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现代化的探索

出版时间:2005-3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章武生  页数:561  字数:450000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一部以民事司法现代化为研究内容的学术著作。全书由上、中、下三篇组成。上篇“民事诉讼制度的透视与变革”,主要围绕如何遵循现代司法理念来制定一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具有国际先进水平,从而使民事司法制度更加贴近当事人,更好地体现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目标的民事诉讼法典进行研讨。中篇“法院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主要围绕司法独立、法院体制改革和法官职业化等内容进行研讨。下篇“走向自治的中国律师制度”,主要围绕根据市场规则,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这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展开。

作者简介

章武生,男,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原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干事。主要著作及论文:曾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司法制度导论》、《法律基础案例分析》、《民事诉讼法学新论》等著作多部,并在《法学研究》、《中外

书籍目录

上篇 民事诉讼制度的透视与变革  第一部分 民事诉讼目的论  第二部分 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研究  第三部分 我国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  第四部分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第五部分 司法ADR之研究  第六部分 简易、小额诉讼程序与替代性程序之重塑  第七部分 民事简易程序中的公正与效益  第八部分 简易程序与民事纠纷的类型化解决  第九部分 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  第十部分 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改革  第十一部分 我国即决判决制度的确立  第十二部分 督促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第十三部分 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  第十四部分 德国民事诉讼制度比较与评析中篇法 院制度的现代化转型  第一部分 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  第二部分 基层法院改革若干问题研究  第三部分 对抗制诉讼与法官制度改革  第四部分 我国法官的重组与分流研究  第五部分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研究  第六部分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塑下篇 走向自治的中国律师制度  第一部分 我国律师工作机构的组织形式及其发展方向  第二部分 法律援助若干问题研究  第三部分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及其措施  第四部分 律师职业道德之比较  第五部分 中西律师惩戒制度比较研究  第六部分 律师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章节摘录

书摘第一部分民事诉讼目的论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设立的?关于这一问题的理论构成了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部分--目的论。目的论的研究在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已经相当深入,并形成了诸如"私法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等代表性的学说。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它却长时间地被忽视,似乎直到近几年才出现了直接论述民事诉讼目的的论文。①无疑,目的论的研究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理论性很强的课题,但鉴于弄清楚民事诉讼的目的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均具有重大意义,我们没有理由回避它。出于这种考虑,本文拟就此作一些尝试。    一、探讨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    民事诉讼目的论属于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范畴。而对于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其他部分来说,目的论又处于一种前提性的位置,其他基础理论的探讨大多都是建立在一定目的论认识基础上的--虽然论者本人可能并未意识到这一点。由于目的论的这种基础性、前提性的位置,人们很容易把它看成是距离现实很远的"空论",而不愿投注过多的精力。这可能是目的论在我国长期被冷落的一个原因。无法否认,目的论很难为司法实践提供直接的、具体的解释工具,但这完全不能成为我们否认目的论价值的理由。事实上,正是由于目的论在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的这种地位,决定了它对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理论上的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至今仍相当薄弱,这是民事诉讼法学界无法回避的一个事实。而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又是其突出表现。基础理论的薄弱,一方面,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无法形成完整的体系,具备独立的品格;另一方面,也因其不能为具体制度的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而制约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整体水平的提高。基础理论的研究正如工业生产中的基础工业、基础设施,虽其本身一般不能为社会提供某种直接的消费产品,但基础工业、基础设施发展不足必然造成制约工业整体发展的"瓶颈之忧"。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遭受"瓶颈之忧",这一点已引起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关注,有些学者在这方面已作出了或正在作出积极的努力。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某些部分,如诉权理论、诉讼结构理论、既判力理论等在我国还是受到相当关注的。这些方面的研究,无疑是极有价值的。但我们也看到,关于这些问题的某些争论实际上没有取得大的成效,因为学者们常常基于不同的前提去争论一些相对"细节性"的问题。某种目的论被作为一个当然的逻辑起点,而不同学者所持目的论观点又不一定相同。由此看来,目的论研究的意义就很清楚了,它为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更高层次的争论场所,在这里人们可以把"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什么"第一部分民事诉讼目的论    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提出来进行探讨。因此,作为"民事诉讼理论出发点"的目的论研究的繁荣必然会推动整个民事诉讼法学向纵深发展。    (二)实践中的意义    目的论研究对于民事诉讼实践的意义主要在于它可以为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基本理念。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在应用学科的研究中,理论研究不是最终的目的,再完善的理论构筑,如果对现实没有任何指导意义,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民事诉讼的理论是为了指导民事诉讼实践,在这当中,目的论起着为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提供基本理念或日"指导方向"的作用。基于不同的目的论观点,定会有不同的民事诉讼制度设计。①例如,以"私法权利保护说"或"私法秩序维持说"作为基本理念而设计的民事诉讼制度,一定不会像以"纠纷解决说"为基本理念的民事诉讼制度那样重视当事人的和解;而以"程序保障说"为基本理念设计的民事诉讼制度,肯定要比以其他几种目的论观点为基本理念设计的民事诉讼制度更注重诉讼的程序。应该明确的是,由于目的论的这种功能,我们在研究时无法完全抛开一个国家的具体国情。尽管目的论研究所具有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使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行超越历史、地域的探讨,但每个国家的法制传统、现实国情及由此决定的法制化阶段对法学理论的要求毕竟有所不同。因此,旨在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提供基本理念的目的论研究必须结合我国的现实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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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曾因是否因不了解司法制度而苦恼呢?这本书则以民事司法现代化为研究内容全面阐述,而不仅仅只是过去的“镜中花、水中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威廉·道格拉斯曾谈到,“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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