关系到国家的竞争力和长远发展,要体现国家目标和国家意志,为确保国家目标的实现,政府必须要干预科技活动。与市场失灵论不同的是,只要科技活动体现着国家目标,不管在这一领域是否存在“市场失灵”,政府都要进行干预。国家目标论对于提升我国科技水平,缩小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促进我国科技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国家目标论过于强调国家目标,忽视政府的干预范围和干预过程,有可能成为政府任意干涉科技活动的理论依据。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科技活动都要体现国家目标。对于体现国家目标的科技活动,政府应该干预,而对于不体现国家目标,但体现社会需求、科研需求的科技活动,政府也应该干预。  最后,“科技短缺论”的主张者们,通过现实观察和理论分析后发现,与一般经济要素不同,科学技术的短缺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不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是普遍存在的。所谓科技短缺,是指由于供给不能满足科技需求而出现的总量性短缺和结构性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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