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郑州大学出版社  作者:石茂生 编  页数:400  

前言

作为法学专业的主干课和基础课,法理学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根据法理学教学的需要,我们组织编写了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力求本教材体系严谨、内容充实、观点正确、可读性强。为此,我们借鉴了不同版本的法理学教材在章节编排上的优点,尽量全面地概括法理学课程的知识点。在介绍传统知识点的同时,注意吸收最新的研究成果,并注意用通俗易懂的语句来表述抽象的理论。本书由石茂生教授担任主编,编写人员为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师范大学、河南理工大学、河南城建学院、河南教育学院、信阳师范学院、许昌学院等高校的法理学教学和研究人员。本书主编拟出编写提纲和各章节细目,经参编人员集体讨论后按照编写分工各自独立完成,而后由主编修改定稿,各位参编人员文责自负。

内容概要

本书是“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十一五规划教材”之一,全书共分27个章节,主要对法理学的基础知识作了介绍,具体内容包括法的概念、法的要素、法的历史、法的制定、法律程序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法学研究的方法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释义    二、中国法理学    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第一编  法的本体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语义分析    一、法的中文语义分析    二、法的西语语义分析    三、“法”与“法律”的区分  第二节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第三节  法的本质    一、法的现象与本质概说    二、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    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第二章  法的渊源、分类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种类  第二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概述    二、法的一般分类    三、法的特殊分类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二、法的效力层次和原则    三、法的效力范围第三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二、法律规则的结构    ……第四章  法律体系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第六章  法律关系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编  法的历史与发展第八章  法的历史第九章  法律发展第十章  法治国家第三编  法的运行第十一章  法的制定第十二章  法的实施第十三章  法律职业第十四章  法律方法第十五章  法律程序第四编  法的作用第十六章  法的作用概述第十七章  法与经济第十八章  法与政治第十九章  法与文化第二十章  法与科技第二十一章  法与和谐社会第五编  法的价值第二十二章  法的价值概述第二十三章  法与秩序第二十四章  法与自由第二十五章  法与人权第二十六章  法与效率第二十七章  法与正义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1)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事实,法律只对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加以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只对那些对于明确人们的权利、义务及其界限具有重要性,在决定应当如何评价和对待某种行为、利益和要求时必须加以考虑的事实,才纳入到法律规范的视野之内,至于哪些事实具有法律意义则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事实的制约。(2)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那些事实。由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二、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实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如有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状态、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等。从不同角度出发,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不同的几类。(一)行为和事件按照是否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这是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1.行为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行为按其与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否一致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是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一致的行为。合法行为依据行为人在从事该行为时的目的是否在于达到某一法律后果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大量的合法行为都属于此类,如订立合同、结婚、诉讼、行政管理等;另一类是法律后果的出现不依赖主体要达到的该后果的意志,即不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如公民抢救国家财产的行为、见义勇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等。主体在从事该行为时虽然有目的,但是其目的不在于与国家或其他人建立某种法律关系,国家主管部门对该公民的奖励也不以行为人从事该行为时的目的为转移。前一类合法行为要求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其行为在法律上无效;后一类合法行为,对主体没有类似的要求,无行为能力人如幼童抢救国家财产、捉拿犯罪分子、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同样能引起法律后果。不合法行为是与法律规范的要求不一致的行为。不合法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即不能产生调整性法律关系。在我国民法中,将这类行为称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不合法行为不能产生调整性法律关系,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保护性法律关系。不合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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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2版)》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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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考研用书,同事还没开始看,希望有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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