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学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郑州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艳华 主编  页数:350  字数:481000  

内容概要

本书的内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破产条件。破产法是特殊情况的债务清理法。具备特定的破产条件才能启动破产程序的大门。破产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要件有破产原因和破产能力,形式要件有破产申请和破产管辖。    第二部分:破产程序。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有四个:受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我国采取受理开始主义,受理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重整以拯救企业和债务清理为双重目的,是积极的破产预防制度;和解是消极的破产预防制度;破产清算是传统的债务清理制度。为推动破产程序的进行,在破产程序中设置了一系列破产机构。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机构包括三个: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第三部分:破产实体。破产法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破产实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破产债权制度,主要是破产债权的实现方式;二是债务人财产制度;三是与破产债权和债务人财产相关的其他权利制度,主要有别除权、取回权、破产撤销权、破产抵销权和共益债权。    第四部分:破产法律责任。破产法律责任是保证破产程序正常秩序的最终屏障。破产法律责任包括破产企业管理层的法律责任、债务人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以及第三人的法律责任等,而这些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方式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其司法责任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一、破产的概念    二、破产法的概念  第二节 破产法的特点及性质    一、破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二、破产法的特点    三、破产法的性质  第三节 破产法的功能    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目标    二、破产法的直接功能    三、破产法的间接功能  第四节 破产立法    一、破产立法主义    二、外国的破产立法    三、我国的破产立法第二章 破产条件  第一节 破产条件概述    一、破产条件的概念    二、破产条件的分类  第二节 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的概念    二、破产原因的立法体例    三、破产原因的内涵    四、我国破产原因的立法  第三节 破产能力    一、破产能力的概念    二、破产能力的类型    三、我国破产能力的立法  第四节 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概念    二、破产申请的主体    三、破产申请的形式与内容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  第五节 破产管辖    一、破产管辖概述    二、我国破产管辖的立法第三章 破产受理  第一节 破产受理概述    一、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    二、破产受理后法院的工作    三、破产保全  第二节 破产受理裁定对人的效力    一、破产受理裁定对债务人的效力    二、破产受理裁定对债权人的效力    三、破产受理裁定对第三人的效力    四、破产受理裁定对特殊契约的效力  第三节 破产受理裁定对程序的效力    一、对涉及债务人的诉讼程序的影响    二、对涉及债务人的执行程序的影响  第四节 破产裁定的域外效力    一、破产裁定的域外效力    二、破产裁定域外效力的立法原则    三、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域外效力的规定第四章 破产程序中的机构 ……第五章 破产债权第六章 破产程序中的相关权利第七章 债务人财产第八章 重整第九章 和解第十章 破产清算第十一章 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二章 破产法律责任

章节摘录

第二章 破产条件第一节 破产条件概述一、破产条件的概念破产条件,又称破产要件,是指破产程序开始所应具备的条件。无论是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还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都必须以案件具备法律上的破产要件为前提。现行《中华AR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条件作了相关规定,主要有:破产原因和破产能力,破产申请和破产管辖,这些条件是启动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和依据如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了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8条规定了破产申请。第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同时,也赋予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权利,接着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同时,考虑到“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这种情况,法律还规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8条对提出申请的具体内容做了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目的;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第4条还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也就意味着破产案件的管辖适用指定管辖和提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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